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 6380
爵位一等靖寧公
榮銜從一品少師
官職正二品資政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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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會奇
(西北師範大學 文學院,甘肅 蘭州 730070)
[內容提要]唐宣宗大中元年, 宣宗、牛党等利用吳湘案判決中的小失誤爲吳湘翻案,說李德裕、李紳挾私報復,吳湘之案是一大冤案,而實際上翻案的目的不過是爲迫害李德裕、李紳等找一個藉口罷了.吳湘因貪贓和強娶而被殺,並不冤枉。
[關鍵字] 吳湘之案 貪贓 強娶
吳湘之案發生在唐武宗會昌五年,吳湘本爲當時揚州江都縣尉,後淮南節度使李紳以貪贓和強娶監臨百姓顔女爲妻之罪將其處死。但在宣宗即位後的大中元年,由於政治鬥爭,宣宗、牛黨爲此案翻案,來達到各自的目的。
關於此案,古籍中記載較詳的有《舊唐書》、《新唐書》及《資治通鑒》;另外,《北夢瑣言》言李紳欲娶顔女,[1][P45]《冊府元龜》中說李紳欲奪顔女獻李德裕[2][P8338],今天看來,此二說不可能真實,因爲宣宗時正在爲二李強加罪名,若果真如此,不會不言及此的。
近年來:王仲犖先生認爲吳湘被殺是一大冤案[3][P221];李文才先生則提出吳湘以贓而死罪有應得,然李德裕、李紳有因個人恩怨迫害吳氏的成分[4][P110-112];而王炎平、李廷先二先生肯定吳湘獄事是牛党迫害李德裕的藉口,此案本無冤枉。[5][P103-106][6][P269-270]筆者基本贊同後一種觀點,但他們書中囿于篇幅,於翻案背景只言及牛党對李德裕的迫害,於案件本身只談及貪贓,本文試從翻案原因和案件本身作一全面分析,以還其原貌。下面結合宣宗大中二年禦史台的奏章對吳湘之案做一具體分析。上奏曰:
據三司推勘吳湘獄,謹具逐人罪狀如後:揚州都虞侯盧行立,劉群,於會昌二年五月十四日,于阿顔家喝酒,與阿顔母阿焦同坐,群自擬收阿顔爲妻,妄稱監軍使處分,要阿顔進奉不得嫁人,兼擅令人監守。其阿焦遂于江都縣尉吳湘密約,嫁阿顔與湘。劉群與押軍牙官李克勳即時遮攔不得,乃令江都百姓論湘取受,節度使李紳追湘下獄,計贓處死。具獄奏聞。朝廷疑其冤,差禦史崔元藻往揚州按問,據湘雖有取受,罪不至死。李德裕党附李紳,乃貶元藻嶺南,取淮南元申文案,斷湘處死。[7][P619]
(一)關於吳湘之案的起因。 吳湘之案的起因,奏章上說是揚州都虞候劉群、押軍牙官李克勳見百姓顔悅之女有容色,想娶之,劉群並擅自令人監守,不得嫁人,繼母焦氏把女兒嫁給了江都尉吳湘。劉群,李克勳攔不住,因爲娶不到佳人,遂起報復之心,嗾使百姓控告吳湘貪贓。奏章的目的是無非爲吳湘開脫罪責,然而仔細推敲,覺有不實之處:
其一,都虞候和押軍牙官均爲節度使下重要的武官,在當時藩鎮林立,時局混亂,軍職尤顯重要,這些軍官的權勢尤重。有時,這些人甚至能挑動士兵嘩變,逐殺主帥,節度使死後,能繼任節度使之位。而吳湘不過是一江都縣尉,位在縣令、縣丞、主薄之後。如果劉、李想強娶顔女,不會不如意的;如果二人真想攔吳湘娶顔女,也不會阻擋不住。另外,還有一個疑問,顔女之後母阿焦爲什麽不把女兒嫁給勢大官高的劉群、李克勳二人,而偏偏要選官卑職微的吳湘爲東床快婿?阿焦爲什麽不惜、不怕得罪劉群、李克勳、盧行立等人?這都讓人費解。
再看一下對劉群、李克勳二人及諸淮南道官吏的處罰。大中二年,宣宗敕曰:"張弘思、李公佐卑吏守官,制不由己,不能守正,曲附權臣,各削兩任官。……李恪祥驗款狀,蠹害最深,以其多時,須議減等,委京兆府決脊杖十五,配流天德。李克勳欲受阿顔,決脊杖二十,配流硤州。劉群據其款狀,合議痛刑,曾效職官,不欲決脊,決臀杖五十,配流嶽州。其盧行立及諸典吏,委三司使量罪科放訖聞奏"[7][P620]宣宗敕中明示處罰的人不說,其餘的官員也一定會受到嚴懲,因爲三司都是揣摩皇帝意旨行事的。這樣,淮南重要的官員基本上被廢黜殆盡。筆者認爲,這樣做的目的是想趁機清除李黨勢力。揚一益二,淮南富庶爲天下之首,尤其安史之亂以後,北方多爲強藩把持,賦稅不入中央,江、淮成了唐朝中後期經濟物資最重要的供應地,是唐王朝的經濟命脈,朝廷必須緊緊控制住它。李德裕父子先後多年爲淮南節度使,後李紳又繼任至卒,今宣宗及牛黨惟恐淮南的官吏因對李德裕、李紳的處置不滿,而有所反抗,那就會影響中央對淮南的控制,失去經濟來源,進而危及唐王朝統治的穩定,所以揚州多年受李德裕父子,李紳重用的得力官吏自然難逃此劫。
