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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張立德

[專題評論] 美國大選法律系列評論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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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12-12 11:41:57 | 顯示全部樓層

《2020年大選訴訟系列 - 喬治亞州及密西根州》

本帖最後由 張立德 於 2020-12-12 11:44 編輯

2020年11月7日
來源

正如大家所預計的,Trump團隊開始在各個搖擺州份作出訴訟。其中兩個訴訟昨天已經有結果了。
先說喬治亞州Chatham County Superior Court的案件。原訴人為喬治亞共和黨及一間叫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Inc.的公司。州法官James F. Bass在聆訊中考慮各方理據後,作出書面判決,裁定沒有證據顯示原告所聲稱的選票是在大選日晚上7點收到的,所以這些選票仍然有效。此外,法官也稱沒有證據顯示Chatham縣登記處沒有遵守法律。Bass法官直接撤銷了案件。

---------------------------
另一件案件則是密西根州的Court of Claims。原告為一名叫Eric Ostegren的選舉監察者,以及仍然是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Inc.公司。原告聲稱Ostegren被排除於選票點算室外(但他並沒有說明什麼時候、地點、以及被誰排除在外),並聲稱州法律要求選票收集箱都要有攝錄監視,但有些收集箱沒有。雖然原告是在要求進入監視點票,但他卻要求法院作出禁制令立即停止點票程序。

原告呈上了他們稱為「重大證據」的資料,包括(1)一個名為Jessica Connarn的監票員(election challenger)的誓詞 (註: 根據該州法律,election challenger是由政黨或有利益關係的團體所指派去觀察選舉程序的人);(2) 一張黃色紙條的照片。根據Connarn的誓詞,她聲稱有一名票站工作員("甲")告訴她,有其他票站工作員("乙丙丁"等)告訴甲,要求甲將選票資料輸入電腦時改變日期。她亦聲稱甲給了她一張黃色紙條寫著"entered receive date as 11/2/20 on 11/4/20"。原告據此主張這個就是顯示出選票是在大選日後收到的舞弊證據。

大家也許現在就會想︰咦這不是hearsay(傳言證據)嗎?

(注: hearsay的定義為an out-of-court statement offered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見舊文https://www.facebook.com/nylawyernotes/posts/671581440024640)

是的,法官正正就指出了這是hearsay。而且「Connarn說甲說乙丙丁告訴甲然後甲再告訴Connarn」這種甚至是hearsay within hearsay,也就是double hearsay。另外,該黃色紙條同屬hearsay。
至於選票收集箱問題,法官明確指出,在法律上,攝錄監視的要求只限於2020年10月1日後安裝的選票收集箱,而原告並沒有證據指出這些選票收集箱就是2020年10月1日安裝的。

最後法官也指出,該案及該動議是在11月4日下午4時作出的,而在那時候都已點算完選票了,所以案件根本就沒有實際意義(moot)。
根據以上,Cynthia Stephens法官拒絕了原告的動議。

=============我是分界線=============

引用
《法庭是如何fact check的》
2019年8月27日  

來源

上篇提及過,訊息上面寫著「請廣傳」,可能是假消息的跡象。近日,不幸地,假消息的跡象已演變為寫著「已fact check[ed?]」。
Fact check的意義從來不是隨便陳述/聲明一句「已fact check」,而是要提供資源來源或影像/文件證據。這也是大學最基本的練習,就是如何做citation寫reference。真正的fact check是不會寫著「已fact check」的。

媒體有時會用「據消息人士稱」(according to sources),但那往往是因為該消息人士本身就不能透露自己身份,而且通常媒體亦需要內部核實來源,或用第二來源去證實該匿名來源,防止記者亂寫。但即使是「據消息人士稱」的做法也是有爭議的,例如90年代轟動一時的OJ Simpon案件中,當時的很多匿名消息來源都被證實為假(https://ajrarchive.org/article.asp?id=1596&id=1596)。所以,就算是「據消息人士稱」,也要看該媒體是否有公信力。

