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行政法
總督/巡撫總督兼銜,有兵部尚書、都察院右御史。又有提督軍務糧餉,及兼理糧餉等名。又直隸、兩江二總督,各兼南北洋大臣,又兼鹽政。(長蘆、兩淮,各置鹽政一人。從來都由內務府及都察院大官中特簡。後來直隸總督兼長蘆鹽政,兩江總督則兼兩淮鹽政。)此皆實職,而非虛銜。 總督云者,不過略稱而已。其實總督之職務甚雜,故官銜亦至於數十字之多。
督撫之權限,若只就官制立論其原則,即總督併掌民政/軍政,巡撫專掌民政,是為原則。 故總督雖併掌之,但所重則在軍政,而民政之責歸於巡撫。民政雖稱共屬督撫職權,然其實以巡撫為其主任。至其關於軍政一切事務,歸於總督專管。
或置總督,或總督兼巡撫,或不置總督而設巡撫。其制不劃一。 一、督撫並設之地。固屬重要之區域,恐巡撫一人不能盡其任,故並設之。 江蘇/安徽/江西,各置巡撫,統之者為兩江總督。 湖南/湖北,各置巡撫,統之者為湖廣總督。 雲南/貴州,各置巡撫,統之者為雲貴總督。 廣東/廣西,各置巡撫,統之者為兩廣總督。 陝西/浙江,各置巡撫,陝西則為陝甘總督所統轄,浙江則為閩浙總督所統轄。 二、設置總督不設巡撫之地,即為直隸/四川/福建/甘肅四省。 此等省分總督,本官之外,必帶管巡撫事之銜。以此上奏摺之時,摺尾必附記以係兼管,不用連衡之由。 三、不置總督,唯以巡撫當任統轄之地方,即為山東、山西、河南、新疆四省。但在這些省分,巡撫還必須兼提督之事務。 (∵總督之於提督,有指揮命令之權,故設總督之省分,其下必置提督。但在巡撫則無此權限,故以巡撫為長官之省分,則須兼提督,以管掌諸鎮節制。)
布政使/按察使布政使,每省置一人。明代南北直隸,歸戶部管,故不置布政使。 至清雍正二年,直隸亦設此官。而江蘇省則因地廣物阜,只一位布政使不足以管理之,於是特置二人。一駐江寧,一駐蘇州。 乾隆二十五年規定: 江寧布政使掌江寧/淮安/揚州/徐州四府,及通海二州。 蘇州布政使掌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四府,及太倉州。
按察使亦各省置一人,在明代,則唯南北直隸不設。 至清,直隸省亦添設按察使,唯新疆則使分巡道兼按察使之銜。不置專員。
有特種職務之道員一、督糧道,或稱糧儲道。 二、鹽法道/鹽茶道。 鹽法道,管掌鹽課一切事務。 凡關於鹽務,則有鹽政。其下則有都轉鹽運使/鹽法道,均助鹽政,分其職權,管理鹽務。 直隸省中(如長蘆/兩淮),設鹽政專員之地方,則有鹽運使。不設專員而以督撫兼管之地方,則多半無鹽運使,但使鹽法道掌其事務。 ∴故鹽法道若兼鹽運使者,則其職權包括鹽務全體。若另外還有專員運使,而不歸鹽法道兼職,則鹽法道的職權較狹,只以糾彈違反官鹽規則者為其主要職務。 又在某些地方,併合鹽法道與茶道,以為一官,稱鹽茶道,專掌關於鹽稅及茶稅事務。 三、河工道(守巡二道之兼職) 四、驛傳道(守巡二道之兼職) 五、海關道(守巡二道之兼職) 六、兵備道(守巡二道之兼職) 七、茶馬道 除了上述各道以外,還有某些地方道員而帶特別職務,如福建鹽法道,兼理福州造船廠事務等等,不一一敘之。
文官出身國家試士,分為三試,一曰鄉試,行於各省城。二曰會試,行於禮部。三曰殿試,皇上親臨考試。中式則各賜進士及弟/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 一甲第一名曰狀元,授翰林院修撰。第二名曰榜眼,第三名曰探花,並授翰林院編修。 二甲三甲以下的進士,或在翰林院內庶常館內學習,稱曰庶吉士。或在六部學習行走。或放外任。 庶吉士散館,二甲出身而表現優異者乃授編修,三甲出身表現優異者乃授檢討。其餘有為六部主事者,有即用為知縣者。 進士中尚未為庶吉士者,若在六部學習行走,則為六部額外主事。三年學習之後,該部長官,稟申吏部,補授官職。有內授內閣中書者,有外任知縣者。但止於記名於吏部簿冊,證明官吏資格者,亦不少。
各省舉人之應會試,下第三回者(若在部份省份則是下第一回之後),添副其履歷書,以同鄉京官六品以上之保結,申請吏部,受其柬選。年力精壯者,選用知縣。年老不勝知民官者,選用教授。並皆記名於吏部候選人員簿冊中,以俟他日銓考。是謂大挑。 由此而為知縣者,稱曰大挑知縣。
貢生:指各省選拔生員,而據一定條件授官。至其貢舉方法,分為五種。 一、拔貢生。各省學政,每十二年,於生員中選拔科考二試成績優等者,更行試驗後,給與證書,前赴禮部,進應考試(即朝考),是之謂拔貢生。 二、恩貢生。每遇國家大慶盛典施恩等事,選拔生員若干入國子監,謂之恩貢生。 三、歲貢生。各省府省,選拔官費生員,在學亙久,學行優等者,照遵歲額,陞為國子監生,謂之歲貢生。 四、優貢生。各省學政,每遇三年,就廩生中舉其優秀者,貢於國子監肄業,謂之優貢生。 五、副貢生。雖中式鄉試,成績有可見者,超於定額,則擇為副榜,入國子監,謂之副貢生。 然而,貢生云者,唯以得貢生資格,自以為足,其入國子監者幾希。此因貢生之社會地位,不獨勝監生。且在法律上,監生只有應舉人考試之資格,故貢生實無入國子監修學之必要。 前述拔貢生,應朝考成績不下一二等者,經覆試後,禮部帶領引見,或以七品官學習於六部中,或以知縣資格分發各省,或授教職。
