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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2 01:33: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封建社會”再認識  
馮天瑜

(武漢大學 歷史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一  “封建”的本義與西義



    漢語舊名“封建”,本指殷周分封制度,又延及後世各種封爵建藩舉措,還用來指涉與分封制相關的朝政、官制、人身關係、土地制度、民族關係、國際關係等。此為古時不刊之論。清代《皇朝文獻通考•封建考》曾對中國古代“封建”作過總結性的論斷:“列爵曰封,分土曰建。建國之制,不可行於三代以後;而三代之初,亦既不勝其弊。馬端臨撰《封建考》,所以論建國之不可行者,其語極詳。”對此,周穀城讚歎說:“這一段話裏,真有上下千古之識。”(《中國社會之結構》,新生命書局1930年版,第90頁)古來漢字文化圈諸國如中國、朝鮮、日本、越南等都在本義(封土建國)及引申義(分權)上使用“封建”一詞,並展開“封建論”,未有濫用現象。自秦廷王綰與李斯的“封建一郡縣”孰優孰劣之辯,到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論》,明清之際顧炎武、王夫之的“封建”利弊之議,論者的觀點可以尖銳對立,然對“封建”概念的把握卻是一致的。日本江戶時期及明治維新間幾次圍繞“封建”的論爭,也是持論分歧,而“封建”概念的同一性未生動搖。19世紀中葉以降,中日兩國譯者以“封建”對譯西語中表述西歐中世紀社會制度的feudalismus。feudalismus這一概念,在西歐有一個複雜的形成過程,其含意約指封君封臣、農奴制、莊園采邑制、領主壟斷土地、土地不能自由買賣、與人身依附並存的領主與附庸間的契約關係等等。歐美史家多將封土封臣視作封建生產關係的前提,強調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礎。又把人身依附作為封建主義的特色,采邑制度和領主制度都沿襲著人身依附性的“隸屬形式”。中國的“封建”本義,與feudalismus的內涵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存在通約性,故日本啟蒙學者西周、福澤諭吉,中國翻譯大家嚴複以“封建”譯feudalismus是合理的。而且,西周、福澤諭吉、嚴複等都把中國的封建社會劃定在三代,主要在周代。嚴複把秦以下稱之“霸朝”,西周、福澤諭吉也稱之專制帝制社會。故這些中日學人堅持了“封建”古義與西義的通約。

近大半個世紀在中國大陸,稱秦漢至明清的兩千多年社會為“封建社會”,稱各種落後、腐朽、反動的制度、思想、習慣乃至人物為“封建專制”、“封建階級”、“封建帝王”、“封建官僚”、“封建軍閥”、“封建文人”、“封建思想”、“封建意識”、“封建迷信”、“封建愚昧”、“封建糟粕”、“封建頭腦”、“封建禮教”、“封建婚姻”、“封建習俗”……如此等等。這些都屬於“封建”被泛化,脫離了“封建”本意指示的方向,也與Feudalism的含意大相徑庭。故“封建”概念的厘定反映了思想文化領域錯綜複雜的演繹狀況,涉及“名”與“實”,“概念”與“所指”的切合性,直接關係到古史分期及社會形態把握等歷史宏大敍事問題,與人文、社會科學諸學科的發展均相關聯,故對其考索探究、闡微決疑,既非細事,也非易事。
二  泛化封建觀的形成過程及其學理偏失



    中國封建制的典型是西周,歷史發展到秦漢以後封建制已非社會主流。而近代歐洲目擊者和學者發現,日本的幕藩制與西歐中世紀制度 feudalism(封土、采邑制)“酷似”,日本明治維新具有反封建的內容(廢藩置縣、四民平等),日本人遂以“封建”與英文feudalism相對應。五四時期,陳獨秀開始泛化封建,他的文章中初現“封建—前近代—落後”的用例。20世紀20年代初,共產國際檔以“半封建”指稱現實中國。隨後的中國社會史論戰中,以郭沫若為代表的一些左翼理論工作者把以專制集權和地主  自耕農經濟為特徵的秦漢至明清的兩千多年社會稱之為“封建社會”,以與西歐中世紀的feudalism對應。這一觀點于新中國成立後便很快成了大陸的主流歷史理念。1949年後出版的中小學歷史教材,均把中國自秦漢至明清的兩千多年社會稱之為“封建社會”。