那麼在法庭訴訟程序中,fact finder(即法官或陪審團)又如何fact check呢?這就是證據法(rules of evidence)的所處理的範疇。證據法所負責的,就是由法官作為gatekeeper去決定一件證據或證供應否被納入fact finding的考慮內,包括傳言證供、是否足夠地與案件有關、專家證人、證據是否已驗證等。當中傳言證供尤其複雜,因為有大量額外及免除情況。但是像「據消息人士稱」這種十八層傳言,是絕對無法在法庭被採納的。

同樣地,法庭訴訟文件中的誓詞(affidavits)都要通過地保官(notary)公證下作出,以確定陳述人的身份。若果後來證實該陳述內容為假,甚至可以偽證罪起訴 - 畢竟,accountability往往有助保障真相。即使是律師,也需要在文件中聲明自己對案件有足夠認知(personal knowledge),否則該律師誓詞毫無價值(見Zuckerman v City Of New York, 49 NY2d 557 [1980])。
放棄真相,等於輸。這點不論是法庭還是放諸今日社會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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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mp的法律戰可以打多久?總統就任程序的幾個重要日期》

2020年11月8日

來源


【第一階段︰州內的爭議】(2020年12月8日)
根據3 U.S. Code § 5 (也稱為safe harbor provision),每個州的選舉人的爭議必須要在選舉人會議的6天前完成,也就是今天的12月8日。每個州各自都有自己解決爭議的方式及程序,包括重新點票、起訴計票錯誤等。

【第二階段︰選舉人會議】(2020年12月14日)
根據3 U.S. Code § 7,每個州所指派的選舉人會於12月的第二個星期三後的星期一,也就是今年的12月14日投票。所以在該天之前,所有法律訴訟都必須已經完結。2000年的Bush v Gore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2月12日作出裁決的。
值得提及的是,由於美國的選舉人制度,有時候還會出現選舉人背叛選民意願的失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問題。

【第三階段︰選舉人的認證投票結果】(2020年12月23日)
根據3 U.S. Code §8-12,選舉人的認證投票結果須於第四個星期三送到參議院主席(也就是副總統)、選舉人所在的州的州務卿及聯邦法官、以及美國檔案及文件署署長。

【第四階段︰美國國會作出計票並聲明結果】(2021年1月6日)
根據3 U.S. Code §15,參議院及眾議院於1月6日的國會點算選舉人選票及聲明結果。

【第五階段︰總統就任】(2021年1月20日)
根據美國憲法第20條修正案,總統就任日期為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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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mp究竟有多少機會能通過法院去翻盤?》

2020年11月9日

來源


在討論這問題前,我們先看看幾個爭議較大的關鍵州份情況。
GA - 16張選舉人票 (因為差距很有可能將會重新計票)
WI - 10張選舉人票 (因為差距很有可能將會重新計票)
PA - 20張選舉人票 (該州共和黨在選舉前曾就延長時間接受郵寄選票的合憲性上訴到最高法院而有可能繼續; 見Republican Party of Pennsylvania v Boockvar,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0pdf/20-542_i3dj.pdf)

即使在不算進這三州下,Biden已有260張選舉人票,只差10票。換句話說,Trump要翻盤,必須在以上三州都分別翻盤勝出。

先說點票 - 目前雙方的票數差距在以上三州都是數以萬計的。相比2000年的Gore v Bush,當時相差的只是1,784票。相比之前重新點票的歷史,WI曾在2016年的總統選舉重新點票後翻了131票。但是,目前WI州雙方的差距約為兩萬票、GA州差距約為一萬票。

訴訟方面,目前Trump陣營仍然沒有拿出值得呈交法庭的證據去支持大規模舞弊這種說法。昨天提及的GA及MI州案件,兩件案件都分別被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 - 當中在MI案原告Trump陣營所形容的「重大證據」甚至是連法學院學生都認識的傳言證據。至於在社交媒體上所流傳、不少已被fact check網站破解的所謂「證據」,自然也沒有在這些法院訴訟內出現。所以,如果有人相信他們在社交媒體上所看到的舞弊流言會成為在法院內翻盤的理由,其實是天方夜譚。

