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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清·大治二年五月十八日(夏)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清代的赌博与禁赌

                                             潘洪钢
(本文已发表于《江汉论坛》2008年第9期,由于本博客的字数限制,这里删除了文章的注释部分)                          

内容提要:清代是中国历史上赌博最为繁盛的时代,也是禁赌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一个时代。禁赌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与社会生活实际严重脱节,对人们的娱乐活动与危害社会的大规模赌博不加区分,导致禁赌法令失去了可操作性,难以长期坚持执行。其他如吏治腐败、人口增长等,也是导致禁赌法令败驰的因素。以晚清时期张之洞开征赌捐为标志,禁赌法令在实施的层面上表现为禁小赌不禁大赌,成为官僚吏胥索贿的一个筹码,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
关键词:清代,赌博,禁赌。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赌博最为繁盛的时代,既有传统的赌博项目,也有新创的和从国外传来的赌博方式,参预赌博的人群更是广泛包括了社会各个阶层。同时,清代也是禁赌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一个时代,律例中对于各类人员参预赌博,及开设赌场、生产和制造赌具,均有严格的惩处规定。这样一种矛盾的社会历史现象,表现出法律与社会生活实际的严重脱节,学术界对此迄乏研究。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的讨论。

                                                        一

       康熙时著名文人王士禛曾说到江浙一带地区,有所谓“吴俗三好”,其中第一好就是赌博:“余常不解吴俗好尚有三:斗马吊牌、吃河豚鱼、敬畏五通邪神,虽士大夫不能免。”[[1]] 打马吊赌博排在一个地区习尚之首,可见清代至康熙时期赌博风气就已经十分盛行了。清代赌风之盛,概括来说主要有二个方面:
第一,清代赌博方式种类繁多:既有传统的赌博方式,也有新创的方式,还有从西方传入的方式;有极富民族特色的方式,也有体现地区特点的方式;有极其雅致的方式,也有非常简明直接的方式。
传统的赌博方式如投壶,清代仍有遗存:“投壶之法,乃东汉蔡遵所制。……予在都时,与同人酒闌之时,曾投数次,今多年不投矣。”[[2]] 清代新创的方式如“叉麻雀”,成型于清中期,至晚清盛极一时:“麻雀亦叶子之一,以之为博,曰叉麻雀。凡一百三十六,曰筒,曰索,曰万,曰东南西北,曰龙凤白,亦作中发白。始于浙之宁波,其后不胫而走,遂遍南北。……光宣间,麻雀盛行,逮乎诸侯士大夫及士庶人,名之曰看竹,其意若何可一日无此君也。其穷泰极奢者,有五万金一底者矣(一底犹言一局)。”[[3]] 清中叶以后,从国外传入的赌博方式如扑克、赛马、赛狗、打弹子和彩票等,在沿海地区和通都大邑流行一时。“扑克,欧美叶子戏之总称,有种种名目,亦以纸为之。……达官贵人之豪赌,以此为最,一掷万金,日夕数次者,时有所闻。富商巨贾,渐而效尤之,京师、天津、上海、汉口皆盛行。”[[4]]
以射为博可谓极富民族特色,此种赌博由来已久,清代满族以骑射立国,此风更盛,。皇家常有演练时较射之事,不独武将,文臣也有参加的,为一时之风气。“赌有禁,惟以射博者无禁。京师人家有大书于门曰:‘步靶候教’者,赌箭场也。然往者寥寥,且仅于嘉庆以前有之。”[[5]] 它是清代有特色的赌博项目之一,乾隆初曾就此制订了专门的处罚办法:“旗人操演射鹄者不必察禁外,倘有特开赌场抽头,及容留不射箭买局卖局之人并大赌银钱者,即行缉拿交部,照开场赌博律治罪。”[[6]] 看来射箭也不是单一的较射,而是有人参加买局的的赌博。体现地区特色的赌博项目,最典型的如广东的“闱姓”之赌,以科举中式者的姓氏为赌,“闱姓者,广东赌局之最大者也。头家为富商大贾,主其事。开科之年,设局卖票,令人入钱。豫拟榜中每姓几人,以千万为一决,俟揭晓,按中否以定输赢。其始仅行之童子试,继行之乡试,后渐行之会试。”[[7]]