    陳獨秀從近代日本和法國移植反封建命題,忽略了中日、中歐歷史的差異性。西歐、日本的前近代是封建社會,反封建是其近代化運動的題中之義。而中國的封建大體終結于秦,直至明清的前近代中國是專制帝制社會,反專制才是中國近代化運動的中心題旨。孫中山始終把握了民權革命“反專制”這一主題,他從來不贊成“反封建”的提法。

    近代以來,用“封建”來翻譯歐洲中世紀的 Feudalism,早在魏源的《海國圖志》中就已經使用過,但後來用“封建”指稱中國的古代到近代之間的那段歷史(也可以稱為中國的中世紀),便產生了很大的混亂。因為它所描述的秦到清的那段歷史恰恰是廢除了西周封建制度之後的皇權時代。古漢語辭彙在近代西學引入過程中,充當了“格義”的工具,是很普遍的現象。其中,古今之義相差甚大者,也不只是“封建”一詞,比如“經濟”的古今之義詞義相差也很大。但是,後者只涉及到辭彙本身的運用問題,而前者則涉及到社會形態的識別問題。比如,“封建”一詞之所以在古義、西義以及泛化之今義之間發生轉換,首先是以“西”鑄“中”的結果——西方有的中國也有;然後才有以“今”度“古”——現實的需要促使我們從當時的眼光去看待中古歷史上的“封建時代”。因而“封建”這樣一個具有特定古義的中國概念,首先是被點化成舶來品,然後才格義為中國中古時代的社會標籤。總之,五個社會形態或者五種生產方式的普世化,是“封建”概念被移植於中國社會歷史的關鍵。

日中兩國近代啟蒙學者先後以“封建”譯 feudalism,本來大體是準確的,因為“封建”的漢語古義(封土建國)與feudalism的西義(封土封臣)具有通約性。當然,中西封建制又有差異,簡言之,前者是“宗法封建制”(西周有完整形態),後者是“契約封建制”(西歐中世紀中期有完整形態),二者的差異並不能否定以“封建”對譯feudalism的基本合理。但是,時至20世紀20年代以降,隨著蘇俄和共產國際泛化封建觀及“五種社會形態說”傳入中國,將以“君主專制”和“地主經濟”等“非封建”的秦漢至明清稱之為“封建社會”,又經由1929∼1933年中國社會史論戰,使這種泛化封建觀逐漸普被中國。令“封建”含義泛化者並非不通古漢語及中國古史,或不諳西語及西洋史,造成概念誤植。事實上,將“封建”概念泛化的前輩學者,大多飽讀詩書,當然明白“封建”的古義是封土建國�封爵建藩;他們又多半熟識西文、西史,對feudalism的含義為封土封臣、采邑莊園,並不生疏。故“封建”泛化,絕非由於論者不通古義、西義,而是另有原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單是一個語義學問題,而是歷史學、文化學問題,可以總括為“歷史文化語義學”問題。

三  泛化封建觀有悖於馬克思的封建原論



    西方史學界認為,歷史上出現過兩個標準的“封建”社會或政體:中世紀時期的西歐和日本,都是“大一統帝國”的對立面。一些西方漢學家認為,中國歷史上也出現過西周“封建”和魏晉南北朝的“准封建”。總之,“封建”與“大一統”是對應的兩種社會形態。然而,泛化封建觀則把“大一統”的專制帝制也納入“封建”。

