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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日月光廢水毒後勁溪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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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30 07:58: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5年09月29日17:30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被控排放有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去年10月高雄地院依《廢棄物清理法》判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各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另名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檢方認為判太輕提上訴,不料高雄高分院今逆轉改判5人全部無罪,理由是起訴及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日月光排放廢水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但案發時《水污法》對排毒廢水並無罰則,因此判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對於日月光案被告全判無罪,表達不滿,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表示,是不是有害事業廢棄物與「排放方式」、「型態」(固體、液體)沒有關係,而應以「性質」決定,「否則這很荒謬啊,這些半導體廠排放的都是含有高濃度重金屬或強酸的廢液,若以水管排放或只因為不是污泥,就不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誰能接受呢?」

檢方表示:「按照二審邏輯,用管線排的不是廢棄物,用車子載的才是;污泥才是廢棄物,廢水不是,哪有這種道理?這樣不是鼓勵廠商要用水管排廢水?那2000年長興化工的作法不是笨蛋嗎?長興化工因為怕用管子排廢水被查獲,才用車子載到山區去偷倒;槽車裡頭也不是污泥,是廢水,還是一樣用《廢棄物清理法》判有罪。」

高雄地院去年10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判處日月光公司罰金300萬元,K7廠長蘇炳碩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月,緩刑4年、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1年10月,緩刑5年、劉威呈1年8月,緩刑5年,另工程師何登陽獲判無罪。

本案被告上訴後均否認犯行做無罪答辯,律師團並主張日月光排放的是處理過的廢水,應適用刑責較輕的《水污法》,檢方則指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及《刑法》流放毒物罪,並指一審判決量刑過輕,請求二審加重刑度。

高雄高分院公布無罪理由指出,日月光K7廠為經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且建置有廢水處理設備及放流管路。2013年10月1日發生污染的原因,是漢華水處理工程公司人員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工程時,因經驗不足,未事先通知K7廠關閉鹽酸儲桶感應器自動補充程式設定,才發生鹽酸溢流進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致各處理池廢水pH值急遽下降。

合議庭指出,日月光K7廠對廢水、污泥的處理方式也不同,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因此應適用《水污法》,但因《水污法》今年2月4日才完成修法,而舊法對於本案的「事業已取得許可文件卻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 水」行為,並無罰責規定,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

合議庭表示,檢方起訴的《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是指「應依法令規定方式為之而未為,並因有害事業廢棄物係屬具有毒害之物質,若任意棄置,對於環境衛生及國民身體健康將發生嚴重之危害。」而K7廠在案發後,已投放較平日多1倍的液鹼,藉此中和處理池的酸鹼值,而廢水的pH值到當晚8時已符合放流標準,顯示並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因此不成立該罪。

法院強調,本案發生前10 年內,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對K7廠的稽查,並無排放廢水銅、鎳含量或PH值逾排放標準而裁罰情事,且上游另有2、3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的情形,因此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及魚塭魚體鎳含量超標,無法確認是日月光長時間或因本次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

此外,二審還批評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認定無法證明日月光這次事件,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而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也不符合《刑法》「流放毒物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日月光及5名被告全部無罪。

但也有檢察官反批:「法院被行政機關和被告律師牽著鼻子走,實在令人失望!」檢方表示,10幾年前環保署的這個函釋出來後,各縣市環保局為了方便稽核,此後環保局內廢水稽核區分為二,從管線排放出去的,才適用《水污法》,屬水土保持科管轄;若用桶子或槽車運送的廢水,屬《廢棄物清理法》,歸廢棄物管理科查核。「但行政機關如此區分只是方便業務劃分管理,不代表法律審判也得受行政機關內部權責劃分的拘束,法院應該依法獨立審判,如果桶裝或槽車運送的廢水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從管線排的廢水就不算廢棄物,不是令人很難理解嗎?」(王吟芳、郭芷余/高雄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 11:10
更新時間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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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9-30 07:59:47 | 顯示全部樓層
馬的 護航護的這麼明顯
都沒有人需要負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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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30 11:36:10 | 顯示全部樓層
條文法就糟在這裏,沒有明文寫的就一定不能入罪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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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9-30 11:46:19 | 顯示全部樓層
冉肖良 發表於 2015-9-30 11:36
條文法就糟在這裏,沒有明文寫的就一定不能入罪


講法條嗎?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水就是"物" 的一種型態
所謂"有害"就是對人體健康有不良影響之事

只能說 看見台灣 不只是看見台灣的表面
還要看見台灣的司法已死 反正我給台灣司法守活寡也不是這一兩天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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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30 12:02:27 | 顯示全部樓層
逍遙侯 發表於 2015-9-30 11:46
講法條嗎?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 ...

