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近年來不斷強化對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今年強制執行的GDPR亦進一步指出「被遺忘權」,法國相關機構希望涉及的連結刪除擴大至歐洲以外,Google及部分人權組織則認為這會為全球審查制定先例,你怎麼看?
「被遺忘權」在台灣同樣引發爭論,它是維護公民隱私還是干預言論自由?有論者認為「公共事務」應當被討論而不是被刪除,你怎麼看?
互聯網似乎從來不會遺忘,小至兒時照片,大至訴訟案例、公共事件等,我們是否應該擁有被互聯網遺忘過去的權利?「被遺忘權」的邊界又該設定在哪?
近日來,網絡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問題在歐洲及台灣均掀起爭議,Google 9月11日對法國國家資料自由委員會(CNIL)此前要求「被遺忘權」擴及全球的命令提起上訴,認為這將成為威權政體干預言論自由的工具。而台灣則因早前的「假球案」,引起「被遺忘權」本身及其範圍的討論。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在歐盟實踐的人權概念。指人們有權要求Google等搜索公司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但由於與言論自由間有所衝突,與可能產生網際網路審查的疑慮,且法律框架仍不明確,目前只有在歐盟實行。
9月11日,搜索引擎公司Google將法國國家資料自由委員會(CNIL)告至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要求限制早前CNIL提出的將「被遺忘權」擴及全球的命令。Google當時因未遵守而被CNIL開出10萬歐元罰單。日前,歐盟法院舉行聽證會,討論被遺忘權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