文官任務管理事務: 有些管理事務,出於特命,素無定例。 此外特定官職,遵據定例,乃使特定官吏,兼管理事務者有之。如樂部,由禮部尚書兼管,是為典樂大臣。 行走: 謂既奉一定官職,處理事務於他官廳者,例如奉職於南書房、上書房、軍機處、奉事處等,皆謂之行走。 不設專品,皆由他官攝行之。 稽察: 謂監督內閣以下官廳事務,糾其非違也。 如內閣/六部/理藩院/鑾儀衛/通政司/順天府/各寺監衙門,命御史稽察之。 宗人府,以宗室御史稽察之。 內務府/各旗,以滿洲御史稽察之。 中書科,以內閣學士稽察之。(即:稽察科事內閣學士) 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則是奉特旨稽察命各旗各部辦理之案件有無完結。 兩翼宗學/八旗覺羅學,皆有稽察官。 以上皆出於特命者。 兼充: 凡歷史上,務須保存之官職,而現在則不甚緊要,或雖非不緊要,然其事務極簡者,不別設專官,以他有官職者兼之,是謂兼充。 差委: 實職或候補候選官吏,於一定期內,辦理他事務,又命辦理新設官廳事務,謂之差委。差者,皇帝之所派。委者,上官之所派。故或曰欽差。又曰委員。 一、差官:各省學政/特命全權公使/長蘆兩淮鹽政等,皆為差官。 如長蘆兩淮鹽政,乃特派給事中/御史,以一年為任期,皆係都察院開列奏請。或有奉特旨,任命內務府卿員司員等者。 此外,給事中/御史所當之差甚多。如巡視淮安漕務/巡視濟寧漕務/巡視天津漕務/巡視通州漕務/巡視五城/大通橋抽查等。 二、委員:凡屬一官廳,或為其分局,而無專官者,則該官廳之上司委其屬僚,辦理事務,是為委員。 分發: 謂新進士及其他有任官資格者,一定期間內,在中央或地方各官廳學習事務者。其在中央官廳,則稱分衙門學習行走。新進士以各部額外主事用。庶吉士之散館者,則以主事用。並皆為學習之員。 又在地方官,新進士以知縣用。若已分發某省,未補實職之時,則有命差委之事。 署理: 謂官吏死亡免官出差,及有他事故,不在其任之時,使他官吏代理之也。 由京堂官署理,皆因特命。 外省則督撫互為署理。 或有使布政使若按察使,代理督撫事務,乃曰護理,不稱署理。 署理與護理,於其為代理者之權限,無有所異。 但在法學上,署理者,帶署印後,非有正官任命,則永遠施行職務,無有限期。有時不別任命正官,永使署理其職,此例不少。護理則否。不過一時處理事務。蓋其精神,在於速使正官執其職務,故護理之事由消滅,即解其職,是為原則。 (又,署理者,也用於官吏資格未深,或因丁憂/迴避,凡不能就實官之時,則署理其名,而行其實務。至障害事故消滅後,才除署理之名,授以本官。)
題調:題調者,督撫用其職權所行之任官形式也。 凡地方官吏,其秩相當於京堂官者,即至道府一種,均由開列請旨。 若以下之官職,則或由吏部銓選,或由督撫題調。凡吏部銓選,曰內選。督撫題調,曰外補。 再說應題調之候補人員。凡地方官候補人員分為二種:即用/候補。 新進士中,及第殿試,上諭以某官即用者,若遇其官缺,即蒙補用,謂之即用班。 又有由保舉及捐官者,又有如拔貢優貢大挑等,皆已有法定資格可補實缺,但不無緩急遲進者,總稱之曰候補某官。 外補之際,命署某缺者,往往有之。蓋因候補者,資格猶有未足者,雖則為題調缺,恐不免吏部駁議,乃設此一種方法。當是時其名稱署理,而其實權則與實缺官無異。
八旗中之特別世襲武職有三種,曰勳舊佐領,曰世管佐領,曰互管佐領。 國初各部落長率其族來歸,盡授佐領,以統其眾,子孫因世其官,謂之勳舊佐領。 其人非部落長,夙率其族,服從立功,則特賜戶口,以為佐領,子孫因世其職,謂之世管佐領。 又倡義來歸,而其部屬戶口不多,丁數不敷,不能編成一佐領者,併兩姓或三姓,以為一部。嗣後各姓輪流就佐領職,謂之互管佐領。
一般懲戒一、俸罰。 二、降級。更分為降級留任/降級調用。 降級留任者,降下官等,仍留現任。留任三年無過,乃得開復(即復職)。 降級調任者,降下官等,且轉其任。 三、革職。 革職留任者,雖免官職,尚期四年,留任所執事務,此間無過失,乃復其職。不然,則決為革職離任。 又初任官,而未定其能不能之時,亦暫處革職留任,期一年間,實地查驗,後視其成績佳者,更期三年,俟其無過,乃復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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