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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令] 「軍機處令」《大清官員服務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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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誠郡王
榮銜從二品太子少保
官職正一品盛京將軍
兼職從二品通奉大夫
身份
旗籍蒙族正紅旗
配偶
發表於 2009-10-9 19:37: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由即日起,《大清官員服務法「B章」》正式增入《大清官員服務法》內。

B章
違章罰則

一、違反本章則;
罪犯輕微,需由部門長官通報吏部,交由吏部商議,交由吏部進行行政處分。
罪犯中等,需由部門長官通報吏部,交由吏部商議,由吏部決定是否交予刑部審理;
無需要:由吏部自行作出處分,並通報刑部有關處分方法。
有需要:交由刑部根據《官員受審法》程序處理。
罪犯嚴重,需由刑部長官直接通報刑部,由刑部根據《官員受審法》程序處理。

等級定義:
輕微:違反工作守則、行政工作失當。
中等:違反《大清律》非刑事罪行。
嚴重:嚴重違反《大清律》、《大清國憲法》、《大清官員服務》任何一項。



以上


協辦軍機大臣  驍小豹
少興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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