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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3 00: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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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說我深藍,我藍綠都有認識。
我先講驍龍18%問題
取消18%退休金優存制度對基層公務人員衝擊之初探
壹、前言
優惠存款制度是早期軍、公、教人員待遇普遍偏低及退撫制度未盡完善,為照顧退休人員生活所建立之過渡性措施,俾以輔助退休人員給與之不足,有其特殊建制背景及實際需要。惟近年來政府赤字預算嚴重,債台高築,國家財政困難,已到捉襟見肘地步,急待開源節流以資因應。
所謂的18%優惠存款,只適用以民國84年7月1日前的年資所計算出來的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才享有18%的優惠存款。簡單來看,公務人員退休後領取退休金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在「退休金」制度中,領取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這個時候,月退休金的部分並沒有18%的福利,只有民國84年7月1日以前年資的公保養老給付,才有18%。第二種是,在「退休金」制度中,領取一次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這兩筆錢,都只有民國84年7月1日以前年資計算出來的退休金,才有18%優惠存款。
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早於民國52年12月1日開辦,於民國84年7月1日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度起陸續停辦,並將隨時間而自然消逝。就制度改革之處理方式而言尚稱和平,本無問題。無奈,經濟不景氣,各銀行之一般存款利率快速下降,且多降至2%以下,相較於退休金優惠存款制仍維持18%之利率,就顯得特別突出,因此常引發各界之質疑與關注。
除此之外,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自民國8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後,由於公務人員兼具退撫新、舊制任職年資者,其舊制年資之退休給與享有18﹪優惠存款利息,致部分人員退休後之所得,在退撫新、舊制20餘年之過渡期間有偏高,甚至於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月薪資所得之不合理現象,隨著時代變遷,公務員福利相對變更,再加上94年適逢三合一大選,此政策窗大開的背景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甲案),於94年11月10日考試院第10屆第15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擬於95年2月16日起開始實施。
目前由於公務人員的薪資穩健調升,在社會高失業率的對照下,竟然成為不當的高收入戶,是社會各界抨擊的對象,而其優厚的退休金制,更是民意代表追砍的特權象徵。不僅如此,連公務人員的老闆—政府,也加入圍剿的行列。身為公務人員之一員,此政策雖非作者業務之執掌,惟基於興趣,採用文獻探討法,主要參考期刊、政府出版資料、論文與網路資料等來探討此議題,想藉由此報告的研析,瞭解取消18%退休金優存制度對基層公務人員衝擊,及對國家所造成的影響,期供相關機關從事改革規劃之參考外,並能提供所內同仁對取消18%退休金優存制度有更深一層的瞭解。
貳、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實施現況
公務員自84年7月1日起實施退撫新制,主要以「發揚自助互助精神」、「加強社會安全保障」、「安定公務人員生活」、「紓解政府財政負擔」為基本理念所設計規劃。自退撫新制實施後,各年度公務人員退休人數,在85年度為2,643人,其中自願退休人數為1,162人,佔43.97%,命令退休人數為1,481人佔56.03%;支領一次退休金人數為951人,佔35.98%,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數為1,692人,佔64.02%。至93年度為退休人數之85.60%,命令退休人數比例相對下降為14.40%;而選擇領取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數比例逐年持續增,至93年度已達93.30%(擇領一次退休金人數比例僅為6.7%)(陳清添,2005)。
總體言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在實施新制將近10年以來,顯現出相當成果。茲就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主要特色與實施成果分述如下:
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特色[1]
(一)改變經費籌措方式,穩定財務基礎退撫新制
新制實施重點,主要在於參採社會保險的精神,建立在職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款籌措退撫經費來源,以解決恩給制時期全部退撫經費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所形成之財政負擔問題。繼公務人員後,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分別於85年2月1日、85年5月1日、86年1月1日先後實施共同提撥之退撫新制。退撫新制是以強制參加為原則,同時為妥善運用累積之基金,以穩固經費來源及退撫基金之永續經營,考試院及銓敘部亦分別設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委會及基金管委會),前者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後者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各類參加基金人員所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均由基金管委會統一管理,且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並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政府負擔基金之最後收支保證責任。而為達到基金收支平衡,永續經營之目標,以確保參加人員之長遠退休權益,基金應實施定期精算,以掌握長期運作成本,俾訂定合理提撥率與運用方針。
(二)增加採計服務年資,改變退休金基數內涵與核給方式
1. 配合退撫新制改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款費用建立基金支付退撫給與之設計,將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自恩給制時期30年提高為35年,以利穩固退撫金費來源,增加退休所得。
2.退休金基數內涵自恩給制時期「本俸及本人實物代金」修正調整為「本俸加1倍」計算,與現職人員每月俸給總額較為接近,以合理提高退休所得。
3.改變月退休金給付標準,將恩給制時期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前15年每年給與5%,後15年每年給與1%之規定,改按每年給與2%之標準計算退休金,以鼓勵久任及利於退撫基金之撥繳。
(三)階段式退離理念,提供自我省思機會
82年1月20日配合退撫新制實施而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中,將「階段式退休」理念納入規範,對於年滿35歲或45歲及55歲之公務人員訂定特殊之退離規定,亦即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時,得申請發還本人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他年齡中途離職人員僅得申請發還本人自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另公務人員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者,得加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以提供公務人員階段性自我省思辦理退離之誘因,促進機關人力新陳代謝之合理順暢。
(四)增訂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
在恩給制時期,公務人員符合「任職25年」之自願退休條件,即可申請自願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並無任何年齡之限制。而公務人員退休法在配合退撫新制之實施而修正時,為避免公務人員過早申請退休並長期支領月退休金之現象,形成長期財務負擔,爰配合增訂依「任職25年」條件辦理自願退休人員,以年滿50歲或不具工作能力為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二、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之實施成果
總體而言,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在實施新制將近10年以來,已顯現以下的成果:
(一)建立公務人員在職撥繳退休金之觀念
恩給制時期,公務人員退撫經費來源為政府每年編列之預算,因此退休金給付權利義務並無對等關連,容易形成退休經費籌措責任轉嫁給後代子孫承擔之世代公平性問題。退撫新制之設計,與恩給制時期退休金之高度酬勞性質截然不同,其納入社會保險自助互助以及權利義務對等之精神,建立全體公務人員在職撥款繳退撫基金,與政府共同負擔退休金籌措責任之觀念與制度,與世界各先進國家退休養老制度之發展趨勢相符。新制實施迄今,公務人員應負擔部分退休金籌措責任,業已成為在職人員廣泛且普遍認同之觀念,為制度之穩定性奠定良好基礎,充分達到政府推動退撫新制最重要之階段性目標。
(二)退撫基金成立運作以來整體財務穩定
退撫基金新制實施後,退撫基金及承擔退撫經費之支付負責,因此退撫基金之運作情形,影響全體參加基金人員退撫之權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自成立運作以來,歷年來管理運用收益均超過法定標準,在當前經濟環境及資本市場不盡理想之情況下,營運堪稱穩定。
(三)提升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配套對於優惠存款制度採行斷源性措施
退撫基金新制實施前,退休金基數內涵為本俸及本人實物代金之和,實際數額約僅略高於本俸。退撫基金新制實施後,退休金基數內涵改為本俸之2倍,接近現職人員每月俸給總額,同時亦將退休年資採計上限自舊制規定之30年提高為35年,有效提升公務人員退休金所得。以月退休金而言,舊制最高30年給與90%,新制標準則按任職年資每年給與2%,最高35年給與70%,約相當於舊制標準之140%;一次退休金舊制最高30年給與61個基數,新制標準則按任職年資每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約相當於舊制標準之106個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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