換句話說,除非GA及WI在重新計票後都各自出現數以萬計的翻票作出逆轉,否則比較有存在意義的Boockvar案也是只是涉及PA的20張選舉人票(這裡先很大方地假設在延長時間期間收到的郵寄選票當中的Biden票多於目前PA的差距),所以也不足以推翻大局。而目前最高法院甚至尚未作出writ of certiorari同意處理該案。

那一切有沒有可能出現呢?當然有可能。不過如果我在破產前買了一張彩票,我大概不會跟破產法官說,一切都要先等開彩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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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檢察官 - AUSA》

2020年11月15日

來源

早前司法部長William Barr以備忘錄授權聯邦檢察官調查Trump所聲稱的選舉舞弊。在星期五,獲指派監察有關選舉指控的16名聯邦檢察官對Barr作出書面回應,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關於投票或計票不規則行為的實質指控」,同時要求Barr撤回該備忘錄,稱其並表示這使司法部陷入黨派政治,且做法「並非基於事實」(https://www.reuters.com/....../prosecutors-ask-barr-to......)。

聯邦檢察官叫Assistant US Attorney,行內人士稱為AUSA。AUSA並非只做刑事檢察工作,同時也有民事部門。作為政府部門,AUSA的薪資並不吸引,卻是相當privileged的職位,入職要求甚高。例如我認識的一位AUSA就是從big law轉為AUSA - 當然,人工減了一大半,但換來了work-life balance,更重要的是工作變得更有意義及更有道德責任。

所以,我不難理解這些AUSA對Barr的批評。我自己從來不擔心法庭的判斷 - 可是,在沒有足夠的事實基礎而聲稱選舉有舞弊,本身就是對民主及法治的破壞。而堂堂AUSA,也被Barr變成了黨派政治的武器,被假消息形容為「聯邦檢察官已著手調查選舉舞弊了!」。當政府部門的資源變成了政治攻訐的工具,加上社交媒體上假消息/誤導消息的舖天蓋地,對法治的破壞及社會的撕裂在短期內都不可能修補。

早前本來打算介紹一下目前聲稱選舉舞弊的訴訟情況(早前已討論過其中GA及MI州的兩宗),但幾乎每天都有官司被撤銷,也沒時間撰文追上。
大家有興趣可以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a7iWECm_8E 該律師講解得相當精采細緻。



I forward to seeing one claim that can at least survive dismis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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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網民的grammar》

2020年11月16日

來源

Trump今早在Twitter上稱,inter alia,"[h]e won because the Election was Rigged."。此句在翻譯上沒有什麼爭議空間,就是「他[Biden]勝出了是因為選舉有舞弊」。全世界的傳媒也很正確地作出報導,指Trump承認對方勝出但聲稱舞弊。
可是香港網民並不這樣認為。他們稱這些「左媒」(所有香港媒體、英語媒體、包括Fox News)都不懂英文語法,因為用過去式(past tense)「意指依件事不是真實的」。也有說法指用過去式可以表達該動作不為事實,「常見於subjunctive mood」云云。另一種說法則稱該句子是"conditional sentence"。

兩星期前已預期到假資訊將會舖天蓋地襲來,可是我那時候也沒想到會出現香港網民扭曲英文語法卻反過來指責英語傳媒這等荒唐事。
Past subjunctive是的確存在的,但那不是以上香港網民所以為的意思。
例子: If I were you, I would start studying. (如果我是你,我會開始複習)。
Pink Floyd的一首名曲叫Wish You Were Here,意思就是但願你在這裡。

在這裡,"if", "were", "wish", "suppose", "as if", "would"這些字都是past subjunctive的context中常見,以表達假設性或不可能的情況。這也是為什麼past subjunctive會用"if I were you",而不是"if I was you"。
至於單純的過去式句子(he won because..),語法上不會被理解為past subjunctive。該句的context下也不可能寫為"he wins"。

至於conditional sentences則是指"if X, thenY"這種句式。"He won because the Election was Rigged"一句明顯不是conditional,而是最常見的declarative sentence。
那該句如何才會被理解為conditional或subjunctive?Trump在8月時已經示範過:  "The only way we're going to lose this election is if the election is rigged." (https://thehill.com/....../512424-trump-the-only-way......).

