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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12月15日:美國《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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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二哥按:219 年前的今天,美國通過了《權利法案》,保障基本的人權。

然而,黑人仍然未得到平等的保障,而且「持有武器權」條款也是現在美國槍擊案氾濫的元兇......



The Bill of Rights 權利法案

來源:美國在台協會
http://www.ait.org.tw/infousa/zhtw/PUBS/LivingDoc/billrights.htm


  美國憲法的草創人沒有在憲法中擬訂一項權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並非由於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既沒有特別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之類的事務,當然也就不需要特別陳明不存在這種權力。這一立場從邏輯上講是正確的,但從心理上講則不然;美國人民普遍希望憲法中明文規定他們的福利。

  第一屆國會集會後不久,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一項很長的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修正案。國會一共通過了十二條修正案。但是,只有十條為各州所批准,並於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這些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

  法案中大部分是對政府施加限制——規定聯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結果,在一般情形下,這項法案也被解釋為適用於州政府。既然幾乎各州都有一項權利法案,或作為州憲法的一部分,或作為州憲法的修正案,因而可以正確地說,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處均享受此類權利法案的保護,不受任何地方、州與聯邦政府的侵犯。


第一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三條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佔住。

第四條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第五條修正案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第六條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修正案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並經陪審團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第九條修正案

  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 本帖最後由 關二哥 於 2010-12-15 14: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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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大治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冬) | 顯示全部樓層
新興的美國於1791年12月15日通過權利法案 (Bill of Rights)

來源:美國在台協會
http://www.ait.org.tw/infousa/zh ... tion/bofright_1.htm


  你知道什麼是「權利法案」嗎?這是美國憲法的前十項修正案,確認了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新興的美國在1791年12月15日通過了這項法案。第一修正案確保人民的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集會請願的自由。你知道還包括其他哪些權利嗎?

  被稱為「權利法案之父」的喬治‧梅森 (George Mason) ,仔細的寫下這些確保個人自由的修正案。終其一生,他都是捍衛人類權利與自由的鬥士。

  梅森在1776年完成了維吉尼亞州的州憲法草案,強調不能剝奪權利的原則:亦即有某些個人權利是不能被剝削的。

  而剛當選美國眾議員的詹姆士‧麥迪遜 (James Madison) 也同意梅森的看法。在1789年的秋天,麥迪遜為美國憲法的十項修正案發言,他支持人民擁有宗教、言論,以及出版自由。最後,喬治‧梅森的論點贏得支持。當詹姆士‧麥迪遜開始起草將成為「權利法案」的憲法十項修正案時,他就相當重視維吉尼亞州通過之人權宣言裡的各個概念與精神。

  然而,憲法會議與梅森的看法卻有一點不盡相同。一直到1808年,這些制憲元勳仍然允許販賣奴隸。梅森認為奴隸交易根本就是「對人類的不尊重」。他認為奴隸也應該得到自由與受教育的機會。因為這些開國元勳無法解決包括這項議題在內的問題,於是美國才會發生血腥的內戰。

  後來,經過一百年之後,美國各州與地方法律才得到修改,讓非裔美人能夠享有,並實踐「權利法案」所規定、確保的各項自由。而1950年代與1960年代的公民權利運動,更讓美國人開始對種族隔離與歧視的現象有所警覺。

  「權利法案」還確保了哪些自由呢?憲法的十項修正案保證人民有權組織「管理良善的義勇軍」,並能持有武器;人民有保有私人財產的權利;被控犯罪之嫌疑犯有權接受公平對待;免於不合理蒐證與逮捕的權利;免於陷己入罪的權利;快速與公正的審判;以及律師代表發言的權利。

  美國到現在還繼續增加更多的修正案,以定義並保護人民的自由。1870年通過的第15項修正案就賦予所有美國人,不論其種族為何,都享有投票的權利。而1920年通過的第19項修正案,則進一步讓女性享有這些權利。你知道哪一項憲法修正案對你的影響最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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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當美國總統必定要是基督徒,雖無明文規定,但是看他必定需要手持聖經宣誓就知了-_-

宗教自由的程度枉枉都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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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索額圖 於 2010-12-15 15:38 發表
可惜…當美國總統必定要是基督徒,雖無明文規定,但是看他必定需要手持聖經宣誓就知了-_-

宗教自由的程度往往都是有限的…


兩百多年來,好像只有老羅斯福(T. Roosevelt)沒有手按聖經宣誓...... +:擦擦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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