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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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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01:00: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習慣利用捷運交易網拍物品的大台北地區民眾,要注意了,台北捷運公司已經盯上「網拍族」準備開罰,一張罰單最少1500元,這是由於,今年民眾違法擺攤已經超過150件,面交族又逐漸增多,才祭出的鐵腕措施,而且如果被抓到,還屢勸不聽,最高可能被罰到7500元。

搭捷運,省時班次多,對網拍族來說更能省錢,只要買家賣家約好在捷運站「面交」,根本不用出站,你省運費、我省17元跨行轉帳費;不過,台北捷運已經盯上這群「面交客」,未來不排除嚴格取締。

乘客吳小姐:「這樣是不合理的,其實你並沒有在這邊特別設一個攤子上面有你的商品,就好像你跟朋友約出來,只是拿個東西我給你錢,這樣子也並不算是好像我在這裡開店。」

台北捷運公司統計,從今年1月到9月已經開罰150件車站違法擺攤,由於「網拍面交」也是商業行為,決定通通一起罰。

台北捷運站務副處長王秋惠:「如果說勸導不聽的話,我們在查獲第一次的時候,會處1500元的罰鍰,如果這樣的行為被查獲第二次以上的話,我們會處罰到7500元的罰鍰。」

提醒網拍族,其實台灣高鐵也嚴禁面交商品或丟包,被抓到最高可罰北高票面1490元,可別為了省小錢,荷包反而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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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份我有點不解
攤販要罰這個我是覺得是應該的
但是面交也要罰
這就有點奇怪的說+:漫不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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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01:28:08 | 顯示全部樓層
因有買賣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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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01:50:43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就是政府「A錢神功」的厲害之處
你在站內交易沒有出站,少刷一次優遊卡
一年下來,政府就少了好幾億的收入,政府怎麼可能吃這種虧??
所以才特別訂立這一條規定,就是要A錢

如果你不滿意,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看這規定有沒有違反
《憲法》第148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lol

[ 本帖最後由 驍龍 於 2008-10-8 01: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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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02:12:08 | 顯示全部樓層


  經這則新聞這麼一說,我才知道原來捷運站內是不允許交易的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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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02:33: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有點兒荒謬的感覺

假若是一早約好了,然後再到捷運那邊交易

有甚麼問題可言?幸好香港的地鐵站沒這種荒堂的事情

捷運站也算是公眾地方吧,總不可能叫人不准在公眾地方交易吧

A錢神功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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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08:21:47 | 顯示全部樓層
網拍的交易行為不是早在網路上就已經完成了?

之後的面交不過就只是算收貨的行為而已

這樣也是交易喔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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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紅幾度,朝陽幾出,把酒,只有浮雲冉冉。

勤有功,戲無益,戒之哉,宜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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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12:09:4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醉生 於 2008-10-8 08:21 發表
網拍的交易行為不是早在網路上就已經完成了?

之後的面交不過就只是算收貨的行為而已

這樣也是交易喔0.0

對啊,所以才說是聲請大法官釋憲咩!!
【交易】早已完成,面交只是【流通】而已
看是捷運的法律厲害,還是憲法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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