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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評論] 【拋磚引玉】從老翁殺妻案看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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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9 19:27: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冉肖良 於 2018-12-9 19:28 編輯

最近香港有一宗倫常慘劇宣判。由於在下想到的事超過香港本身,因此決定在紹興發帖。


【相關報導及事件概括】

在下先發放有關報導的連結。如果大家懶得看,在下也有一段「懶人包」讓大家了解有關報導。




故事主角是81歲的黃姓老翁。他與林姓妻子結婚三十多年,原本育有一子,但兒子於2007年(少興二年)自殺身亡,遺下年邁的雙親。到2015年(瑞和五年),黃太中風,加上原本已有多種疾病,失去自理能力,情緒也受到困擾。黃翁因擔心自己先妻子而去、妻子會因無人照顧而慘死,結果在2017年(瑞和七年)6月6日凌晨以「不求人」勒死妻子,翌日自首。

檢控官原控告黃翁謀殺妻子,但至上週四(2018年12月6日)接納黃翁承認較輕的誤殺罪。除了控辯雙方代表以外,街坊亦直言同情黃氏一家,但「做不到甚麼」。法官直言「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排除判黃翁感化。她最後決定等感化官提交報告後,於下月9日正式宣判。



【感言】

在下看到新聞時,第一時間想到的詞語是「安樂死」。及至打開《蘋果日報》的留言,果然有不少人提到「安樂死」。當然並非所有留言者都贊成安樂死,而純粹是有人提出此建議,而且這些留言引起不少爭議。有些人認為「安樂死」始終涉及他殺及道德問題,不應在香港推行。在下認為討論整個安樂死問題,範圍太大,可以擱在一邊。但單就此案而論,雖然技術上這是一個選擇,但根據報導,黃太始終未有主動說「想死」,安樂死似乎不適用於黃太身上。

與此同時,有留言者更認為不應輕判黃翁,認為這會釋出錯誤訊息。其實黃翁也有說過自己會「承擔責任」,即使判其終身監禁也不違反香港法律(雖然在香港,誤殺比謀殺輕,但法例上仍可對被告就誤殺,判終身監禁這個極刑)。只是對一個被命運捉弄折磨七十餘年的人來說,要他在獄中渡過餘生,亦非人人能忍為之。在下理解法官的決定,但同樣理解反對法官的留言。



【拋磚引玉】

在下希望大家就以下問題抒發己見。當然,大家不用全答,更不必拘泥於此五條問題,只要有感言即可提出。

一、法官的言論是否合理?

二、根據您所在地區的司法制度(在下知道海峽兩岸都有死刑),假如您是法官,您會怎樣處置黃翁?

三、有人認為可以對黃太安排安樂死。由於黃太沒有主動要求,在下認為這個辦法不適用於本例。您又怎樣看?

四、假如您遇到像黃氏一家這樣遭遇的人,您會怎樣做?

五、黃氏一家的故事,假若發生在您所處的地方,您認為反映了甚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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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9 20:00:21 | 顯示全部樓層
哦喲喲·!
這個是我上年論文的主題!
但是是從醫護人員的角度談論安樂死是否應該進行的

安樂死分哪四種我就不說了,大家可以查到
國外也有十幾個國家和美國的部分州份允許合法安樂死

香港也曾經有聲音討論是否合法,但是遲遲沒有定論

根據我的淺見,有以下幾點

一,中國傳統思想的限制
中國傳統思想,奉行的是孝道,好死。如果實行安樂死,有一部分必然是長期患病的老人家,那麼是否真的要對他們實施呢?實施的時候,又該怎麼面對社會輿論的譴責呢? (就算是老人家自己同意,子孫難免也會被詬罵不孝)

二,醫護人員的職責衝突
醫護人員,職責就是救死扶傷,可是如今卻要直接或者間接令病人死亡(直接是注射針劑,間接是拔掉所以維生器材)這個衝突該如何解決?是不是所有的醫護人員都有資格做這件事情?還是像專科那樣,要考一個專業執照?即便如此,真的由醫護人員執行嗎?你要死,你想安樂死,可也不能讓醫護人員為此背上殺人的嫌疑。主動安樂死和殺人的定義如何劃分?