泛化封建觀一向被推尊為“馬克思主義史學的成果”。既然是“馬克思主義史學的一項重大成果”,所以人們對它只能信從,否則便是反對馬克思主義。這也是泛化封建觀能長期盛行於大陸學術界的一個重要原因。然而,認真研讀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著便會發現,上述看法其實是一種誤解。馬克思本人不僅從來沒有把中國的前近代社會稱之為“封建社會”,而且還對某些人濫用“封建”的概念提出過尖銳批評。馬克思針對俄國民粹主義者米海洛夫斯基對《資本論》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方社會發展道路的理論套用於東方社會的作法,明確地指出:西歐資本主義的起源(即從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演化出資本主義),並非是人類各民族必然經歷的道路。馬克思的論述為探索中古世界的多元發展路徑保留了廣闊空間。在討論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民族的歷史進程時,我們尤須重視馬克思的這一鄭重申明,重視馬克思研究歷史問題所表現的注意特殊性的謹嚴態度。而多種泛化封建觀的史著恰恰忽視了馬克思的這一重要提示。

馬克思晚年的民族學筆記,有關於封建社會非常明確精當的論述。他在摘錄俄國學者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時,不贊成柯瓦列夫斯基將印度及伊斯蘭的社會—經濟制度與歐洲封建社會混為一談。馬克思的結論是,印度不同於羅馬日爾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歐式封建主義,因為印度的土地佔有形式並非是貴族性的,也即並不是“非運動的所有權”,故印度社會與封建主義不相相容。此外,馬克思把政權分裂視作封建主義的要素,明確指出:11∼17世紀在穆斯林統治下的印度形成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與封建主義不相相容。馬克思雖然沒有就中古時代中國的社會形態問題發表具體意見,但依照馬克思對柯瓦列夫斯基著作的評論邏輯來分析,中國秦漢至明清顯然不屬於封建社會,因為秦漢至明清,農業生產者的主體是人身自由的農民而並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農奴,不存在佔優勢地位的農奴制;自戰國以降,土地可以買賣、轉讓,貴族世襲土地制不占主導。秦至清的中國又有著比印度更加完備、更加強勢的中央集權君主制度,與國家權力分散的領主封建制判然有別。因此,將秦至清的社會形態認定為“封建”,與馬克思的封建論恰相背反。

綜上可見,把秦漢至明清兩千多年的中國社會稱之為“封建社會”的泛化封建觀,並不符合馬克思的原論。我們當然不是主張對馬克思取“凡是”態度,馬克思的觀點是可以討論的,但馬克思的原論、馬克思的本義是必須尊重的,不能把違背馬克思本義的論說加到馬克思身上。泛化封建觀是社會史論戰中一些左翼理論工作者受列寧和第三國際的影響提出來的,而《聯共(布)歷史簡明教程》根據史達林所撰《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論述,以人類歷史普遍規則之名,將人類社會劃分成前後直線遞進的“五種社會形態”,即原始公社制—奴隸佔有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從而使封建作為介於奴隸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之間的一種社會形態更具有了普世的意義。作為對人類社會發展進程和規律的一種高度概括,“五種社會形態”說無疑有它的價值,但它將自然環境、社會條件、文化傳統複雜多樣的人類諸民族的歷史進程單一化、模式化,將西歐歷史這一“特殊型”視作“普遍型”,從而把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國度紛紜錯綜的歷史行跡,一概用一個簡約化的公式加以解答,不免牽強附會,尤其是用它來解讀中國歷史,把自秦漢至明清的兩千多年社會視之為“封建社會”,其消極影響不可低估。
四  前近代中國社會形態擬名試探



