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 116680
爵位科爾沁右翼前旗郡王
榮銜從一品少保
身份博爾濟吉特家主
旗籍蒙族正白旗
配偶納蘭靖瑤
爵位科爾沁右翼前旗郡王
榮銜從一品少保
旗籍蒙族正白旗
配偶納蘭靖瑤
|
台灣與越南兩邊政府談好了,今年七月重新開放已凍結超過十年的越南漁工和家庭看護工。勞動部也持續放寬聘用外籍看護工的資格,讓更多的老人家得到照顧。乍聽之下似乎是個好消息:越南勞工多了跨海追夢的機會,越南政府降低了國內失業率,台灣老人家有人照顧了,台灣雇主多了一些廉價又勤奮的勞力,而台灣政府則可藉此擺脫印尼政府的三個「要脅」:比照最低基本工資調漲印傭薪資、超時工作須付加班費、印傭有自己的宿舍。
但是,天底下真有這種沒有輸家的事嗎?
在我看來,輸家不少。除了勞動條件照舊的印尼看護工與功虧一簣的印尼政府之外,最大的輸家,是台灣社會。
● 州官放火、百姓點燈
台灣政府在1989年以推動大型建設工程為名,專案引進海外移工,立法院接著在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允許民間產業也能聘僱海外移工,此後,大量美其名為「補充性勞力」的東南亞籍移工,透過雙方仲介進入台灣,移工一方面替自己尋夢,一方面也替台灣築夢。在一般台灣人見不到的高鐵或捷運等公共建設工地,在一般人見得到的公園、醫院、安養院,以及在並未開放移工的農地、茶園、牲畜養殖場、或者大商巨賈的豪宅裡,都有合法或非法的移工身影。
時至2015年,57萬的合法移工,加上4萬多名所謂的「逃跑外勞」,在台灣的東南亞移工總人數超過60萬。60萬人,相當於台灣總人口的2.5%,超過台灣一千一百多萬實際就業者的5.3%(註一),絕非當初聲稱的「補充性勞力」,而是紮紮實實的「替代性勞力」,成為台灣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至於60萬人的食衣住行育樂和種種權利義務,以及與台灣本地人的互動、對台灣社會的影響,更不是區區就業服務法足以規範,至於升格不久的勞動部,顯然也無力承擔。
於是乎,台灣的移工政策始終在技術層面鬼打牆,在不把移工看做「人」的前提下喬事情:或以移工名額的開放或凍結作為外交籌碼,或以外籍移工配額當作吸引台商回流的政策誘餌,或者斤斤計較於每次增加三年的移工在台年限。
● 違背人情法理,戕害台灣法治
政策上不正視60萬移工的存在,傷害的是台灣的法治。
回頭看看印尼政府的三個「要脅」:「比照最低基本工資調漲印傭薪資」、「超時工作須付加班費」、「印傭有自己的宿舍」,其實都不過份。其中的基本工資、加班費,明明都規定在我們自己的勞基法裡。
換句話說,印尼政府只是「提醒」我們,台灣有十幾萬名家庭類外籍幫傭超時工作、24小時待命,卻只領低於基本工資的月薪15840元,「被違反」勞基法了,難道台灣要繼續官民一心視而不見嗎?難道台灣寧願與漠視本國勞工權利的越南政府打交道嗎?
再如每每在立法院爭執不休的移工在台年限,從最早的三年,一路延長至六年、九年、十二年、甚至可能到十五年,主要考量,都是雇主更換新移工的麻煩與訓練成本。其實背後難以啟齒的,是為了避免「藍領移工」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在國籍法施行細則裡將其刻意排除的條文(註二)。
國籍法原本規定,外國人若「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則可以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然而修正後的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卻明文規定外籍幫傭、勞工、漁工這幾類外國人居留在台灣的時間,不納入計算(註三)。等於是白紙黑字,坐實了台灣的歧視。
試想,一個成年人在台灣工作生活了十二年,難道還不具備擁有居留權的資格嗎?自詡法治、人權的台灣,應該這樣對待一個在台灣生活、工作了十二年的人嗎?
● 打造職業無分貴賤的社會
不過,法條被踐踏、法條違背人情法理,未必全然出自於台灣對於東南亞的歧視。推波助瀾的另一隻黑手,是對於部分職業的輕蔑。
要引進外籍工,最理直氣壯的說法是台灣勞動力不足、說台灣年輕人不能吃苦。但是,台灣有2千3百萬人,數量在全球排名51,密度高居世界第5,絕無人力不足的問題。問題的根源,其實是伴隨經濟起飛,升學管道大開,人人皆以坐辦公桌、服務業為工作志願,而3D(Dangerous, Difficult, Dirty)的基礎勞力需求,則因社會地位較低、且收入未能隨經濟發展同步提高,才導致嚴重缺工。雇主總說請不到人,但是,那樣可憐兮兮的薪水,那樣抬不起頭的職位,誰願意做呢?
一個完整的社會裡,三百六十行,行行都重要。例如家庭看護工這類必要的工作,若因地位低落而導致乏人問津時,政策上的責任應是提高此一工作的尊嚴,改善其勞動條件,而非大量引進外籍移工填補空缺。
尤其,政策若默許以遠低於台灣本地的勞動標準來對待60萬移工,此一標準也勢必下修。一旦低價的移工大量取代台灣的藍領工作(已經發生了),自然削弱了該職缺向上提升的動力,也終將全面拉低國內的勞動條件,使台灣的職業結構更形惡化。這是飲鴆止渴,是短視近利,讓3D工作更3D、更廉價,更不被尊重,同時也斷絕了台灣本地人進入該產業的可能。
所以,在維護並提高現有移工權益的前提下,為了不要讓更多外籍移工成為制度下的受害者,為了不要讓台灣的職業結構持續崩壞,也為了不要踐踏台灣的法律,我反對繼續開放引進外籍移工。
未來,更應盡快廢除此一以「價格」作為唯一考量的移工政策,並將所有移工視為一般移民,給予其等同於國民的權利義務。政策上該做的,則是提高藍領工作的薪資、改善藍領工作的專業能力與社會地位,用以增加國人從事藍領工作的誘因,讓不論本籍、外籍的3D藍領工作者,同享整體社會的進步,以打造職業無分貴賤的台灣作為努力目標。
註一: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指標摘要」的統計,2015年4月台灣的勞動人口為11,591,000人,就業者為11,170,000人。
註二: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間。
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
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三、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註三: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
第八款、海洋漁撈工作。
第九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第十款、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