三,濫用可能
安樂死不僅僅適用於晚期疾病,如果有人真的萬念俱灰想死,理論上現在可以去那些合法執行安樂死的國家加速死亡。(為什麼我說加速死亡而不是進行死亡,是因為現有科技下,人還是終究一死,安樂死只是提前了這個步驟)那麼,執行安樂死的人該如何判斷這些案例?如何防止被濫用,被安樂死?

四,死亡決定權
這個可能大家看題目不明白,死亡決定權,這個是特指在醫療案例中,尤其是長期受疾病折磨的案例。如果這些病人是清醒的,也是十分痛苦的,那麼理論上他們是有權決定自己生死的(就是是否放棄積極治療,放棄CPR)這種還好說,決定權就是在病人和家人之間拉鋸,我看過的討論案例都是病人想死,家人不捨,那麼誰有權決定最終病人的生死?病人固然可以一死了之,但是他的離去對家人會造成多大傷害?家人會不會反以此要求病人活下去?如果病人是昏迷或者無法做出清晰指令的,那麼這個就要在病人,病人家屬和醫護之間拉鋸了。醫護可以很理性的判斷這個案例存活率多高,存活下來后生活素質的高低,來做一個系統的判斷。可是這就衍生一個問題,難道一個生命的價值是這樣判斷的?眾生平等的觀念該至於何處?再說病人,可能病人無法說清字詞,但是求生慾很強(例如配合餵食,治療等),但是家人覺得這樣對病人不好,要求安樂死。醫護人員在無法直接征求病人判斷的確情況下,該如何抉擇?

也就是說,誰能扮演上帝這個角色,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包括自己)?



好像提出了很多問題,但是這些問題香港現在各界都無法有較統一的認知,所以就這樣了23333333333333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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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2-9 20:23:46 | 顯示全部樓層
莫日根哈日查蓋 發表於 2018-12-9 20:00
哦喲喲·!
這個是我上年論文的主題!
但是是從醫護人員的角度談論安樂死是否應該進行的

沒想過世子已經討論過,這次沒有枉發了,感激不盡。

第二點想問一下,即使是一些不許安樂死的國家,也有「醫護人員可在家屬同意下拔喉」這個選項吧?

至於三、四比較簡單,排除死者以外的人的決定權(拔喉除外)就好。但其實要決定這些的並不只是「是否安樂死」的問題,更包括是對老病人士及其家人的支援的問題。一個社會不去搞好這些問題就去談安樂死,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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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9 20:38:38 | 顯示全部樓層
冉肖良 發表於 2018-12-9 20:23
沒想過世子已經討論過,這次沒有枉發了,感激不盡。

第二點想問一下,即使是一些不許安樂死的國家,也有 ...

那個要一個個討論了
當時我的重點是在那些進行合法安樂死的國家
至於不許安樂死的話,就以香港為例,也沒有這種醫護人員可在家屬同意下拔喉的選項
最多就是不急救而已

不知道冉大人是聽到哪些國家允許醫護人員在家屬同意下拔喉這種論調的

因為按理說,不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和地區,都是不讚成吧死亡決定權和其執行都交給醫護人員的。而家屬也沒有權利決定病人的死亡,只是在最後一刻救不救而已

對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病人已經腦死亡的話,這一點是允許的,因為在醫學上他已經死了,至於在法律上,是要等他所有生命體征停止才能算數,而生命體征是可以透過各種儀器維持的,維持多久這個真的很看家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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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9 21:00:35 | 顯示全部樓層
認同不應該判終身監禁,這個相對來說是太重了。

但是判感化真的太輕。
不管被告及死者處於怎樣的痛苦當中也好,在此案中,被告很明顯沒有得到死者同意,就逕自結束死者的生命。
香港有對父女亂倫,去年年中被判監14個月,緩刑2年。

