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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較詳細的清朝官制與其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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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清·大治元年七月三十日(秋)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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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詳細的清朝官制與其之簡介

(地方官制)

一、順天府

清定都北京後,以北京為順天府,設府尹 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後,特派大臣 1人兼管府尹事,從六部尚書、侍郎內選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後,順天府所屬共24州縣,設西路、東路、南路、北路四廳,分管各州縣事。四廳所領州縣如下:

西路廳:領琢州及大興、宛平、良鄉、房山 4縣。
東路廳:領通州、薊州及三河、武清、寶坻、寧河、香河 5縣。
南路廳:領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 6縣。
北路廳:領昌平州及順義、懷柔、密雲、平谷 4縣。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於四路廳設同知 1人,分管所領各州縣。初設時專掌捕盜,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後,兼管各州縣錢糧。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後,刑名案件也由各廳同知審轉,並定四路廳的關防為“刑錢捕盜同知”。西路同知並管稽水利,其關防加“水利”二字。四廳各設典吏若干人(少者 2人,多至14人)協助同知辦事。

順天府職官在兼管大臣與府尹之下,設有府丞、治中、通判、經歷、照磨、司獄各 1人,府學教授及訓導各 2人,吏員61人,分掌所屬事務。以上各官,除府學教授、訓導有滿員 2人外,其余都是漢人。

府丞自有辦事衙門,管理學校、考試之事;治中辦理錢糧,戶籍、田土等事;通判辦理詞訟、禮儀及雜項事;經歷、照磨、司獄的辦事機構為經歷司、照磨所及司獄司。經歷司掌收發文移,照磨所掌核對文書及鄉試繕冊彌封之事,並兼管貢院(順天府鄉、會試考場)校舍什物,司獄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與發遣事務。以上三機構均有吏員協助辦事。府學教授、訓導分掌教習順天府文、武學生。府學並兼保管書籍與文廟祭器、樂器。有繼承、攢典各2人,協助辦事。

順天府所屬各州縣,除直屬兩京縣外,其他各州縣地方事務,均要分別彙報順天府及直隸總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設遼陽府,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為奉天府,設府尹 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規定,由盛京將軍節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 1人兼管。光緒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將軍兼管,府尹加二品銜,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撫事。據《光緒會典》卷74所載,奉天府所屬僅有二府、四廳、五州、十四縣。至光緒間增至五府,四廳、六州、二十六縣。

五府:錦州府、昌圖府、新民府、海龍府、兆南府。
四廳:鳳凰直隸廳、興京廳、金州廳、營口廳。
六州:遼陽州、復州、寧遠州、義州、岫岩州、遼原州。
二十六縣:承德縣、興仁縣、海城縣、蓋平縣、開原縣、鐵嶺縣、鎮安縣、彰武縣、東平縣、西豐縣、西安縣、柳河縣、錦縣、綏中縣、廣寧縣、懷德縣、奉化縣、康平縣、安東縣、寬甸縣、通化縣、臨江縣、懷仁縣、緝安縣、靖安縣、開通縣。

奉天府的官僚機構略同於順天府。



三、總督衙門

清沿明制,劃全國為若干大區,每區設總督 1人,正二品(若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清史稿·職官三》說:“總督,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其屬下凡文職道府以下,武職副將以下均由總督奏請升調免黜。全國共設總督 8人,據《清史稿·職官三》所載為:直隸總督(轄今河北省及內蒙古一部分地方);兩江總督(轄今江蘇、安徽、江西 3省);陝甘總督(轄今陝西、甘肅、新疆 3省);閩浙總督(轄今福建、台灣、浙江 3省);湖廣總督(轄今湖南、湖北兩省。光緒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總督);四川總督(轄今四川);兩廣總督(轄今廣東、廣西及海南島等地);雲貴總督(轄今雲南、貴州 2省)。奉天、吉林、黑龍江 3省,初各設將軍管轄。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都建為行省,改盛京將軍為東三省總督,並兼管三省將軍事務。

各省總督依例均有兼銜,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規定,除授為尚書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總督,俱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所以,總督又兼有監察地方之權。

各總督除節制所管省區內提督,總兵轄軍外,又各有直屬軍隊,名為“督標”。一般有中、左、右 3營,也有中、左、右、前、後 5營的。有的省還設“城守營”。閩浙更特設水師營和海防營。各省督校兵額各不相同,兩江雖僅是 3營(中、左營及江寧城守營),而兵額最多,有四千余人。最少是陝甘、兩湖,僅一千余人,其他則有兩千多、三千多不等。各督標營均設有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



四、巡撫衙門

清於各省設巡撫,從二品,為一省之行政長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銜。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員。本省關稅、漕政等也總歸巡撫掌管。若有用兵,則督理糧餉。每年鄉試,例由巡撫督試,武科則由巡撫主考。各省巡撫也如總督,都自有直屬軍營,名為“撫標”。巡撫又多兼提督銜,節制本省各鎮總兵。其職權稍次於總督,無總督之省,則更是獨當一面,所以巡撫與總督同是地方大員。

各省巡撫兼提督銜的,在清初則是個別,以後逐漸增多,到光緒年間,所有巡撫均兼提督銜,並都加兼理糧餉銜。巡撫直屬之“撫標”,一般有左右 2營(有幾省設有城守營或捕盜營的),最多為 4營,其兵額以新疆為最多,達六千余人,湖南最少,僅七百余人。一般為一千至二千多人不等。各撫標最高武職官為參將,以下有游擊、都司等,與督標同。

各省巡撫衙門內部組織,僅有書吏人員,且以陝西、貴州兩省最多,各有40人,其次是新疆,36人,一般省份,則在20人左右。至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安徽巡撫馮煦奏設輔助各員,佐理文牘,分科辦事,設有秘書、助理秘書、參事等職,並設會議廳。此後,各省也照章增設。