另外中間那幾段,包括採證問題、上面另有幾家廠商的事,侯爺好像也沒有留意到...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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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9-30 12:11:23 | 顯示全部樓層
冉肖良 發表於 2015-9-30 12:02
另外中間那幾段,包括採證問題、上面另有幾家廠商的事,侯爺好像也沒有留意到... ...

法院強調,本案發生前10 年內,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對K7廠的稽查,並無排放廢水銅、鎳含量或PH值逾排放標準而裁罰情事,且上游另有2、3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的情形,因此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及魚塭魚體鎳含量超標,無法確認是日月光長時間或因本次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


這個?
其實全部都在排
不過台灣根本不敢抓而以

次次環保問題都是檢舉檢舉在檢舉才會有用
但過去 檢舉上法庭之後 還沒有哪間法庭敢這樣明目張膽的吃
一般來說  檢察官會起訴的"環保案子"都是已經"會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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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9-30 13:36:43 | 顯示全部樓層
【累犯日月光,法院不要遇到財團就轉彎!】

還記得年營收超過二千億的日月光,把廢水偷排到後勁溪嗎?這是一條引高屏溪水灌溉1390公頃農田的河川,台灣人民可以接受用工業廢水來灌溉農田嗎?這樣的財團簡直是把天空、河川、海洋當成免費的垃圾場,連基本的法規都不願意遵守!

根據環保署公布的資料,日月光高雄廠在2011年3月─2013年12月19日,因違反《 ‪#‎水汙法‬ 》等環保法規已被裁罰29次。然而,這次二審改判無罪理由卻是缺乏過往汙染調查歷史資料,無從認定日月光長期汙染之影響。一方面,高雄市政府僅送檢單一檢體,說明市府執法過程之輕率;二方面,法院也並未積極主動認證證據,相關法規的規範與執行偏向有利於財團,導致今天這樣的惡行還能獲判無罪!

長期以來,環境污染都造成極大的公共危險,但法院一直不願意朝「 ‪#‎公共危險罪‬ 」認定,也不願意對該負責的企業主課以刑責,導致污染再嚴重,也只能罰少少的款了事,難怪環境越來越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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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9-30 14:08:21 | 顯示全部樓層
冷眼集/重罰卻未勤查 高市汙染追凶一場空

2015-09-30 03:40:37 聯合報 本報記者薛荷玉

日月光排廢水案一審輕判,二審更判日月光與員工無罪。兩年前,環保署呼籲高雄市政府應妥善收集證據、謹慎執法,被譏為日月光護航;如今,法院判決日月光無罪,再度被部分網友罵翻。但此案問題實出在高雄市政府只「重罰」,卻未「勤查」,所收集證據不足以支持裁罰,自然經不起法律的嚴格審視。
許多民眾對判決不滿,是因不願再看到後勁溪繼續汙染下去、不想看到汙染累犯消逍法外。高雄市政府見「民氣可用」,輕率地找了日月光「祭旗」。沒有前後對照,光憑一件檢體,就定了日月光的「累犯」罪名。法律講求證據,而它之所以設定嚴格標準,目的當然不在縱放壞人,而是怕先入為主的偏見冤枉了無辜的好人。

環保執法單位、也就是此案中的高雄市環保局看到後勁溪汙染嚴重,早該蒐齊在法律之前站得住腳的證據,查出真正的汙染元凶,將其繩之以法。如環保署深入稽查二十八件長期汙染案,並加重追討他們因沒處理廢水的不法利得,金額逾八億元,這才真叫做大快人心。

也許有人認為,若日月光真是汙染累犯,就不該挑剔環保局執法上的瑕疵。

但根據環保署當年設的連續自動監測設備,一○二年十月一日的日月光K7場排放廢水案僅是意外,業者錯在沒有及時通報;而當初高市所指的暗管,實則為回收汙水的環保工程管線,設置時早已向高市及加工出口區報備。

