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查看: 1805|回覆: 0

[公告] 《新大清律》

[複製鏈接]

皇族宗室

大治無上皇

威望0
聖眷51
銀兩2191

1199

主題

12162

回帖

7211

積分

爵位
榮銜
官職
兼職
身份
旗籍
配偶
發表於 2010-4-15 09:30: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A:總綱

一.本站「大清帝國」是由少興建立,現由大治領導之清代歷史論壇。
二.大清律只適用於大清帝國論壇,並非真實政權。
三.大清憲法在非大清帝國論壇的區域,並沒有權利規範。
四.「大清律」為本站之基本規則,為維持本站有良好的討論空間氣氛環境,本站之所屬會員於本站活動務必遵守。
五.本站管理員及本站現任最高領導人為大治皇帝,均擁有本站之最高主權。
六.「領班軍機大臣」為本站之副站長.必須由站長正式公開任命。副站長協助及代理站長處理本站事務。
七.本站行政部門(六部、翰林等)之工作人員,必須依其所屬部門之職權條文行事。
八.公告版「午門」內經站長或領班軍機大臣之公告.其公告之內文即可生效。
九.站長有對本站規則的解釋權,亦可更變其內文。


B:會員註冊條款部份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本站製作、複製或傳播下列訊息:
(一)煽動抗拒及破壞憲法和法律及行政法規實行,或;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有制度,或;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
(四)煽動破壞民族、仇恨或歧視,或;
(五)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佈、教唆犯罪,或;
(七)公然侮辱、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誹謗、進行任何惡意攻擊他人或團體,或;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或;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或;
(十)進行商業廣告行為。
二.互相尊重,對自己的言論和行為負責。
三.違反以上之規定,一律刪除會員帳號。


C:中央與六部

一.六部是大清體系的分支,代表大清帝國行使各種政權。
二.六部組織為1.吏部 2.戶部  3.禮部 4. 兵部 5. 刑部 6.工部
三.中央組織:1. 軍機處 2.大理寺 3.翰林院 4. 侍衛處 5.通政使司衙門 6. 宗人府
四.六部職權依照現行之六部職權法所規定而執行應有之職權。
五.中央官員依大清帝國官爵制度之規定。

D:地方行政

一.地方官員不得干涉非自己管轄區域。
二.地方官員依本憲法之規定,可在該區裡規劃版規,唯需根據大清律及大清國憲法為依歸,並須得到刑部許可。
三.地方官員可在該區域,進行版務動作;若有涉及嚴重違規,則通報由刑部處理。
四.官員可就國民於其管地區之投訴,向刑部作出對被投訴者之控告。

E:官員守則

一.官員品位及俸祿須依大清帝國官爵制度之規定。
二.官員任命可經由1.皇帝2.領班3.協辦4.吏部任命之,必需在午門公告;非以上人員不得私
  自任命為官員。
三.上級長官可提名人選,但亦需由1.皇帝2.領班3.協辦4.吏部任命之。
四.吏部人員可任命官員,但不能超過吏部人員本身的官品
五.需依大清官員服務法為依據,服務大清期間不得抵觸各律法。
六.若大清官員觸犯站內規定,則交由刑部審理;若刑部官員觸犯站內規定,則交由大理寺審理。

F:外交

一.大清外交權一切由禮部處理,唯皇帝、領班、協辦可有外交決定權。


G:司法體系

一.司法體系修改時,需上奏太和殿由各官廷議,再由皇帝及領班決議。
二.刑部、大理寺均為大清司法機構,刑部負責原審,大理寺負責上訴審理,聖上御審為終審。

H:會員守則與權利

一.凡於本論壇註冊後,即屬本論壇之會員,並必須遵守本站規則。
二.可享有使用本論壇之各項設施之權利,亦務必遵守本論壇之各項規則。
三.於本論壇發佈一切言論或留言均只屬於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本論壇之立場。
四.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散播及張貼任何具挑釁性、攻擊性、騷擾性及歧視性之言論或留言。
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佈一切任何有關商業行為及利益轉移之言論或留言。
六.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佈一切任何有關敏感的政治言論或留言。
七.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表火星文、注音文、地區方言等言論或留言。
八.必須遵守單一帳號之政策。
九.務必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如會員抵觸身處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而該國家或地區之執法部門要求本論壇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本論壇將會與執法部門合作,提供任何會員之個人資料作調查之用,而不作另行通知。
十.會員必須遵守本站所屬各版之版規。

以上處罰之罪責內容如下:
輕判:監禁3∼10日
中判:監禁10∼35日
最重:斬首(永久禁止訪問)

以上罰則會按照犯人所犯之罪及次數來釐定執行何種刑罰。

I:常性犯罪性質

一、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者)
輕判:監禁1日。
中判:監禁2∼3日。
重判:監禁3∼5日。