其二,從時間上來說有矛盾。《舊唐書·李紳傳》:"會昌五年春揚州江都縣尉吳湘坐贓下獄,准法當死",[7][P4500]《通鑒》上也說是會昌五年,"(武宗會昌五年)淮南節度使李紳按江都令吳湘盜用程糧錢……罪當死"。[8][P8014]本案發生在會昌五年無疑。而劉、盧二人在顔家喝酒在會昌二年五月,若禦史台所奏屬實,劉群想娶顔女爲妻,阿焦把女兒嫁與吳湘,據情況分析,時間也當在會昌二年左右。劉、李如果因吳湘娶顔女而報復,一定當時就唆使百姓上告,而李紳即時按審(唐判案時間有限制,象此案不會超過一個月),不會推遲到會昌五年的,
上述兩點可證明上奏中所說劉、李二人因娶顔女不成而唆使百姓上告陷害的案由不真。此案的真正起因當是因爲吳湘貪污公款,強娶民女,胡作非爲,激起民憤,而引起了揚州百姓的上訴。《舊唐書》說:"會汝納第湘爲江都尉,爲部人所訴贓罪,兼娶百姓顔悅女爲妻。"[7][P4500-4501]《新唐書》亦如此說"部人訴湘受贓罪狼籍,身娶民顔悅女"。[9][P5349]奏章中卻誣陷百姓告發是劉、李二人教唆,藉以給揚州大小官員加罪,其用心可謂險惡。
(二)關於強娶。《資治通鑒》上說:"李紳按江都令吳湘……強娶所部百姓顔悅女",[8][P8014]《北夢瑣言》中也說:"時有零落衣冠顔氏女,寄寓廣陵,有容色……吳湘強委禽焉。"[1][P45]
《資治通鑒》上說的"強娶"是什麽意思呢?是用暴力手段搶奪民女嗎?這種可能性極小,因爲當時律令對官吏搶奪民女處罰極其嚴厲,"諸掠人……爲妻妾子孫者,徒三年"[13][P369]監臨官加等,當處流罪。所以吳湘恐怕不敢這樣做,而且如果吳湘真的這樣做,顔女的後母阿焦當時就會到官府告發的。此"強娶"即是依靠官勢、權勢壓服顔家,或採取恐嚇手段,使顔女不得不嫁給他。這樣就找不到強娶的證據,吳湘就可以對強娶矢口否認。《朝野僉載》上就有一恃官強娶之例,"唐冀州長史吉懋欲爲男頊娶南宮縣丞崔敬女,敬不許。因有故脅以求親。敬懼而許之。"當吉懋家迎親時,此女死活不從,而崔之小女爲免禍,自願嫁到了吉家。[14][P57]一個縣丞面對上級官吏的無理強娶尚無可奈何,更何況本案中顔女親生父母雙亡,與後母淪落異鄉,無依無靠,生計維艱。再加上麗姿非凡,吳湘因愛色找一個藉口脅迫之,當不爲難事。《舊唐書》說吳湘"兼娶百姓顔悅女爲妻,有逾格律",崔元藻查後說:"其恃官娶百姓顔悅女爲妻,則稱悅是青州衛推,悅先娶王氏是衣冠女,非繼室焦所生,與揚州案小有不同。"[7][4501]這正好可以證明"強娶"即"恃官娶",利用官勢壓服或恐嚇而娶。當江都百姓告發吳湘貪贓,恃官娶民女時,李紳派觀察判官魏鉶審辦此案。估計魏鉶在調查中發現吳湘有依仗權勢,誘迫顔女嫁給他的行爲,於是就在"貪贓"外加上"強娶女爲妻"的罪名。
從其他的材料來看,吳湘也有強娶顔女之嫌。《通鑒》上說:"李紳按江都令吳湘……強娶所部百姓顔悅女",有人懷疑事情不實,朝廷派監察禦史崔元藻、李稠覆查,回來說:"顔悅本衢州人,嘗爲青州牙推,妻亦士族,與前獄異。"[8][P8014]從這則材料中可以看出,崔、李並不否認強娶這一件事,只是說,顔悅之女不能算是百姓之女,而應是士族之女。《北夢瑣言》中也說:"時有零落衣冠顔氏女,……吳湘強委禽焉。"如此,顔女身份當屬士族無疑。
唐律中有禁止監臨官娶部民女爲妾的規定:"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爲妾者,杖一百",[13][P265]"監臨"是管轄之義,監守內娶妾,即在管轄範圍內娶妾,杖一百,然以魏鉶和李紳對吳湘娶妻的處罰,可推知當時監臨官娶部民女爲妻亦屬違法。《唐令拾遺·戶令》第九言中有:"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後,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願者,並不在禁限。"