极其雅致的围棋也成为赌博项目,在扬州等地的游船上,就有以围棋设赌的情形,更有甚者,连官缺也可以通过此种赌博来赢得:“广东昔年,一中丞一方伯皆好弈,闻候补某令亦工弈。一日,抚宪衙参后,中丞留方伯与某令至签室对弈。中丞对某令曰:‘现有某处出缺,尔若能胜方伯,即命方伯委尔署某缺;方伯若胜,则罚尔银一千两修文昌阁。’盖其时正修文昌阁也,令唯唯。……至日昃始毕,数之,某令胜方伯三子,当即吐血一口。晚间遂檄署某缺,至今广东传为佳话。”[[8]] 最简明直接的赌博,如掷骰子、压宝之类,在政府采用高压政策禁赌的情况下,还出现了所谓“跌钱”之赌,雍正间“跌钱一项,其风日炽,将钱掷地以决胜负,所赌输赢盈千累百,竟不减于牌骰。”[[9]]
自清初以降,赌博花样繁多,除上述各项,还有樗蒲、叶子戏、象棋、马吊、纸牌、骨牌、骰子、摇摊、掷状元筹、压宝压扠、敲诗、斗鹌鹑、斗鸡、斗蟋蟀、斗鹪鹩、花会、花灯鼓、番摊、山票、诗票、铺票、白鸽票、女子花会等等,林林总总。
第二,参赌人员广泛,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从宫廷中的帝、后到下层的宦官内臣,从高官显贵到社会底层的贩夫走卒,从统兵的武将到下层兵丁,乃至妇女和老幼,参预赌博活动的人数众多。
乾隆曾掷骰子:“乾隆时,高宗尝于几暇,取《列仙图》人物,绘群仙庆寿图,用骰子掷之,以为新年玩具。”[[10]] 晚清西太后则好雀戏,“孝钦后尝召集诸王福晋、格格博,打麻雀也。”[[11]] 官僚吏胥,参预赌博为一种常见现象:《履园丛话》载:“余尝论女子小人,未尝读书识义理,犯之有也。若公卿大夫,受国重寄,食禄千钟,不以致君泽民为心,而以草窃狗偷为事,亦终日屹屹,彼此较量,而斯民号呼门外,拘候堂皇,愁怨难伸,饥寒交迫者,不知凡几,而皆不之省。斯人也,大约另具一种心肝者耶。”[[12]] 生员秀才乃至教官,均有参预赌博的,康、乾时人龚炜记录说:“赌博之风,莫甚于今日。闾巷小人无论已;衣冠之族,以之破产失业,其甚至于丧身者,指不胜屈。近有诸生犯赌一案,教官坐赃落职,以下褫革拟罪者数人,似亦可以少惩矣。而沉溺游场者,卒无悛心。愚谓聋虫尚可通以意气,人为物灵,冥顽一至此耶!且盗贼,饥寒迫之也,此更何所迫欤?数年前,陇西有仆马遵者,身受赌害,抽刀断一指自誓,于时观者失色,尽谓其能痛改矣;乃左创未愈,而右执叶子如初。”[[13]]      赌博成为有闲阶层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康熙时,士大夫喜马吊,其牌之横纵幅……”。[[14]] 下层穷苦百姓参赌情况亦所在多有,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浙江建德县县令途遇一贫妇“哭甚哀”,问其缘由,得知“其丈夫日逐赌场,并将家内什物窃去,以供赌博,家中安得不贫,妇人所以哭也。”[[15]] 妇女参预赌博的例子亦时有所见:“徽人嗜利,自士大夫至乡民,靡不染其习。妇女在深闺,凭‘走水’代射,或暮夜乞灵于淫昏之鬼。富者丧赀于无形,妇女迷惘失志,愤而戕生者,比比皆是。亲戚朋友互相排斥,怨深水火,风俗大坏。”[[16]]   
       赌风之盛,给社会生活带来显而易见的影响。清中叶以后“七字歪诗,八张马吊,九品头衔,十分和气”[[17]] 的民谚,说明马吊等赌博项目,已经成为小京官们在官场上厮混的必备手段。而在号称“赌国”的广东,凡于赌博不利的字眼均成为一时之忌讳:“粤人好赌,故平日有普通忌讳之字,如牛舌则谓之牛利,盖以舌字粤音近息,与折阅之折字同音,闻之不利,故讳舌为利,取利市三倍之义。又猪肝谓之猪润,盖肝与干同,人苟至于囊橐皆干,不利孰甚,故讳肝为润,取时时润色之意。其他类此者尚多,不能一一载也。”[[18]] 而赌又往往与娼妓业联系在一起,“国初,苏州富商大贾,妇女宴会,辄广携白镪,招邀赴会,谓之花赌。沿至于今,犹未改也。”[[19]] 可见赌博与社会生活、风气均有极大关系。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赌场所用的筹码,成为市场上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备了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功能:道光二十八年,浙江慈溪县令捣毁了当地的一个花会赌场“次日清晨,城中绅士俱来拜谒,余以筹码示之,答曰:不知父台拿办后,此筹尚有用否?昔日大筹一千,小筹五百,入典可以赎当,入市可以买物,不问人,只问筹也。”这个县令也不由得感慨:“是何世界哉。”[[20]]