兩人都是「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同意發生關係,有罪也算了,
這個罪,竟然比起一個人未經另一個人同意,就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還要大。
說不過去。


至於長者或病患的照顧問題,在香港來講,只能說,這完全是政府混帳。
有錢興建高鐵、港珠澳大橋,卻沒有處理好如此切身的民生問題。
這不是我們這個地方資源不足,是掌管資源分配的人沒有分配好資源解決被管治者的合理需求啊。
所以就著這點,香港來講真的沒有什麼好討論。
__上傳圖片?
不了。IMGUR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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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9 21:10:11 | 顯示全部樓層
愛新覺羅毓崋 發表於 2018-12-9 21:00
認同不應該判終身監禁,這個相對來說是太重了。

但是判感化真的太輕。

如果照大阿哥的說法,其實要改的應該是法律2333333

至於長期病患照顧問題,香港的醫療體系的確是畸形的,這才導致了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之間產生了如此多的矛盾
這個問題大的需要另外開貼去說了2333333333
只是說那個香港實行安樂死的條件的話,無論是軟件還是硬件上其實都還沒配合好


所以,難聽的說一句,想死不要在香港死,會累街坊的2333333333333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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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2-9 21:30:51 | 顯示全部樓層
莫日根哈日查蓋 發表於 2018-12-9 21:10
如果照大阿哥的說法,其實要改的應該是法律2333333

至於長期病患照顧問題,香港的醫療體系的確是畸形的 ...

如果單以香港來說,在下認同現時它未有資格去引入安樂死。

不過即使是那些已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法(瑞士、荷蘭、盧森堡),其相關立法似乎也未有充份檢視自己的醫療支援系統是否已經好到讓病人有足夠理由進行這種決定。它們似乎更像是用這個「選擇」、「程序」,去賺在其他國家想死、但又不想直接自殺的人的錢。

如果實情真的如此,那麼在下認為現在搞安樂死的國家的確有點立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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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9 21:38:22 | 顯示全部樓層
冉肖良 發表於 2018-12-9 21:30
如果單以香港來說,在下認同現時它未有資格去引入安樂死。

不過即使是那些已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法(瑞士 ...

怎麼說呢
這個真是有點複雜
因為我專注看的都是末期病患和安樂死之間產生的問題

如果你說一般人的話,其實要有輿論的配合還有清晰的法律條文,要把所有的灰色地帶解釋清楚
但這十分困難,而且有一種看法認為,一旦立法允許安樂死,會不會造成紅燈區效應
就是大家開始慢慢的輕視人命,因為人命的終止是可以人為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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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2-9 21:46:16 | 顯示全部樓層
莫日根哈日查蓋 發表於 2018-12-9 21:38
怎麼說呢
這個真是有點複雜
因為我專注看的都是末期病患和安樂死之間產生的問題

現在人命的起始也已經有不少是人為決定(人工受孕,更甚者是類似「打種」、「借種」的行為,自己想像一下),要輕視人命也不是自今日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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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肖良 發表於 2018-12-9 21:46
現在人命的起始也已經有不少是人為決定(人工受孕,更甚者是類似「打種」、「借種」的行為,自己想像一下 ...

人工受孕這個反而比安樂死沒那麼容易引起輿論反彈
始終一般人都認為,給予人生命這個題目怎麼也比終止人生命要好

而且一開始,大多數人工受孕,或者是代孕,其實是不孕不育夫婦要求的
你總不能因為人家的生理缺陷而要他們絕子絕孫吧

這其實在大眾觀點里是說不過去的,於是就部分默許了(雖然法律禁止,但是想要的話出國辦也可以的)

如果真的要由人命起始來討論輕視人命,大概要從那些不負責任的父母說起了,例如生了以後丟棄,或者疏忽照顧至死,這些是不是輕視人命?所以這個的討論意義不大,除非單個個案抽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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