此令中門閥相當可互爲婚姻的地域範圍後定已擴及地方。其時,顔悅、王氏早已死去,顔女和後母人地兩生,生計無著,恐怕連一般百姓的生活還趕不上。魏鉶因此沒有詳細考察,疏漏了顔女爲士族這一重要的事實,這是一個小失誤,爲後來牛黨翻案找到了口實。然而,依律來看,門閥相當爲婚不算違律,也只是針對和娶而言,強娶如何?律無明言。然唐律規定,常人之婚姻"諸違律爲婚,雖有媒聘,而恐嚇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13][P271]恐嚇而娶加一等,即徒一年;強娶加二等,徒一年半。監臨官當再加等。觀對強娶加等的嚴厲處治,可推知即使顔女爲士族,只要是強娶,仍屬違律。
退一步說,吳湘即使沒有強娶的情節,其被處死也不冤枉,因爲依照唐律,判罪時有"兩罪從重"的原則,《唐律疏議》卷六《名例律》:"諸二罪以上具發,以重者論。"[13][P123]娶部人女,即使是強娶,也罪不至死,李紳判處吳湘死刑,就是從重罪--貪贓來判的,從這一點上說,爭論顔女是否爲士族于吳湘案是否冤枉就沒有意義了。下面論述一下吳湘正是因貪贓而被殺的事實
(三)關於貪贓。奏章說吳湘貪贓,款項不多,李紳把吳湘娶妻的財禮,誣指爲贓款。筆者認爲都不真實。關於是否貪贓,所有的材料均無異議,就連既懷著個人私憤,又受人唆使的崔元藻也不得不承認這個事實,受到宣宗暗示的禦史台、三司使亦如此。既然事實不能改變,這些人又想達到爲吳湘翻案的目的,於是崔元藻就說:"湘雖坐贓,罪不至死。"[7][P4501]奏章中說"據湘雖有取受,罪不至死。"而吳湘之兄吳汝納甚至於想竭力抵賴貪贓的事實,說:"第湘……被節度使李紳誣奏湘贓罪。" [7][P4500]其肆意篡改事實事竟達到這種地步,其話怎麽能讓人相信。關於吳湘大量貪污公款(即程糧錢,胡三省對《通鑒》的注釋雲:東南蕃使還者,給入海程糧;西北蕃使還者,給度磧程糧。至於官吏以公事有遠行,則須計程以糧,而糧重不可遠致,則以錢准估,故有程糧錢),李紳根據其數額而依律處以死刑的證據有三:"會昌五年,揚州江都縣尉吳湘坐贓下獄,准法當死……遣禦史崔元藻覆推,與揚州所奏多同,湘竟伏法。……乃差禦史崔元藻爲制使,覆吳湘獄。據款伏妄破程糧錢,計贓准法。" [8][P8014]此乃證據一; "部人訟湘受贓狼籍,……紳使觀察判官魏鉶鞫湘,罪明白,論報殺之。"[9][P5349]此爲證據二;第三個證據,就連《舊唐書·宣宗記》中禦史臺上奏也說:"節度使李紳追湘下獄,計贓處死"。[7][P619]另外,唐武宗時,對犯贓者處罰極嚴,"故時,竊盜無死,……至是,贓滿千錢者死",[9][P1418]而監守自盜比竊盜加二等處治,可見,吳湘因監守自盜被處死,於法無枉。
至於娶妻的財禮是否是贓款。吳汝納爲其弟翻供說:"湘素直,爲人誣衊,……吏至以娶妻資媵結贓。"[9][P5350]《資治通鑒》載:"(唐會昌五年正月)淮南節度使李紳按江都令吳湘盜用程糧錢,強娶所部百姓顔悅女,估其資裝爲贓。"而《北夢瑣言》中一則記載對於我們弄清楚此問題也很有幫助,"相國(李紳)……因其(吳湘)婚娶聘財甚豐,乃羅織執勘,准其俸料之外,有陳設之具,坐贓。"[1][P45]從這兩則材料可知,資裝彩禮一定是非常豐厚,否則,李紳不會也不值得把這些東西作爲贓物。唐代娶妻財禮數額大,鋪張浪費。而婚姻重門第,娶士族女子,財禮更多,花費更大。當時新宦競相婚媾於門閥土族,而這些士族"苟他族欲與爲婚,必多責財幣。"[8][P6135] 唐代婚俗就是:"問名惟在於竊資,結縭必歸於富室。乃有新官之輩,豐財之家,……兢相婚媾,多納貨賄,有如販鬻。"[15][P1528]在中後期,這種情況更爲嚴重了。而顔悅之女名義上就是士族之女,再加上容貌出衆,吳湘的財禮定不會少。再說,吳湘顧及身分,臉面,財禮豐盛也在情理之中。然而這些財物從何而來?當時吳湘官職卑微,俸祿微薄,如果確實奉公守法,所得俸祿除去基本的生活開銷,恐怕連平時的社會應酬都不夠。吳湘的財禮殊厚,按其正常的俸祿不可能負擔這些花銷,又確實有貪贓行爲,那麽這些彩禮是贓款就不足爲奇了。或許吳湘貪污,部分原因正是爲了娶顔悅之女。