二、違反版面秩序,如違反發文規定者
輕判:編文、刪文。(不用判決書)
中判:監禁1∼2日。
重判:監禁2∼3日。

三、盜文
輕判:監禁1∼2日。
中判:監禁3∼4日。
重判:監禁4∼5日。


四、分身事件
輕判:本尊以外之分身死刑
中判:本尊以外付分身死刑,本尊則監禁4∼5天。
重判:本尊及所有分身一切斬首


五、一切版規慣犯
輕判:監禁15日,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5∼20日,
中判:監禁20∼30天
重判:斬首


J.程序
一.如有觸犯本站版規之會員,根據各版版規之處分方式,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所屬版主及司法部門刑部審議及處分。
二.如有觸犯大清律之會員,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司法部門刑部審議及處分。
三.案例,包括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但已出現提出告訴者)、違反版面秩序者、違反發文規定者。皆由地方官員做出處理、判決,並將處理結果上呈刑部,由刑部執行。得上呈刑部。
四.案例,包括盜文、分身、違反大清律者,由地方官簽文書給上刑部,由刑部審理,判決。
五.案例,盜文以及分身事件,如版面發生到文事件或是疑似分身事件,
 I)當地之地方官可直接於該版提出質疑。
 II).為避免爭執,其餘官員(包括刑部官員)皆不得直接於案發當地反應案件意見。
 III).一般官員如對文章或是國民身分有所懷疑者,可至刑部提出。
 IV)刑部官員如發現地方官員尚未提出之盜文案件以及分身事件,於刑部內部做出調查,待調查出結果後上呈太和殿。
六.如遇不服地方官員判決之情況而上訴者,則交刑部進行公審。


K:《大清官員受審法》
一.本條例經由刑、吏兩部所商議立例,除聖上一人外,其他修改必先經聖上、及兩部同意,並交由兩部討論。
二.受審官員處理。
凡官員被起訴,經刑部接收及證據確實,即時有以下處理:
從四品或以下之官員,即時停職,其職務交由吏部派官員暫代;
正四品或以上之官員,即時停職,其職務交由軍機處或聖上委派官員暫代。
停職命令於被起訴即日至審判有結果為止,期間該名官員所有官權即時被扯奪。
二.定罪處理
不論任何階級之官員,定罪後刑部將有關該案之提告書、開審書以及判決書上繳太和殿,額交由官員討論處分,並根據大清律一章二條之方法或案法地方之版規處分;
犯法官員被太和殿裁為革職者兩個月內不得申請或申請兼職任何官職。
三.官員積犯
若犯罪官員被定罪為革職,不論其日後是否再度入仕,除根據《大清律》之處分方法外,該名犯罪官員將按以下犯罪次數有以下處理;
1)裁定為革職後再犯法,其兩個月不得再任官之期限延長至三個月;
2)經上述第一項規限期後,再有犯法行為,其禁官令將延至半年;
3)經上述一、二項之規限後,再有違法行為,其禁官令即為終身,於大清永久不得任官。
四.若刑部官員被起訴則一切改由大理寺審理


L:大清律增修規定

一.大清律之增修需經由聖上准許,由領班軍機協助修憲;協辦軍機協助領班軍機修律。
二.增修大清律人數,由聖上和領班軍機推出修憲小組,人數不限制。
  修大清律小組屬義務性質,採用不設品與不給予薪資制
三.修大清律完畢後,需由聖上公告於午門,才告生效。
 


附:官員法

第 一 條 官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大清律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二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 三 條 官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第 四 條 官員有絕對保守大清國任何政務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職務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官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部門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第 五 條 官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治遊賭博,各地發言時應注意本
      身身份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 六 條 官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第 七 條 官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九 條 官員奉命派出巡或外交,最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
  
第 十 條 官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巡或外交者亦同。
  
第十一 條 官員除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官員請假規則以吏部公告為準。
  
第十二 條 官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款。
  
第十三 條 官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四 條 官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大清律和官員法者,並依各該法令期處罰。
  
第十五 條 官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報處置者,應受懲處。
 
第十六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B章
違章罰則

一、違反本章則;
罪犯輕微,需由部門長官通報吏部,交由吏部商議,交由吏部進行行政處分。
罪犯中等,需由部門長官通報吏部,交由吏部商議,由吏部決定是否交予刑部審理;
無需要:由吏部自行作出處分,並通報刑部有關處分方法。
有需要:交由刑部根據《官員受審法》程序處理。
罪犯嚴重,需由刑部長官直接通報刑部,由刑部根據《官員受審法》程序處理。

等級定義:
輕微:違反工作守則、行政工作失當。
中等:違反《大清律》非刑事罪行。
嚴重:嚴重違反《大清律》、《大清國憲法》、《大清官員服務》任何一項。

注:此官員法早已成立,但因時日久遠而被遺忘,故此今特重新公告於太和殿。希望各官詳閱,並遵守其法,畢竟本國官員言行正正代表著本國的質素。
http://yykjason.pixnet.net/blog

平生不到景仁宮,便稱英雄也枉然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小黑屋|大清帝國-清朝 清代歷史文化論壇

GMT+8, 2024-12-4 01:00 , Processed in 0.033215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