如果在法庭裡,一名弒夫的婦人說"I killed him because he cheated on me",然後說「我從沒承認殺人,我用過去式是意指不是事實」,我甚至無法想像該情況會有多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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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辭 - Big Law, Trump and Election Lawsuits》

2020年11月18日

Porter Wright向法庭要求辭任作為Trump選舉官司的律師。幾天後,Trump團隊又有另外三名私人律師向法庭作出辭呈。

訴訟中的律師若要請辭需要向法庭動議申請批准。要求辭任的理由可以有很多,例如與其他客戶的利益衝突、律師與客戶間未能達成共識如何繼續訴訟、或律師認為其客戶的訴訟毫無理據只會構成騷擾而有違律師專業等。

很多朋友也許都已聽過Porter Wright,是頗有名氣的律師所。它早前由Trump團隊所聘請作出PA的選舉訴訟,該案聲稱PA州內的選舉存在不規則及舞弊。根據法庭文件,Trump團隊及Porter Wright雙方都同意後者的辭任會對原告最好。幾天後,剩下來代表Trump團隊的幾名律師也基於同一理由要求辭任。目前,接替成為Trump團隊的律師只剩下兩個︰PA本地小型律師行Scaringi & Scaringi PC,以及在Borat 2上大出風頭的Rudolph Giuliani。有趣地,前者的律師Marc Scaringi在一星期前才在自己的網路電台中說「在我看來,不會有任何突發驚人的事去改變Biden成為總統,包括這些訴訟...訴訟並不會推翻選舉結果」(“In my opinion there really are no bombshells that are about to drop that will derail a Biden presidency, including these lawsuits...At the end of the day, in my view, the litigation will not work. It will not reverse this election.”),然後一星期後Trump就聘請他成為代表律師了。另外,另一間位於AZ的大型律師所Snell & Wilmer也已向法庭要求辭任作為Trump在該地的選舉官司的律師。

而在Trump的訴訟工程中,最大型也最受爭議的律師所就是傳統老牌big law之一的Jones Day。Jones Day是早前曾提及的Boockvar案中代表Trump的律師行。NY Times訪問了Jones Day的九名合夥人及律師,他們稱擔心幫助Trump作出沒有證據的主張會破壞美國選舉的正當性 (“advancing arguments that lack evidence and may be helping Mr. Trump and his allies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of American elections”)。報導稱Porter Wright的內部會議中也有律師表達類似擔憂︰律師的專業乃建基於法治,何以能代表一名輕蔑法治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受訪律師並不必然是處理Trump選舉案的律師。由於律師在法庭批准辭任前仍然要保障其客戶的利益,所以在公開的法庭文件中也不會作出與客戶不利的解釋(但法官可進行in camera review)。可是,在任何訴訟中,在呈交起訴書的僅僅幾天後就要求辭任是非常罕見的。
Jones Day稱將不會參與更多Trump的選舉案件 – 除了Boockvar案外(該案涉及的是一項州議會決定的合憲性,並非選舉舞弊。)。Jones Day也作出公開聲明指其所代理的官司並沒有聲稱有選舉舞弊。而合夥人之一Kevyn D. Orr則稱沒有原則地在沒有證據下聲稱選舉舞弊的是外面的其他律師所,但似乎仍未能平伏Jones Day內的不滿情緒。

律師有一個很有意思的term of art,叫officer of the court。律師都有專業責任去盡力代表其客戶的利益(zealous representation),所以任何基於一個人的立場而針對其律師的攻擊都是不應該的。但若律師認為專業道德及規條令他不得不辭任,則律師作為officer of the court亦有專業責任退出。

當然,現實中也有很多情況律師要退出是因為客戶不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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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mp and Election Lawsuits- 續》

