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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立院二讀《職權行使法》25條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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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22 08:23: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郭絡羅楓鑫 於 2024-5-22 08:29 編輯




立法院自上週五開審國會改革法案,爆發激烈衝突。今日再度針對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同意權、正副院長記名投票制等審議。

一早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號召至少10名同黨立委守住立法院議場門口,民進黨立委6時30分到場後,兩方於議場門口爆發口角。7時議場開放後,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搶占主席台;民進黨立委頭綁「民主已死」布條於質詢台抗議。

開議後約1小時,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舉手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5條,國民黨與民眾黨挾人數優勢,以60票通過。

二讀條文規範,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或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若違反上述內容,主席需要制止並要求被質詢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提醒後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將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違反「反質詢」等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若陳述內容為虛偽內容,可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原文出處: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
圖片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1040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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