二審判決結果,令我們不得不回頭檢視當年環保署與高雄市環保局的論戰,也許環保署說的才是真相,而高雄市府只是操弄了民粹。若日月光無罪,「元凶」是誰?才是接下來應調查重點。

當年的環保署長沈世宏因此案受重創,於次年三月下台;高雄市長陳菊則贏得環保英雄美名,近日更榮登國內政治人物聲望第一名。也難怪無論媒體或政治人物,總是追尋真相者寡,擁抱民粹者眾。但民粹辦案,最後極可能落得一場空,日月光案即為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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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排的不算廢棄物」檢氣炸

日月光案排放廢污水逆轉無罪,檢方相當不滿。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說:「日月光排放的就是強酸重金屬廢棄物,只因用水管排放,就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誰能接受?」

有《廢清法》判例

檢方表示,最高法院曾在二○一○年一份判決中指出,只要是業者「不能、不再、不願」使用的廢棄物,就適用《廢棄物清理法》,長興化工路竹廠在二○○○年時,曾委託廠商用油罐車將強鹼重金屬廢液載去偷倒,之後也被高雄高分院用《廢棄物清理法》判有罪。
對於昨法官用環保署九年前的函釋,認為日月光從管線排放廢水,適用《水污法》,屬水土保持科管轄;若用桶子或槽車運送的廢水,屬《廢棄物清理法》,歸廢棄物管理科查核,檢方抨擊,「這種分類粗糙無法律基礎,只是方便行政機關業務劃分管理,不代表法律審判也得受此拘束,從管線排的廢水就不算廢棄物,不是很莫名其妙嗎?」
環保律師詹順貴則認同昨天判決見解,他說:「《水污法》和《廢清法》各有其處罰樣態,若所有廢液都可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也不需要《水污法》了。」實務上也常見電鍍廠偷排廢水,被以《水污法》判刑的案例。記者郭芷余

排放廢污水判例
◎2007/05
長興化工路竹廠外包商將廢液傾倒在高屏飲用水區,造成大量死魚,10萬戶停水6天
刑度:高雄高分院依《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廢棄物等罪,判長興化工協理3年
◎2004/09
運泰公司任意傾倒重金屬強酸廢液至高屏飲用水區
刑度:高雄高分院依《刑法》流放毒物罪,判股東2年
◎2001/08
錸廣電鍍廠將含有超標鋅、鎳的廢水偷偷排放到附近水溝
刑度:高雄高分院依《水污法》未經許可排放廢水罪,判負責人6月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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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9-30 15:57:03 | 顯示全部樓層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排放有毒廢污水案,29日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進行二審判決,合議庭認為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因為起訴與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所以全部改判無罪。消息一出,全國嘩然,不相信一件被喻為「世紀大毒」的案件,歷經一、二審後,現今全數脫罪。

日月光排污案爆發時,震驚社會,民眾認為重辦一家大企業,應該有殺雞儆猴之效,讓其他企業不敢違法。但是進入司法偵察,董事長張虔生、行政副總林顯堂等高層,經檢方認定不知情及未指示,紛紛獲得不起訴處分,進入一審時,僅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依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分判一年多徒刑,並且宣告緩刑,日月光公司則判罰三百萬元。

進到二審後,合議庭認定K7廠所排放廢水,不屬事業廢棄物,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應以「水汙染防治法」論處,但是「水汙染防治法」在2015年2月才完成修法公告實施,依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犯案時適用舊法,但是舊法對排放有害廢汙水的行為,未修法前無罰責,所以宣判判無罪。

諷刺是,最新三讀通過的「水汙染防治法」,還為日月光排污案,新增「日月光條款」,對於排放超標廢汙水到土壤、地下水的企業廠商,可以處份高達3億元罰金,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的刑責,情節重大者還能追回租稅優待。但是到現今,日月光條款像是不適時的嘲諷法條,刑責那麼嚴厲,但是未能適用,判決無比輕盈!

