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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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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功

爵位安親王
榮銜太子太傅/武翼都尉
官職正二品工/兵部尚書
兼職正五品鑲白旗步軍校
身份納蘭府家主
旗籍滿族鑲白旗
配偶慕熙顏
發表於 2009-1-12 23:31: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清道光二十一年(西元一八四一年)南京條約簽訂後,粵民堅拒外人進入廣州,而英國對華商務亦未見起色,乃使英人急欲修訂條約。

  咸豐六年(一八五六)九月十日,懸英旗華船亞羅(Arrow)駛入粵江,水師登船搜捕盜匪,拔英旗,拘拏水手。英領事巴夏禮(Harry S. Parkes)提出抗議,要求道歉等,兩廣總督葉名琛應付失當,中英糾紛隨之擴大。同年,法神父馬賴(Pere Auguste Chapdelaine)在廣西西林被殺,法領事要求懲辦縣官被拒,英遂乘機邀約法國共同出兵,是為英法聯軍。

  咸豐七年(一八五七),英法聯軍陷廣州。八年四日,佔大沽砲臺,進薄天津。六月,大學士桂良等受英人威迫與英使額爾金(Earl Elgin)法使葛羅(Baron Gros)在天津訂立條約,是為天津條約。

  中英天津條約要點如下:
   一、互派使節駐京。
   二、規定使節及領事之地位。
   三、保護傳教事業。
   四、英人得在內地遊歷。
   五、加開中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漢口、九江、鎮江為通商口岸。
   六、確定領事裁判權。
   七、修改稅則。
   八、每十年修約一次。
   九、一年為期,在京換約。
   十、賠款四百萬兩。

  中法天津條約內容大致與英約同,其主要不同點有:一、加開淡水、江寧通商口岸而減少中莊。
                         二:賠款二百萬兩。
                         三、西林縣長革職,永不錄用。

 
笑此生名祿榮華幻作鏡中花,難抵你手中一盞清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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