上面分析了吳湘案的起因、強娶、顔女身份、貪贓等問題。充分證明了"吳湘之案"並非冤案。還有一點能證明吳湘強娶,貪贓罪當死,並非有冤情。"吳汝納之獄,朝廷公卿無爲辨者,惟淮南府佐魏鉶就逮,吏使誣引德裕,雖痛楚掠,終不從,競貶死嶺外。"[9][P5343]魏是原推官,正因爲吳湘罪狀確鑿,所以寧死不願作僞證。否則,說出真相(假使吳湘有冤情的話),既能升官,得能好處,又免受皮肉之苦、貶謫之罪,何樂而不爲呢?
"吳湘之案"是牛党、宣宗、宦官藉以打倒李德裕等正直之士的藉口。李德裕被貶到崖州,不久病死;李紳先死,被追奪三任官告,子孫不得仕;"(大中元年)二月,制劍南西川節度、光祿大夫、檢校吏部尚書、同平章事、成都尹、上柱國、隴西郡開國公、食邑兩千戶李回責授湖南觀察使,桂州刺史、禦史中丞、桂管防禦觀察使鄭亞貶循州刺使"。[7][P619]丁柔立替李德裕鳴不平,鄭亞上書訴冤,說自己無罪受貶。石雄本不預吳湘之案,"前鳳翔節度使石雄詣政府自陳黑山、烏嶺之功,求一鎮以終老。執政以雄李德裕所薦曰:'曏日之功,朝廷以蒲、孟、岐三鎮酬之,足矣',除左龍武統軍。雄怏怏而薨。"[8][P8035-8036]李商隱的詩《舊將軍》"雲台高議正紛紛,誰定當時蕩寇勳?日暮灞陵原上獵,李將軍是舊將軍",藉以諷刺將德裕之功一筆抹殺;《獻寄舊府開封公》是爲鄭亞所作"暮府三年遠,春秋一字褒。書論秦逐客,賦續楚離騷。"詩中表明鄭亞被貶有冤情。[11][P6209][P6212]
總括起來,吳湘之案中有兩點失誤:未確證顔女的士族身份,未嚴格執行死刑執行程式。然吳湘因犯貪贓、強娶二罪被殺,本身並非冤案,並且這些失誤基本上不應該由李德裕負責。之所以爲吳湘翻案,宣宗是憑個人愛憎,來迫害先朝勳貴重臣;對牛党來說,"乃是牛黨迫害德裕的一個藉口。他們利用一個不大的案件,掀起一陣迫害政敵的狂風惡浪。"[5][P106]李德裕、李紳遭到迫害、貶抑,和二李相善之人均遭貶逐。武宗朝剛有起色的政局重又衰頹了下去,後來黃巢起義,唐朝滅亡,很大原因可歸咎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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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nalyse "The Case Of Wu Xiang"
Wang San-bei Huang hui-qi
(Art College,Northwest Normal Universty,Gansu Lanzhou ,China)
Abstract:The first year of DaZhong,using a few mistaken in justice,the empire of Xuan Zong.Niu-dang converted "the case of Wu xiang ".They said Li de-yu,Li shen revenged with private reasons,and "the case of Wu xiang " was a great wrong case.But in fact,the aim of converted case was only to find a reason for getting rid of Li de-yu,Li shen.Wu xiang was killed for his corruption and forcing a marry,the case wasn't wrong.
Key Words: the case of Wu xiang; corruption; forcing a marry
作者簡介:
黃會奇,(1975-)河南開封人,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爲法制史、隋唐史。
來源:中國法律文化網 http://www.law-culture.com/
[ 本帖最後由 沮渠元熙 於 2009-11-23 10:5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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