2020年11月22日

來源


上回提到,Trump團隊在PA州作出聲稱選舉舞弊案的起訴後,大所Porter Wright向法庭辭任,只剩下一間本地小所及已經有幾十年沒上過法庭的Rudy Giuliani去繼續代表Trump團隊。
法庭今天頒下該案裁決,不但撤銷了Trump團隊的訴訟,而且是很少見的dismissal with prejudice(撤銷且不得重新起訴)。

該案背景是Trump團隊及兩名公民(原告)在該案要求廢除PA州數以百萬計的選票。該兩名公民的郵寄選票沒有被計算,其中一人是因為他沒有把選票放在信封內的信封(郵寄選票是需要根據指示放在兩個信封內),而另一人的選票被拒絕的原因則不明。原告聲稱,PA州容許每個郡去自行決定是否採用notice-and-cure(也就是若郵寄選票有問題,有關部門會通知選民並讓其作出改正)的政策是違憲的,因為有些人可以憑此改正選票,有些人卻不可以。

法官的判決是,兩名公民原告的選票受到拒絕與被告(PA州務卿及各郡)根本沒有關係;原告向法庭作出的請求(廢除PA州選舉結果)並不構成原告所受損失(選票受到拒絕)的補償。換句話說,原告所要的結果根本不是要計算他們兩人的選票,而是想廢除六百八十萬人的投票權。另外,Trump團隊也沒有任何standing去作出起訴。法庭進一步解釋說,PA州容許每個郡自行決定是否採用notice-and-cure並非違憲,法庭也沒有權力去廢除任何一個人的選票、遑論數百萬人的選票。

法庭判詞的首段相當直接精采︰
//In this action, the Trump Campaign and the Individual Plaintiffs (collectively, the “Plaintiffs”) seek to discard millions of votes legally cast by Pennsylvanians from all corners – from Greene County to Pike County, and everywhere in between. In other words, Plaintiffs ask this Court to disenfranchise almost seven million voters. This Court has been unable to find any case in which a plaintiff has sought such a drastic remedy in the contest of an election, in terms of the sheer volume of votes asked to be invalidated. One might expect that when seeking such a startling outcome, a plaintiff would come formidably armed with compelling legal arguments and factual proof of rampant corruption, such that this Court would have no option but to regrettably grant the proposed injunctive relief despite the impact it would have on such a large group of citizens. That has not happened. Instead, this Court has been presented with strained legal arguments without merit and speculative accusations, unpled in the operative complaint and unsupported by ev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is cannot justify the disenfranchisement of a single voter, let alone all the voters of its sixth most populated state. Our people, laws, and institutions demand more. At bottom, Plaintiffs have failed to meet their burden to state a claim upon which relief may be granted. Therefore, I grant Defendants’ motions and dismiss Plaintiffs’ action with prejudice.//

法庭判決原文︰https://www.courtlistener.com/....../gov.uscourts.pamd......

早前有報導指Rudy Giuliani向Trump團隊要求收取每天二萬美元的律師費。我不知道Trump團隊是否有同意,但如果是真的話,那這筆錢真的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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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到處聲稱舞弊、在法院內卻說不是在起訴舞弊》

2020年11月25日

來源

相信大家都已經聽過流傳的所謂舞弊證據 - Dominion、Smartmatic、死人投票等等。不論你相不相信這些「舞弊證據」,大家都應該會覺得,Trump陣營將會請來世界上最好的律師,將這些證據一件不漏地呈上法院,並一直打到最終法院。
但事實是,不但這些證據從來沒有在法庭出現,Trump陣營的律師(i.e. Rudy Giuliani)在法庭聆訊內甚至聲稱「這不是舞弊案件」("This is not a fraud case") (見聆訊錄音, 2:41:48: https://www.c-span.org/video/?47 ... isten-oral-argument)

為什麼到處聲稱舞弊、但到了法院內卻說不是在起訴舞弊?
一來自然是因為根本沒證據(duh)、或所謂的證據其實不是證據。
二來是因為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根據FRCP Rule 9(b),要聲稱舞弊/詐騙(fraud),則必須要陳述舞弊的細節("state with particularity")。