                                                        二
      
       赌博既不符合中国传统思想的主流观念,也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历来为封建王朝所禁止。清入关之前既已有赌博之禁,入关初以明代法律为基础的清律也明确了禁赌的规定。康、乾盛世,清统治者一再发布禁赌的上谕,尤其是雍正时期颁布了一系列的禁止赌博的上谕,表明了禁赌的态度与决心。雍正七年(1729年)发布禁赌上谕:
游惰之民,自昔治天下者之所深恶。若好为赌博之人,又不止于游惰而已,荒弃本业,荡废家资,品行日即于卑污,心术日趋于贪诈。父习之则无以训其子,主习之则无以制其奴,斗殴由此而生,争讼由此而起,盗贼由此而多,匪类由此而聚,其为人心风俗之害,诚不可以悉数也。[[21]]
乾隆则将赌博视为社会风俗的四大恶习:
朕闻奸宄不锄不可以安善良,风俗不正不可以兴教化。闾阎之大恶有四:一曰盗贼,三代圣王所不待教而诛者也。二曰赌博,干犯功令,贻害父兄,以视周官之罢民,未丽于法而系诸嘉石收之圜土者,罪有甚矣。三曰打架,即周公所谓乱民,孟子所谓贼民也。四曰娼妓,则自周以前人类中未尝有此。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22]]
体现了政府对赌博的态度与禁赌的出发点。
康熙以降,社会上赌博之风逐渐盛行,政府也逐渐细化的禁赌条例。自康熙到雍正,清代禁赌法规不断完善,形成了历史上最完整、全面和严厉的禁赌法规。乾隆以降,仍有部分规章出台,但只是对雍正时期形成的法规进行少量的补充,可以说雍正时期,清王朝禁赌的法规成为定制,此后直到光、宣时期,禁赌法规未再进行大的调整。
       清代禁赌的法规,细致全面而且较为严厉。立法者的出发点,是要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任何身份的人参预任何形式的赌博均属非法,同时禁绝赌具的生产与传播、销售。对于官员和负有禁赌职责相关人员的行为,也做出了较为详尽的奖惩规定。
       乾隆时期颁布的《大清律例》卷34《刑律·杂犯》,较全面地记载了当时禁赌的条例(本节未注明出处者均出自该卷):
       对于参预赌博者,规定:“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对于偶然开赌,抽头不多的“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参赌者的主人或上司也分别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有入宗室府内赌博者,“俱问发近边充军”。
       对于开设赌场聚赌者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赌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旗人设场抽头,“初犯发极边烟瘴充军,再犯拟绞监候。容留房主,初犯发边逺充军,再犯发极邉烟瘴充军,俱照名例折枷月日发落,赌博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
       对于官员参预赌博的惩处尤其严重,凡参赌“革职枷责,不准折赎。” 官员开场聚赌,如系旗员:“革职,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不准折赎,永不叙用。其失察该管各官,俱交部议处。领催鞭五十,族长鞭二十五,系官亦交部议处。”如系汉员,“官员无论赌钱,赌饮食等物,有打马吊,斗混江者,俱革职,满杖枷号两个月。上司与属员斗牌、掷骰者,亦均革职,满杖枷号三个月,俱永不叙用。如该管上司并督抚容隐属员赌博,及地方官弁疎纵赌博者,俱交部严加议处稽查”。