在清代前期,總督、巡撫所轄省區還未十分確定,中期以後,才確定設八督十二撫。總督、巡撫的職權也隨著時代而有不同。前期督權遠過撫權。總督兼轄區域有包括3省的,例如兩江總督按例轄江蘇、安徽、江西3省。而後期安徽、江西兩省巡撫即不再聽從總督指揮。至於衙門設在同一城裡的總督、巡撫(如兩廣總督與廣東巡撫同駐廣州),經常發生摩擦並相互牽制。為解決這個矛盾,只好把與總督同城之巡撫衙門裁撤,以總督兼巡撫職。此外,總督之銜稱也與明代有異同,例如直隸本來不是省區名,而以直隸總督為各省總督的領袖,又如四川總督皆兼巡撫事,為有督無撫之省區。至於總督、巡撫帶兵部、都察院銜,似乎是唐代觀察使帶台省官的遺制,而其實又有不同,唐代的觀察使是差遣,而清代的總督、巡撫已變為實官,帶部院銜是藉以表示為朝廷特派之部院大臣,非此即不能兼轄文武,行使糾察權,使地方官吏一律聽其命令。



五、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

布政使司的布政使,一般稱“藩司”,又稱“方伯”。清代的布政使品級與巡撫同,是從二品官。掌一省之行政和財賦之出納。國家政令由他向府州縣宣布,故又稱“承宣布政使司”。每十年將全省戶籍、稅役、民數、田數,彙報於戶部。各項重要政務,報於督撫議行。清初,於每省設左右布政使各 1人。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分江南布政使司為江蘇、安徽各 2人。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分陝西布政使司為陝西、甘肅各 2人。三年又分湖廣布政使司為湖北、湖南各 2人。六年(公元1667年),去左右系銜,每省只設布政使 1人。光緒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建為行省,增設甘肅、新疆布政使 1人,駐烏魯木齊。光緒十三年(公元1887年),台灣建行省,又增置福建台灣布政使 1人,駐台北ヾ。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台灣被日本侵占,布政使與巡撫同時被裁撤。

布政使司衙門內部機構,一般有經歷司、照磨所及理問所。經歷司有經歷 1人(正六品),都事 1人(從七品),掌收發文書。照磨所有照磨 1人(從八品),掌照刷案卷(檢察文書效率)。理問所有理問 1人(從六品),掌勘核刑名案件。另有庫大使 1人(正八品),掌庫藏之出納。個別省還設有倉大使 1人(從九品),掌稽查糧倉。

按察使司的按察使,一般稱“臬司”,是司法機構。按察使為正三品官,權位次於布政使。其辦事機構名稱為“提刑按察使司”,通稱“按察司衙門”。《清史稿·職官三》說:“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於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按:指考察京外官員)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按察使與布政使合稱為“兩司”。全國共設按察使18人,即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18省每省 1人。各省按察使內部機構,一般有經歷司經歷 1人(正七品),知事 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 1人(正九品),司獄司司獄 1人(從九品)。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獄掌檢察系囚。經歷、照磨所司與藩台同。

藩、臬兩司是宋代轉運使及提刑的殘余痕跡,被認為是一省的正式長官,而督、撫畢竟是特派員,所以明制藩臬是要定期朝覲的。清康熙中廢去此制,藩、臬不再有直達皇帝之權(特殊情況例外)。乾隆以後,督、撫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變為正式的長官,而藩、臬便失去行政上的獨立性,降為督、撫之屬員了。督、撫雖無權撤銷藩、臬的職務,但可以在年終密考摺內出具考語,朝廷總是根據考語加以處分的。不過,作督、撫的也知道,今日的藩、臬就是未來的督、撫,故除非不得已外,也不肯輕易舉劾。



六、道員衙門

道員本是藩、臬兩司的佐貳,明代的道員分屬於兩司,各有本身的官名。所謂某某道,是沿自元代的行政區域名稱的,清初,設布政使左右參政、參議,駐守在一定地方,稱為“守道”,每省無定員。又設按察使副使、僉事,分巡某一帶地方,稱為“巡道”。清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將原來的參政、參議、副使、僉事名稱取銷,守、巡兩道一律稱為“道員”,定為正四品。道員本是臨時性的差使,從此以後就變為實官了。司、道本來平行,但由於後來道員脫離了司的關系,就直接成為司與府廳中間的一級。州縣的文書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撫。實際上道不能算正式行政區域,而且道員不一定都管地方行政。

清朝在全國設守道20人,巡道72人,另設專掌關稅者 1人(津海關道)。守道除有數省不設外,每省少者 1人,多者 3人。巡道除黑龍江不設外,各省一般是3—4人,最多有 6人,但也僅有 1人的。其他如專管漕糧、鹽法、河道等專職道員不在此內。

自乾隆規定道員的品秩並成為實官之後,守、巡各道多加兵備銜,節制所轄境內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武職,從此之後,職權益重,常與布、按兩司相提並論,因為都是為督撫傳布政令的大員。

道員衙門內部人員,據《光緒會典事例·書吏事例》所載,有典吏若干人(多則19人,少僅1—2人),協助道員辦事。有些道還設有庫大使、倉大使,個別道還設攢典。



七、知府衙門

府在唐、宋只限於在少數地區設立,而清代在全國普遍設府。府實際就等於唐、宋的州了。其地位較唐、宋為低。府的長官為知府,初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改為從四品,《清史稿·職官三》說:“知府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歲察屬吏賢否,職事修廢,刺舉上達,地方要政白督、撫,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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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納蘭府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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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慕熙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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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此生名祿榮華幻作鏡中花,難抵你手中一盞清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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