秦漢以降兩千余年間,諸王朝還在繼續封爵建藩,但多為“虛封”,從主流言之,貴族政治被官僚政治取代,領主經濟被地主經濟取代,中國社會的基本結構並非早已成為偏師的“封建制”,而是一種由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綜合而成的社會形態。三者並非獨立並列,而是互為表裏、彼此補充的,它們相與共生、渾然一體,融匯成自足性機體,具有頑強的延傳能力。直至近代,在工業文明煥發的內外因素作用下,宗法專制帝制才逐漸解體,歷史沉重的冊頁終於翻過,然其餘韻流風存之久遠。綜論之,以“五種社會形態”遞進序列表述中國歷史,確乎牽強。考之中國古史實際,經歷漫長的“氏族社會”之後,殷商、西周形成“宗法封建社會”,東周進入由“宗法封建”向“專制帝制”的轉換期。秦漢以降,中國長期延續的社會主流,不是已居次要的“封建制”,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綜合而成的社會形態,可稱之“宗法地主專制社會”。秦至清長達兩千餘年,社會諸層面多有起伏跌宕,應作階段劃分,起碼以中唐為界,分為前後兩期,姑且命名為“宗法地主專制社會”一期、“宗法地主專制社會”二期。如果說,中唐以前,還保有較多的領主經濟、貴族政治遺跡;中唐以後地主—自耕農經濟主體地位確立,門閥貴族淡出朝政,官僚政治定型,則是更完備的“宗法地主專制社會”。中國歷史分期是一個複雜而且久議未決的論題,也是在考論“封建”之後,必然引出的論題,這裏只能試擬中國歷史分期名目:氏族時代、封建時代、皇權時代、共和時代。考慮到中國歷史的長期性、繁複性,還可稍作細分:原始群時代、氏族共同體時代(先夏及夏代)、宗法封建時代(商代及西周)、宗法封建解體時代(春秋、戰國)、皇權時代前期(秦至中唐)、皇權時代後期(中唐至清)、共和時代(民國、人民共和國)。

  從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角度來看,奴隸制與在奴隸制之後出現的封
建制有個共同的特點,即存在超經濟強制的現象。二者的差別僅在於,
統治者對於被統治者本身有無任意處置的權利。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
中,各個社會制度是以經濟基礎為根據來界定的。因此,如果我們真
的堅持馬克思主義,那麼對某個社會是否屬於奴隸制度或封建制度必
須從這個方面來認識。

    在中國官方的意識形態中,中國具有一個漫長的封建社會的歷史。
這個歷史始於西周的結束,而終於鴉片戰爭。在這個時期中,中國的
社會形態顯然與歐洲中世紀的社會形態有差別。對於這種差別,做出
的解釋是,歐洲的封建社會實行的是領主制,中國的封建社會實行的
是地主制,而無論領主制還是地主制,都是封建制度。

    實事求是地說,這個論斷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我們不考慮地主存
在的具體情況,把中國這個時期的制度叫做地主制,認為這種制度可
以算做封建制度的一種類型也是沒有根據的,至少是違背馬克思主義
學說的。因為在中國的社會中,不僅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而且即使是
在地主所擁有的土地上勞動者也有人身自由,並沒有束縛在土地上,
沒有超經濟強制的現象。

    中國這個時期的社會制度仍然是以自耕農為基礎的社會制度。中
國式的地產制度在西方國家中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之後才出現的。如果
我們限制在一元文化史觀的眼界之內,很可能認為中國傳統的社會制
度是比西歐的領主制更為進步的封建制度。

    中國官方的意識形態中認為中國如果沒有受到歐洲文明的影響,
也必然會發展出現代的資本主義制度,其前提即是把中國傳統社會界
定為封建社會的一種類型。

    歷史的事實是,中國式的以自耕農為基礎的社會形態並沒有獨立
發展出現代的資本主義,反而曾經產生了與歐洲的封建社會幾乎相同
的社會制度。這就是日本曾經發生的現象。

    從現有的材料來看,日本在現代化之前是全球唯一一塊與西歐中
世紀有相似的社會結構和相似的生產關係的地方。從這個方面也可以
說明為什麼只有日本在走進了西方社會的行列。

    如果我們信奉馬克思主義式的一元文化史觀和馬克思主義式的社
會進化論,面對在日本發生的事情,我們只能有兩種結論。一種結論
是,日本封建社會的出現是歷史的倒退。這種結論是很難為人所接受
的。原因之一在於,沒有充分的材料能夠證明在中國式的以自耕農為
基礎的社會出現之前曾經出現歐洲式的封建社會。相反,可以認為這
種制度是直接從遠古發展而來的。另一種結論是,中國式的以自耕農
為基礎的社會制度是比歐洲式的封建社會更為落後的社會形態。這種
結構同樣令人難以接受。原因之一在於,我國的國民一向為自己的曆
史感到自豪,在感情上無法接受這個結論。儘管如此,這種結論還是
比前一個結論更有可信度。