       对于制造及贩卖赌具,自康熙初已经开始制订惩处条例,至乾隆时期成为完整条例:“凡旗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及贩卖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贩卖者,发近边充军。俱照名例折枷月日发落。失察该管各官,亦照失察赌博例治罪” 。“凡民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及贩卖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赌器具不行销毁者,照贩卖为从例治罪。地方保甲知造卖之人不首报者,杖一百。”负有查赌职责的相关人员,必须究问赌具来源,能查清者受赏,否则也有处罚。
       清代律与例并用,律条极为繁复,但仅就上述主要内容而言,赌博罪重者可至“绞监候”,亦可谓严矣。此类条例一直沿用,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与上述乾隆时期的条例并无太大区别,可见直到光、宣之际,禁赌条例在法律条文上没有大的调整。
       查禁赌博,是所有官员的职责。在京城,禁赌主要由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府尹、五城御史及其所属官兵负责:如步军统领衙门所属八旗三营,“凡缉奸:京城内外,遇有强窃横恶,负罪潜逃,私毁私铸,赌博斗殴者,均责成八旗三营专汛兼辖等官,随时缉获,按名议叙有差,逾限不获,讳匿不报,军捕受财纵放,该管官扶同徇隐者,并论如法。”[[23]] 都察院系统所设五城巡防御史及其属下官兵负责:“凡缉贼捕逃,禁约赌博,驱逐匪类,稽察妄造谣言,及衙役指官吓诈,私开煤窑,纠伙烧炭,以至邪教惑人,聚众烧香,寺院庵观坊店等处,皆令该司坊等时加巡察。”[[24]] 在地方则按照行政体系,由地方督抚大员至道府州县官员负责,封疆大吏均有宣传禁赌、监督所辖地方官员查赌的职责,必要时甚至也可以调动军队配合地方上查拿重大赌博事件。康熙名臣于成龙、陆陇其等,都有在任地方官员时发布的禁赌博告示传世。有些地方官则将国家禁赌法令抄写,广泛张贴。“明白钞录,饬行各属,遍贴城乡村市,咸使周知,并饬严拏赌犯,根究赌具来历,按拟究处。”[[25]] 督抚大员有时也亲自巡察缉赌,如雍正五年(1727年),浙江巡抚李卫亲自查拿赌犯:“自到浙后,即与将军臣鄂密达,齐心协力,申禁颇严,巡拿亦紧。杭城内外,所犯旗汉影射窝赌等事,即饮食输赢,无不经臣衙门亲自批行发落。”[[26]] 责任最重的当然是县令一级地方官员,在县以下的乡村,主要依靠保甲。顺治时期保甲即有负责举报及协同查禁赌博的规定,康雍时期进一步重申,“查禁赌博,则原有责成佐贰转责乡甲,逐户具结之例。”[[27]] 乾隆中修订保甲条例,仍有进一步加强。在军队,则主要由军队各级长官负责,而八旗军队,携眷居住,更易产生赌博事端,为清廷所关注。康熙以降,皇帝发布的针对这方面的诏谕连篇累牍,不胜枚举。各地驻军也有一些具体措施,如广州、福州等地驻防八旗“每旗派拨官一员,小拨什库数名,各按其所管之兵壮,每日轮流挨户稽查。又总委协领一员,专司其事。”[[28]] 与地方上保甲一样,如有失查或徇私舞弊,相关人员要一体连坐。
如此严厉的禁赌条例下,社会上赌博之风却愈演愈烈,形成一种极为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方面是赌禁极严,另方面则是赌风极盛,清代的禁赌根本上是失败了的。那么造成这种历史现象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呢?反复研读相关资料,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几点初步的认识:
第一,禁赌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清代法律与社会生活实际严重脱节。律例中将人们的游乐活动与危害社会的大规模赌博不加区分,一概施予严刑峻法,导致禁赌法令难以长期坚持执行,最终成为“具文”。