這項規則的存在有三個原因︰
(1)避免原告為求搜證而隨便起訴;
(2)保護被聲稱詐騙的被告的名聲;
(3) 防止原告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下單方面對法院、訴訟雙方及社會構成巨大社會及經濟成本 (Kearns v Ford Motor Co., 567 F3d 1120, 1125 [9th Cir 2009])。
也就是說,一宗聲稱舞弊的聯邦官司的最低要求是要提供足夠的particularity - 例如"the who, what, when, where, and how” (Vess v Ciba-Geigy Corp. USA, 317 F3d 1097, 1106 [9th Cir 2003])。


例如我若要到聯邦法院起訴我太太欺騙了我的感情,則我必須要指出她在哪裡、何時、用什麼方法欺騙了我的什麼感情(假設我那時候仍然在生)。
問題是,Trump陣營不但沒有證據,就連particularity也沒有。Trump陣營的起訴書本來有聲稱舞弊,但後來卻在修正版本中刪除了有關舞弊的主張。在聆訊中,Giuliani首先聲稱是在起訴舞弊(2:14:49),而當法官指出FRCP Rule 9(b)對起訴舞弊的particularity要求後(2:15:50),Giuliani又改正說並非在起訴舞弊(2:16:42)。

最後案件的結果大家都知道了,就是dismissed with prejudice。當然,我並不認為對Trump來說是什麼打擊 - 畢竟,又有多少人知道這些訴訟都是不堪一擊?但又有多少人已聽過甚至相信有關選舉舞弊的陰謀論?對Trump來說,其支持者才是法官,記者會及Twitter才是法院。Trumpism是不會因為訴訟失敗而煙消雲散的。

P.S. 我在聯邦法院起訴太太欺騙我的感情的成功機會相信不會比Trump陣營的選舉舞弊訴訟更高(雖然也應該不會低多少),但最少前者不會踐踏民主制度及構成社會撕裂。與其捐款給Donald J. Trump for President, Inc.,還不如捐給Married Man for Freedom, Inc.(待成立)。
---------------
最後不得不說一下聆訊中出現的一些笑話。

對美國憲法有認識的朋友也許聽過,違憲審查標準分三種︰Rational Basis Test、Intermediate Scrutiny、及Strict Scrutiny。這是法學院一年級憲法課的知識。

當法官向Giuliani提問,法庭應否使用Strict Scrutiny標準,Giuliani竟然回答: "Normal scrutiny" (2:41:50)。法官後來又問,如果使用Rational Basis標準,被告的行為如何滿足該標準?Giuliani的回答是"How is it rational..." (2:47:00) (註: Rational Basis標準的意思是政府行為/立法須rationally related to a legitimate government interest,並非「是否rational」的意思)。

Giuliani也似乎不知道"opacity"(不透明)的意思。在2:08:45,Giuliani聲稱票站觀察員未能觀察點票及「確保不透明」("ensure opacity")。當法官準備指出對方大概是想說「透明」("transparency")時,Giuliani說: "It's a big word, your Honor."。這時候法官也很詼諧地說: "It is for me too."

如果這樣也能一天收二萬美元,一年付六萬美元的法學院學生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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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節前夕,選舉訴訟系列又增添了娛樂性。

2020年11月27日

來源

首先是Dominion終於在法庭出現了 - 不過訴訟不是來自Trump團隊,而是早前被Trump團隊「脫離關係」的Sidney Powell。
該兩宗官司位於GA及MI州,起訴書長達104/75頁: (https://defendingtherepublic.org/....../COMPLAINT-CJ......;https://defendingtherepublic.org/....../Michigan......)。不過似乎第一頁連法院的名字也寫錯兩次,內容也有數之不盡的文法及格式上的錯誤,下圖為隨眼看到的例子。當然,這些錯誤並不代表內容為假,但我個人實在沒有見過這樣的聯邦起訴書 - 尤其是該起訴書似乎還包括了申請臨時禁制令的動議(但emergency motion for TRO是要另外作出而不是混在起訴書裡面的)。

