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後來自己制定之《台灣關係法》與《台灣旅行法》都證實這種看法:《台灣關係法》第二條第B項第四款規定:美國的政策是「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the future of Taiwan)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貿易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之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同樣的文字也出現在《台灣旅行法》第二條第三款。這兩個法律都重申美國對台灣之立場:讓台灣人不受外力干擾地自己決定自己未來之國際法地位。為何美國會關切這件事,合理的解釋似乎是:美國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對於台灣負擔主佔領國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