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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4萬作廢發票!港商罰員工2萬 勞檢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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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5 19:21: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知名港商品牌服飾爆不合理規定!一名崔姓女員工日前掉了總額4萬多元作廢發票,公司怕被牽扯逃漏稅,也怕以及有人撿到對中發票得付大額獎金,「懲罰性」要求員工賠償總額50%,也就是2萬多元,但根據捐稽徵法其實只要賠償損失面額5%!員工無奈,相關單位則認為業者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將介入調查。


當事人崔小姐:「(作廢發票)4萬4千元,我一個人的話,因為是我用不見的,我一個人就要賠2萬2千元。」

想到荷包得要大失血,在知名港商服飾店上班的崔小姐好無奈,事情發生在228這天,他遺失店裡總面額4萬4千多元的作廢發票,上國稅局查,依稅捐稽徵法,他只要賠償5%,也就是2千多元,但公司卻硬性規定得賠償總金額50%,也就是一半,2萬多元。

當事人崔小姐:「(薪水)頂多3萬多,才3萬初這樣子,我一個月基本開銷,還有助學貸款要還,如果這次再賠下去的話,我真的不知道接下來生活怎麼過。」

一旦簽下扣薪同意書,可能連日子都過不了,崔小姐請公司通融,長官態度卻很強硬,翻開員工規範,明文規定,折讓發票遺失等同現金,公司可能得承擔「逃漏稅罰則」,或者遺失鈔票被撿到,要是中獎了還得給付大額獎金風險,怕員工偷發票,懲罰很重,首次遺失賠償面額50%,第二次犯錯增加到60%,最重可能得百分百全額賠償累加到,但崔小姐質疑,發票上都有蓋上作廢店章,撿到根本無法兌獎,除了稅金問題,風險到底在哪裡?

當事人崔小姐:「公司該補給我們的(假)都沒補,反而罰我們的錢罰那麼快,還滿難過的。」

新北市勞檢處主任秘書林志強:「(法定)罰5%,他要罰到50%,我是覺得不符合比例原則,差太多。」

港商所謂的懲罰性質,被新北市勞檢處認定,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公關表示還要再了解,案件進入勞資協商階段,相關單位也將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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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3-15 19:22:58 | 顯示全部樓層
一整個誇張,不過台灣真的有很多這種濫業著,欺騙一般民眾不懂商法什麼東西也要員工賠錢
不過勞資協商的部份....台灣有很多委託律師也是不專業到了極點= =
還常常只是敷衍了事,這次事件有上新聞,大概才會認真點吧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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