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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令] 「軍機處令」北京外城國民條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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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命官

襄佐國政

威望41
聖眷441
銀兩18059

879

主題

6873

回帖

8906

積分

爵位榮郡王
榮銜正一品太師
官職
兼職
兼職
身份榮王府家主
旗籍滿族鑲藍旗
配偶
營號
軍種
發表於 清·瑞和元年七月三十日(秋)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北京外城長官之奏上,以及經太和殿討論決議,今正式公告修改之。

以上
瑞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立仁
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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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命官

襄佐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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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榮郡王
榮銜正一品太師
官職
兼職
兼職
身份榮王府家主
旗籍滿族鑲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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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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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瑞和元年七月三十日(秋) | 顯示全部樓層
附: 北京外城國民條例修改版本

壹、總則

一、凡我國國民皆具有於圈地內承租一戶住宅之資格,並獲得一枚【戶主勳章】以避免重複租屋情況發生。
  除戶主外,每戶允許額外兩名國民共同持有管理資格,但不授予租屋勳章。
  所居住之圈地,依照每人UID之不同而有所區分:
  • 以 UID 除5:餘數 0、3 者,歸入紅旗圈地
  • 以 UID 除5:餘數 1、4 者,歸入藍旗圈地
  • 以 UID 除5:餘數 2 者,歸入鑲白旗圈地
  • 皇族以及皇上抬入上三旗者,則居於上三旗圈地內


二、我國國民依據身分之不同,得以不同之代價承租一戶以子板為形式之版面,做為居住之地。
  • 未仕官之國民,得以200兩做為承租代價
  • 未仕官之旗丁,得以150兩做為承租代價
  • 官員、爵爺貴族,得以100兩做為承租代價
  • 經北京外城上級管理單位評估為最活躍之前兩名戶長,得以免繳一個月租金
  • 無錢租屋者,無論其身分,皆可無償以單帖形式,居住於各圈地提供之【大雜院】內


三、持有爵位者,依照其所持有之爵位階級之不同,分別可於所購買之土地上,興建不同格局之住宅。
  • 國民領有子爵或以上者旗丁領有男爵或以上者可興建一戶式住宅(一主板+一子版)
  • 國民領有伯爵或以上者旗丁領有子爵或以上者,可興建二戶式住宅(一主板+二子版)
  • 國民領有侯爵或以上者旗丁領有伯爵或以上,可興建三戶式住宅(一主板+三子版)
  • 國民領有公爵或以上者旗丁領有侯爵或以上,可興建四戶式住宅(一主板+四子版)
  • 旗丁領有公爵或以上者,可興建五戶式住宅(一主板+五子版)
  • 皇上特旨准予興建者,不在此限。然此舉與御賜府第之涵義有所不同;無論其身分為和,土地之購買費用皆訂為5000兩大清幣
  • 住宅之興建費用,首戶為1000兩。往後每提升一階興建費用增加1000兩
  • 每筆土地除購買時需繳交費用外,每月亦需繳交購買價之 10% 稅金


詳表如下:
興建費用以及稅金
一戶式住宅:土地(5000)+住宅(1000)=6000;稅金:600
二戶式住宅:一戶式住宅(6000)+新建築(2000)=8000;稅金:800
三戶式住宅:二戶式住宅(8000)+新建築(3000)=11000;稅金:1100
四戶式住宅:三戶式住宅(11000)+新建築(4000)=15000;稅金:1500
五戶式住宅:四戶式住宅(15000)+新建築(5000)=20000;稅金:2000

四、御賜府第
  • 聖旨未詳細說明者,則默認為初級御賜府第。於八旗圈地內,將原居所按照其身分標示為【御賜OO府第】同時免交每月租金。
  • 聖旨載明所賞賜之府第為何種格局之住宅,則依照聖旨記載興建,且不計其身分是否逾制問題,但仍須繳交每月稅金。
  • 聖旨載明所賞賜之府第格局外,亦註明免其每月稅金者,方與以免稅。然戶主若於之後繼續興建身分內所允許之格局部分,則需繳交非免稅部分之稅金。
  • 聖旨載明【予以興建】者,僅表是允許興建踰制之建築,並不代表賞賜御賜府第。
  • 當戶主持續三個月以上未曾歸國或持續三個月以上未繳交租金時,將予以暫時遮蔽。


五、墟集
  • 墟集設立於私人土地下方,共分兩大類型:第一類以營利為目標,稱為商團;第二類則為營利以及居住目的之外,稱為社團。每棟建築,不分性質,每月租金皆為200兩
  • 為使墟集更為活絡,官方不定期開放各類【官輔商社團】供應國民申請。凡符合標準者,得以免交不定其數之租金。
  • 邸店設於墟集之內,為官方建築,供應商社團或一般國民進行單帖販賣之活動。


