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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令] 「軍機處令」司法制度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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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2 22:26: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經太和殿討論後,以下方案批准施行:

【刑部】

一、刑部接案後必須於 48 小時內開審;五品或以上刑部官員均有權接案主審,無須等待指示,但手上沒有(或較少)案件之官員應優先擔任主審;今後五品或以上刑部官員任命,應交軍機處核准。

二、刑部不會主動提告犯法之人,但在地方官員未能提出檢控之情況下,領班(或協辦)可運用公權力代為提告;在此情況下,不視為領班(或協辦)個人牽涉任何訴訟。

三、提告人(代表官方檢控除外)應向國庫繳付 100 兩保證金,勝訴方可取回,敗訴則沒收;財產未滿 100 兩之人,改為繳付財產之一半數目。

四、如果敗訴之提告人無理取鬧,明顯有誣告之行為,刑部有權在宣判時對誣告者處以罰銀,以示阻嚇。


【大理寺】

【上訴處理程序】

一、刑部審結案件後,若案中任何一方不服判決或量刑,均可於刑部宣判後一星期內向大理寺提出上訴。
(甲)如就判決上訴,上訴時應列出新的證據或人證口供,或原審官員未有考慮之重要論點等等;
(乙)如就量刑上訴,上訴時應列出法律條文或舊有案例等,足以證明原審官員所判之刑罰過重或不足;
(丙)如大理寺官員認為上訴不足以改變原審判決,則駁回上訴;
(丁)如果提告人無理取鬧,明顯有誣告之行為,大理寺有權對誣告者處以罰銀。
二、被駁回上訴後,必須符合上訴御審之特別規條,方可提請 聖上御審。
三、若雙方同時於上訴期限內上訴,應先處理就判決提出的上訴案,然後處理就量刑提出的上訴案。
四、上訴時比照刑部的審判程序運行。

【上訴資格】

如需就案件提出上訴,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之要求:
(甲)身為原告人,可對判決及量刑提出上訴;
(乙)身為被告人,可對判決及量刑提出上訴;
(丙)刑部長官(非主審官),可就《大清律例》對判決及量刑提出上訴;
(丁)吏部長官(非主審官),可就《官員法》對判決及量刑提出上訴;
(戊)皇帝指示發回大理寺。

【大理寺官員組成】

長官 協辦軍機大臣        任正二品大理寺卿
屬官 官員(由領班軍機大臣提名) 按品位派發官級
屬官 官員(由刑部長官提名)   按品位派發官級

* 大理寺官員不可擔任刑部職位。
* 長官職由二位協辦軍機大臣輪任。
* 大理寺屬官兩個月輪任一次。

【上訴御審特別規條】

一、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的條件:
(甲)需有一位軍機大臣協同上訴(該軍機大臣不可任職刑部或大理寺);
(乙)明確指出大理寺的判決出現嚴重司法錯誤。
二、上訴至御審為嚴格的決定,若隨意妄然上訴,須面對嚴重的懲罰。
三、由協同上訴之軍機大臣於太和殿上奏請求御審案件。


【地方版規之制定】

一、地方版規必須交刑部批准,方為有效。

二、修正地方版規公告形式,不得用帖子形式,而必須由工部放於版頂,以便瀏覽並且防止隨意修改。

三、外城及各區公告之特別法規,不屬於一般版務運作性質者(如胡同規例、活動通告等),豁免第二項之規定。



以上
協辦軍機大臣 關二哥

大治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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