赌禁自康熙朝就已渐收渐紧,着力进行禁赌的雍正帝曾回顾说:赌博等事
咸系皇考从前禁止之事,并非创始于朕。但当时之臣工,未能实心奉行,是以一应恶习未得尽改。今王大臣官员内,仰体朕旨加意奉行者,不过十居其五,大半未惬朕怀。[[29]]
显然,他认为禁赌法规难以实际社会中认真贯彻,是由于官员们奉行不力。因此,雍正朝的禁赌,着力于全方位的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同时加强了对赌具的查禁,并进一步扩大了对相关责任官员的连坐。然而,在实际上,雍正朝的赌博仍然是有禁难止,
诸大臣之妻互相延请宴会,为樗蒲之戏,借此夤缘请托。[[30]]
官员大臣妻子互相宴请,樗蒲之戏也成为一种社交活动,实难全禁。在下层百姓及旗人,“或于僻处同人赌愽伊等从何得知。”[[31]] 雍正帝自己也承认:
赌牌掷骰虽为贪钱,然始初多以消遣而渐成者,原系适趣之戏具。[[32]]
至于以连坐治罪的的形式加强对赌具的查禁,实际也有困难。按制:
拿获赌博之人,必穷究赌具之所由来。其制造赌具之家,果审明确有证据,出于某县,将该县知县照溺职例革职,知府革职留任,督抚司道等官各降一级留任。如本地有私造赌具之家,而该县能缉拿惩治者,知县着加二级,知府着加一级,督抚司道等官着纪録二次。将此劝惩之法永着为例。[[33]]
如此,则一名县令查知境内赌犯所用赌具来自邻县或邻省某地,一旦上报,则本地同僚或邻省官员均要受到牵连,对于该县令来说,自身仕途将会受到极大影响。因而,一般官员查获赌具,多称为本地所产,“各省拿获赌具,均称造卖在半年以内,迨细心根究率多不实。”[[34]] 以此规避连坐条例并邀功请赏。雍正帝自己也感到:
饮酒赌博亦易犯之事,而将专汛兼辖各官定以革职降调,其处分不亦过乎。[[35]]
清王朝统治者,一方面担心赌博泛滥形成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立法过严导致官员吏胥借端扰民,因而在加强赌禁的同时,也不时警告:“如有无知之人,不行访缉,乃藉此为由,妄入铺内搜索扰累,讹诈贸易人等,及进人家内,指称缉拿赌博,肆行妄为者,朕断不寛恕,定行治罪。”[[36]] 统治者在犹疑中陷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不得不将查赌升赏条例废止:
地方有赌博之事失于觉察,除照例议处外,将从前议叙之加级纪录,俱照案销去,永著为例。[[37]]
法律与实际社会生活的脱节,导致法令难以执行。在一个以人治为主的时代,严刑峻法推行禁赌也许会在一些局部收到一时之效,但最终的结果却只能是法令成为“具文”。诚如雍正帝自己所说:“倘立法太严,恐稽查之人以为事小而罪大,转有容隐疎纵之事,而法有所不行矣。”[[38]] 而这正是清代禁赌失败的首要原因所在。
第二,吏治腐败,贪污成风,也导致禁赌法令无法实施。
清代的吏治败驰始自于康熙朝,雍正朝虽极力纠偏,但成效不大,至乾隆以降,乃成积重难返之势。此种背景下的禁赌法令,在执行过程中自然会大打折扣乃至成为官吏索贿的筹码。“步军统领,俗称九门提督,以缉捕盗贼、赌博为专责。然赌博遍九门,辄知之而故纵之,以岁有例规也。果侦有富室贵族在家聚博者,则番役往矣。其往也,恒以夜半,围其前后门,获之,械系至署,闭之于班房,例以明晨候步军统领莅讯。被系者辄贿番役,书其数于手条,约期取金。番役至是飨以盛馔,既醉饱,听其归。”[[39]] 在各地方的查赌亦多如此。赌禁最严的雍正朝,巡察御史宋筠报告了一起在山西查获赌博案的情形,颇能说明地方查赌的一般情况:
巡察至盂县鹞腾崖地方,于卖烧饼魏姓之家,见有十余人聚赌。臣面问魏姓云:‘赌博新例甚严,尔等何不怕官。’答云:‘官离此数十里,不得知道。’臣又问云:‘衙役稽查如何?’答云:‘送他几百文钱,就可完事。’臣又问云:‘地方乡约出首如何?’答云:‘同在一块地方居住,不好意思。’彼此瞻徇容隐,情景如绘。[[40]]
乾隆间“台湾赌风甚盛,南北两路守备千总把总等,于所管汛地内派兵廵查,该兵等遇有开赌之处,毎处勒索钱百十文。……该汛兵丁遇见,即将摊场钱文稍为分润,毎处百余文或数十文,实不能多为婪索。四十八年以后,兵丁等所得钱文,均与本管营员陆续分用。”[[41]] 吏治不清,胥役人等更是藉此横生事端,乾隆初就有人看出禁赌等法令的流弊:
赌博、流娼、私贩、私销,诸奉禁之事,惟衙役勾串瓜分包揽,护庇小民,乃公然违禁。官即清查,先令躱避,稽查愈严愈得借端勒索,是上而阻挠功令之弊也。凡有差票到手,视为竒货可居,登门肆横,索酒饭讲差钱,稍不遂意,百般恐吓,乡民畏事莫敢声言,是下而剥削小民之弊也。[[42]]
乾嘉以降,赌禁已成“具文”,查禁赌博的官员与吏胥,以得贿为目标,使得所谓禁赌,成为一些官员非正常收入的一个渠道。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福建汀漳龙道员记载:
郡城娼楼赌馆,甲于通省,皆各衙门书差舆夫包庇,每月送娼赌费三百元至署,家人十数元,数十元不等,此乃道中陋规。[[43]]
凡地方匿藏娼户,隐埋赌家,无不暗索其陋规,即自带家丁,亦隐分其余利。[[44]]
偶有地方官员抓赌,赌局之人往往觉得,“彼皆得我规费,何惧惧哉。遂不以为意。”[[45]] 清末广州闱姓之赌,例行馈赠地方大员竟达数十万两之多,光绪十四年(1888年),游开智署理广东巡抚“严赌禁,却闱姓例馈三十万金。”[[46]] 三十万的巨额银两竟然成为“例馈”,在这样一种官场风气之下,欲完全贯彻禁赌法令,岂可得哉。
       第三,其他影响禁赌法令的因素,包括人口增长的因素,上行下效的示范及赌场应付检查的办法增多等。清代是中国封建时代人口增长最快的一个时期。一般认为,明清鼎革之际中国人口大约不足一亿,在社会总体安定的情况下,百余年时间,至乾隆中已突破了二亿大关。乾嘉之际,发生了大规模的三省白莲教起义和乾嘉苗民大起义,人口略有回落。但很快,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人口突破了四亿大关。人口增长而可耕地面积基本没有增加,导致大量人口从传统农业中游离出来,在村镇间或涌向城镇地区从事农业以外的手工、商业和服务业等各种行业。这就雍正帝所说的“游惰”之民,在这一部分人口中,“闲散”人员增多,赌博极易滋生。赌博方面的上行下效,也促进的赌风的漫延,从贵族官僚到乡村士绅,多有参预赌博者,如大学士陆陇其在“与各乡绅劝戒赌”告示中所说:“赌博一事,实民间大害。然而有司不能禁也,禁之其心必不服,何也?彼见乡绅士大夫皆聚而为之,而有司所禁者,独此蚩蚩之民,宜其心不服也。”[[47]] 在此种情形下,所谓禁赌,难见其效。此外,在长期应付查禁的过程中,清代赌场或赌博组织者,已形成一套对付查禁的办法,“聚游手,隐屏而为之报信者,谓之“走水”,交驰于道,数十里内,呼吸通也。”[[48]] 这里的所谓走水,就是专门对付查禁者一种办法。
    晚清时期,赌博已成泛滥之势,禁无可禁,渐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光绪十一年(1885年),两广总督张之洞首倡驰“闱姓”赌博之禁,开征赌捐,为捉襟见肘洋务活动开辟财源,不久他又在湖北开征所谓“签捐票”,
迨湖北签捐票出,事事以官法部勒之,而局面为之一变。商办者开彩时,所司登记号码,喝报彩目之人,仅公司一二小司事为之。湖北则由总督委司道代办其事,以示郑重。翎顶辉煌,冠裳璀璨,遂令若辈骤增身价焉。[[49]]
应当指出的是,张之洞等封疆大吏开征赌捐,并非近代意义上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筹和控制赌博业,而是为他们自己的政治经济活动筹款的权宜之举,但在法律上,它却使禁赌法令走到了其自身的反面。至此,清初以来的禁赌律例,在实施的层面上表现为禁小赌不禁大赌,成为官僚吏胥索贿的一个筹码。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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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中國歷史上賭博最為繁盛的時代,也是禁賭法律規定最為嚴厲的一個時代」