而其中一名原告,GA州Cobb郡的共和黨主席Jason Shepherd聲明並沒有同意成為原告(https://www.newsweek.com/georgia-republican-official......)。Jason Shepherd的名字沒有在首頁caption出現,卻在GA起訴書的第29段被稱為原告。當然,這大概是無心之失(也解釋了為什麼caption連續出現兩個commas),但很難想像一個律師在還沒確定對方願意被代理成為原告前就先把他的名字放到起訴書中。

另外就是一位叫Fredric Eshelman的人起訴pro-Trump組織True the Vote, Inc.。該組織的理念是調查並證明選舉舞弊去推翻選舉結果。原告向該組織捐款整整二百五十萬美元,但原告稱該組織辦事不力,甚至在上星期主動撤銷訴訟,所以原告現在說要討回捐款。(起訴書: https://assets.documentcloud.org/....../truethevote.pdf)

其實這些選舉訴訟已經變成茶餘飯後的笑話,在現實世界中還有更多法律新聞值得關注 - 例如最高法院在不記名判決中以宗教自由為由禁止紐約州在疫情期間對教堂的參拜人數作出限制(在RBG還在生時,最高法院以5-4容許州份限制教堂的參拜人數),以及Trump特赦因故意向FBI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定罪的Michael Flyn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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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12-12 12:00:55 | 顯示全部樓層

《選舉官司 續 — 上訴法院判決》

2020年11月28日
來源

聯邦地區法院撤銷了Trump陣營的「非舞弊」官司後,原告上訴至聯邦第三巡迴上訴庭。今天,一如所料,上訴法院駁回,維持了聯邦地區法院的判決。

上訴法院判詞(https://www2.ca3.uscourts.gov/opinarch/203371np.pdf)的首段就開門見山:
「自由、公正的選舉是我們民主的命脈。指控不公平是很嚴重的。但叫嚷選舉不公平並不會變為真實。指控是需要特定主張及證據的。在這裡兩者都沒有。」("Free, fair elections are the lifeblood of our democracy. Charges of unfairness are serious. But calling an election unfair does not make it so. Charges require specific allegations and then proof. We have neither here.")

上訴法院也很直接了當:「[Trump團隊]的指控沒有理據價值」("[t]he Campaign’s claims have no merit")。上訴法院亦多次強調,Trump陣營在該案根本沒有聲稱舞弊,而且只有沒有根據的結論而沒有事實陳述支持,何況很多違憲指控(例如沒有手寫名字地址日期的選票、票站觀察員只能是該郡的登記選民、觀察距離太遠等)早已在其他官司輸掉,原告不能重新訴訟。所以Trump陣營的起訴書就只剩下平等保護條款的違憲指控,但起訴書並無聲稱任何被告不公平地對待Trump或Biden的選票。在沒有任何大規模舞弊的證據的前提下,要丟棄數以百萬計的選票是沒有任何理據支持。

寫到這裡上訴法院本可以收筆,但上訴法院仍然再補一刀,解釋為什麼拒絕作出臨時禁制令("[w]e could stop here. Once we affirm the denial of leave to amend, this case is over. Still, for completeness, we address the Campaign’s emergency motion to stay the effect of certification.")。申請臨時禁制令最重要的兩個條件是strong 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及irreparable harm。在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方面,上訴法院之前已提及案件沒有merits,甚至直接說「[Trump陣營]不會贏這個官司」("the Campaign cannot win this lawsuit.")。至於irreparable harm,原告所聲稱的選票問題即使假設是違憲,也遠遠不足以推翻PA選舉結果。

上訴判決最後也語重心長地說,「選擇總統的是選民,不是律師。決定選舉的是選票,不是訴訟文件。」("Voters, not lawyers, choose the President. Ballots, not briefs, decide elections.")。

這篇判詞是我看過最通俗易明的判詞之一,我甚至認為是學習英文的好材料。沒有法律背景的朋友也可以看看,認識法官判決的邏輯脈絡。判詞中也沒有艱深晦澀的字彙或語法,Giuliani先生應該會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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