六、土地拍賣
  • 商團或社團戶,欲使用【主板】形式之版面時,可透過參與外城不定期舉辦之【土地承租權拍賣】或
    直接與獲得【土地承租權】之人,購買【承租權利】。
  • 外城依照大清現狀,向朝廷上奏,皇帝或領班批示同意後,舉辦【土地承租權拍賣】活動。
    每次以拍賣一塊土地為限,每筆土地起標價格為500兩,每次租期為3個月份。同時每次拍賣期間,必須間隔1個月以上,方得再次舉辦。
  • 興建第一戶時費用為200兩,興建第二戶時,必須再繳交400兩,以此類推。
    ※也就是說,一主板二子版的興建費用為600百+土地承租權※
  • 當承租期限到達時,該土地將再度進行拍賣,若原商社團未取得承租權時,該土地將進行轉移動作,但提供原使用之商社團10天之期限,將原有文件進行轉移。而已興建之版面,將繼續保留給予下任使用者。


七、北京外城景點導覽
以子版形式設立於墟集當中,並使用【北京外城筆帖式】之用戶發表各景點之介紹。所介紹之項目包含:
  • 各圈地之著名景點或私有土地之名人
  • 因欠租而遭清空用戶所發表之有介紹價值之遺跡
  • 因長期未歸國而遭遮蔽之御賜府第


貳、罰則

一、為保有各住商戶之影私權,如商/戶主已標示警文,表示為非公開性質之隱藏文帖時,
  若非商/戶主許可下,擅闖者依據大清【擾亂版面秩序】送交刑部處理
  若於北京外城管理單位協調後,被告願支付不定額之賠償時,不在此限。

二、各商/戶主保有驅逐不受歡迎客人之權,若經商戶主多次警告,仍強行進入者
  依據大清【擾亂版面秩序】送交刑部處理,若於北京外城管理單位協調後,
  被告願支付不定額之賠償時,不在此限。

三、所有販賣之文帖必須於空白處標記出【得以讓購買者明白所購買之內容大綱】方的出售。
  若經購買者提起告訴,外城判定內容與說明有明顯差異之情形者,
  除賠償所有購買者所購買帖子之費用外,並須繳交販售金額之100倍之罰金

四、商團對於購買者之合同皆具有強制履約責任。
  若無法履約時,除退回原收取之價金外亦須賠償2倍之違約金予以受害者。

購買者無法支付所購買之價金,且商團已完成該項服務,
或商團無法賠償價金以及違約金之情況下,
則,大清政府有權以當事人身上之【勳章】【爵位】【俸祿】等作為抵押項目,並替其還清欠款
所抵押之金額,由戶部提擬朝廷,皇帝或領班作出決定。

抵押人必須額外繳交2%之費用贖回抵押物,而遭抵押之物品於抵押期間內,將不顯示於抵押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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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事項

欠繳租稅者:
官員房屋
欠租一至兩月者,罰金相等於欠租款項,即應繳三倍。
欠租三個月起計,則應繳五倍,同時由工部沒收版面,並從後台直接於欠款人身上扣除款項予外城。
如欠款後有繳納一部分的款項,可先從此筆款項扣減,再將未扣足之餘額按本罰則處理。

墟集、旗丁及國民
欠租一至兩月者,罰金相等於欠租款項,即應繳雙倍。
欠租三個月起計,則應繳四倍,同時由工部沒收版面,並從後台直接於欠款人身上扣除款項予外城。
如欠款後有繳納一部分的款項,可先從此筆款項扣減,再將未扣足之餘額按本罰則處理。

全體租戶通用
身上銀兩不足者,如有食朝廷俸祿,則按月扣俸,直至欠款扣足為止。
無俸可扣者,暫收勳章代之,欠款人可於往後以銀兩贖回,沒收物、金額均由戶部擬定,上奏獲准作實。【備註:如戶部工作繁重,可由聖上或相國親自決定】
無物可押者,則予以監禁,每欠款一百兩囚一日,不足一百兩亦視作一日計算。
抵押物品或監禁者,其欠款均由國庫撥發外城。

為鼓勵依時交租稅之租戶,八月起一次過預繳五個月租稅者,租約有效期為半年。
預繳十個月者,租約有效期則為一年。

每月廿二日或之後申請建版者,該月免租。
例:陳大文於一月廿二日申請建房,則一月無須繳交租稅,所繳首期(如有)視作二月租稅。

預繳租稅上限為十個月。

為免有租戶逃繳租稅:
每月十日後(即十一日起)拆除版面者,該月仍須繳租稅。
例:陳大文於八月十一日申請拆版,仍須繳交八月租稅。

拆除版面者,如先前有欠租稅,亦須繳清。
例:陳大文欠租兩個月,於七月十日申請拆版,則按欠租兩個月處理。

每月廿二日起至該月最後一日建版者,如於下月十一日前拆版,
則須繳交兩個月租稅,作為濫用官方服務之代價。
例:陳大文於七月廿五日建版,八月五日申請拆版,須繳交兩個月租稅。


欠租者須於下次繳交租稅時繳清過去未繳租稅、欠繳罰金以及當月租稅。
未能繳清者,一律視作未有繳交。
如有繳納一部分的款項,將於欠繳達三個月時先從此筆款項扣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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