聲色犬馬是人之常情,怎能完全禁止,應該在限制的範圍內進行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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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國營賭坊不就行吧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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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盲目打压是沒有什麼作用的
應從思想上指導和勸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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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宇文神顯 於 2010-6-15 14:47 發表
開國營賭坊不就行吧XDDD

如果是開的話 你認為應該開在哪個皇帝執政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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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范蠡 於 2010-6-15 16:44 發表
政府盲目打压是沒有什麼作用的
應從思想上指導和勸戒~.

思想上指導要是有用的話
澳門就不會每年都有一批人因賭博要尋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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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樓 山濤 的帖子

澳門的處況還談什麼思想.
已經形成風氣.習慣. 澳門政府的稅收
大部份靠博彩收益.它還敢勸說?
豈不是倒自己臺./?

[ 本帖最後由 范蠡 於 2010-6-15 17: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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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山濤 於 2010-6-15 17:14 發表

如果是開的話 你認為應該開在哪個皇帝執政年間

其實開在那個皇帝也沒有問題
總有些賭徒會傾家蕩產,國家收入一定大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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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范蠡 於 2010-6-15 17:23 發表
澳門的處況還談什麼思想.
已經形成風氣.習慣. 澳門政府的稅收
大部份靠博彩收益.它還敢勸說?
豈不是倒自己臺./?



我曾經打一比喻:澳門是香港的廁所

香港人要幹污穢的事情(賭博/嫖妓)
都到澳門去幹
既可滿足香港人的需要
又不用弄污自己地方

以上是對現況的描述
並不代表我贊成澳門繼續擔任「嫖賭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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