整個法律攻防過程,相當精采,也相當耐人尋味。如果不健忘,在事件爆發後,社會群怒,檢方當時就已發現水污法無法可罰,援引「流放毒物罪」起訴。那是相當判刑相當重的法條,致生公共危險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但是一審法院以排放水的重金屬超標,卻無法進一步認定日月光致生公共危險,所以改以「廢棄物清理法」論處,做出一審判決,相較「流放毒物罪」求刑,涉案人獲得輕判。到了二審,卻再度以排放廢水,不屬事業廢棄物,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回歸應以「水汙染防治法」論處,做出依循舊法的無罪判決。在法庭攻防之際,一再變更援引法條,變成抓龜走鱉的大混戰,終於讓有罪變無罪。

在司法攻防上,檢方的認定,院方的心證,主導案件的走向。但是也別忽略,一個大企業、大財團,推出的龐大黃金陣容的「律師團」,更是在法案審理中,扮演起死回生的角色。這也是許多事涉污染、食安的案件中,常常是薄弱檢察體系,面對財團龐大律師團的問題,司法檢察官的一人多事的論證不足,面對財團律師團多人一事的全力辯護,當然是捉襟見肘、處處漏失,在法庭供防上處處劣勢。未來,面對重大環境犯罪案件,應該更加偵檢人力,不該是檢辯的攻防失衡,有事變無事。

再者,回到司法證據力,當時檢方以「流放毒物罪」起訴,曾經寫文提出「重點還在河流污染本身,對於河流污染延伸造成的農地污染,以及居民健康的傷害,都缺乏精確調查數據,未來若有求償官司,缺乏這些損害數據,根本未打就先輸。(2013.12)」但是,這些危害數據完全缺乏,並未進行廣域性調查,甚至居民流行病學調查至今未做。更諷刺還發生幾所大學「婉拒」鑑定日月光排放廢水是否超過後勁溪涵容能力,以致汙染超標的情事。

於是,政府只以採水與底泥的污染數據,作為罪證,無法區別污染的不同來源,以及無法證明污染對公共危害的損失,成為法院攻防上,辯方力爭無法證明污染「單獨」來自日月光,也無法證明污染造成多大「公共危害」,日月光早就在脫罪之列,只是看如何脫罪,如何在法庭上漂亮脫身。

整個日月光排污案,有如警匪電影中匪徒脫險的劇情,一群劫匪被憤怒村民圍困屋宇,商議好分批逃離,第一波跑掉主帥,第二波幫眾脫身,第三波擋掉追擊,就可以高枕無憂安然回鄉。是誰讓劫匪開溜?群怒的民眾,可以圍困,但是逮捕制裁,依舊必須依賴公權力,如果公權力不彰,劫匪就像黑色喜據電影,吹著口哨搖擺離去。

近年,幾件環污、食安風暴中,每每引發社會憤怒,但是憤怒之後的司法審判,常常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甚至有些連舉都不舉,常常是讓人搞不清是「刻意」或「無意」的證據不足,就讓違法財團獲得輕判或逍遙法外。一再輕放的司法品質,不是好事,一旦可以信賴的司法制裁,件件判得讓人驚異,終究會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任,看清政府與財團的交歡,一如國外許多受到污染危害生命的群眾,失去對公權力的信任,就是引爆更多的圍廠、封管、堵人、毀壞等等,憤怒人民的直接抗爭行動。

日月光排污案,還有法庭程序要走,但是從日月光案的一路發展,更該思考在環境污染犯罪上,反思政府不足的地方,無論是日前被提出的環境知情權,地方居民有權從公開及定時管道,瞭解與監督企業的排污與環境的惡化,再者政府如何強化環境監控,建立環污指紋數據,對於企業的各種污染源都能要求公開,並且切實掌握。甚至最後在進入法庭攻防,面對財團龐大的脫罪律師團,如何強化檢察體系,提供監控數據,甚至協調專業研究室提供環污資訊,都是能夠公正定罪的依據。

如果,日月光排污案,一路突顯的缺失,依舊一路沿續,那些在民氣下搶當除污英雄,根本都是戲!日月光抓龜走鱉,一個案,一群人,分批脫罪,人民看得驚奇,兼直是三流逃亡劇,還能爛戲拖棚。甚至不禁憂心,這回跑了一個日月光,未來誰又是下一個日月光!

真的很想問,幾件重大食安、環污案件的判決後,讓社會從張嘴憤怒變睜眼驚訝,政府會對查污染、護食安的政策、法令、人力、工具等等缺失,有個完整檢討報告嗎?還是一貫「朕知道!」的態度,日月無光的逍遙到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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