    事實上,除了這兩種結論之外,我們還有第三個選擇。那就是拋
棄一元文化史觀和社會進化論。原因很簡單:它們是錯的。如果我們
採取了這個第三選擇,我們對許多歷史問題都可以產生新的見解。

    如果我們嚴格遵照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對封建社會的定義,不僅可
以得出傳統的中國社會不是封建社會的結論,還可以得到另一個驚人
的結論。那就是,中國式的以自耕農為基礎的社會形態不僅在日本發
展為封建社會,而且在中國也發展為封建社會,只是在時間上要晚得
多。

    從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角度來看,中國在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後的
歷史階段內的社會形態,是標準的封建制度。雖然不僅從表面上看來,
這個社會形態與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有著巨大的差別,從事實上來
說它也與歐洲的封建制度不完全相同。

    儘管如此,站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上,還是無法否認它是一種封
建制度。

    不過,如果把這樣一種制度稱作封建稱為封建制度,我們必須注
意到它與歐洲傳統上的封建制度之間的異同。從相同的一面來說,都
存在超經濟強制的現象。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工人的處境也與行會
制度有類似之處。在歐洲傳統的封建制度中,存在身份相對固定的階
級。有貴族、平民和農奴之分,而且基本上不存在人的身份在階級之
間的轉化。只是在後期,富有的商人可以用金錢從破落貴族那裏買到
貴族的身份。同樣,在中國革命之後的社會中,也存在在血統為依據
的身份標誌。

    每個人根據“家庭出身”是地主、資本家、貧農等等而有不同的
命運。整個社會被劃分為幹部、工人、農民等界限分明的各個部分,
這大致等同于貴族、行業手工業者、農奴的制度安排。而專職的黨務
工作者則相當於神職人員。在傳統歐洲國家中,各級封建領主對上級
的效忠對於封建制度的正常運行至關重要,同樣,在中國的現代社會
裏,社會的運行也建立在各級幹部對上級效忠的基礎之上。

    與歐洲傳統不同的是,中共中央在中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對
社會的控制甚至深入到社會的基層,這是任何一個歐洲國家的封建君
主所未曾做到的。在傳統的歐洲封建國家裏,社會權力是相對分散的,
各封建領主對君主的義務僅限於納稅和服兵役等。當法國大革命發生
的時候,法國君主的權力已經超過了以前的任何時候,但君主的權力
還是有限度的。

    正是在國王和貴族之間的權力鬥爭為資產階級革命創造了條件。
從歐洲的歷史來看,封建社會發展到一定的時候,社會權力就會向君
主集中,社會會日益專制化,使社會形式與傳統的封建社會有一定的
差異。如果沒有資產階級革命,歐洲的封建社會也許會發展到與中國
社會更類似的狀態。

    如果從政治運作方式來看,歐洲的封建制度是分權程度相當大的
政治體制。在封建社會的末期,出現了社會權力向政治中心即國王集
中的趨勢。這個趨勢遭到了封建貴族的抵制。

    在國王和貴族就分權還是集權問題產生衝突並進行鬥爭的時候,
在工業革命之後興起的資產階級乘機掌握了政權。從政治權力的運作
方式來看,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是對傳統的封建社會的權力體制的一
種複歸。從這個意義上說,資本主義的政治制度與封建社會的政治制
度之間具有結構上的連續性。

    隨著工業革命向中國的傳播,中國沒有演變成為資本主義社會,
反而演變為封建社會,其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在眾多的西方學說之
中,只有馬克思主義的學說與中國傳統的意識形態從內容到結構多個
方面有相似之處,容易為中國人所接受?詼
制芰荷以為衣兮,集芙蓉以為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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