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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令] 「軍機處令」北京外城國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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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爵

從一品少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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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

爵位一等凌雲侯
榮銜從一品少傅
旗籍漢族正藍旗
配偶
發表於 2012-5-14 06:52: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茲因配合「軍機處令」實施入籍制度、為促使已入籍之國民享有更豐富多元之生活,
  經由正四品巡城御史白少展正六品兵馬司指揮驅牛翁擬訂北京外城國民條例:



北京外城國民條例

壹、總則

一、凡我國國民皆具有於圈地內承租一戶住宅之資格,並獲得一枚【戶主勳章】以避免重複租屋情況發生。
  除戶主外,每戶允許額外兩名國民共同持有管理資格,但不授予租屋勳章。
  所居住之圈地,依照每人UID之不同而有所區分:
  • 以 UID 除5:餘數 0、3 者,歸入紅旗圈地
  • 以 UID 除5:餘數 1、4 者,歸入藍旗圈地
  • 以 UID 除5:餘數 2 者,歸入鑲白旗圈地
  • 皇族以及皇上抬入上三旗者,則居於上三旗圈地內


二、我國國民依據身分之不同,得以不同之代價承租一戶以子板為形式之版面,做為居住之地。
  • 未仕官之國民,得以200兩做為承租代價
  • 未仕官之旗丁,得以150兩做為承租代價
  • 官員不分官品,得以100兩做為承租代價
  • 經北京外城上級管理單位評估為最活躍之前兩名戶長,得以免繳一個月租金
  • 無錢租屋者,無論其身分,皆可無償以單帖形式,居住於各圈地提供之【大雜院】內


三、持有爵位者,依照其所持有之爵位階級之不同,分別可於所購買之土地上,興建不同格局之住宅。
  • 國民領有子爵以上者旗丁領有男爵以上者 可興建一戶式住宅(一主板+一子版)
  • 國民領有伯爵以上者旗丁領有子爵以上者,可興建二戶式住宅(一主板+二子版)
  • 國民領有侯爵以上者旗丁領有伯爵以上者,可興建三戶式住宅(一主板+三子版)
  • 國民領有公爵以上者旗丁領有侯爵以上者,可興建四戶式住宅(一主板+四子版)
  • 旗丁領有公爵以上者,可興建五戶式住宅(一主板+五子版)
  • 皇上特旨准予興建者,不在此限。然此舉與御賜府第之涵義有所不同;無論其身分為和,土地之購買費用皆訂為5000兩大清幣
  • 住宅之興建費用,首戶為1000兩。往後每提升一階興建費用增加1000兩
  • 每筆土地除購買時需繳交費用外,每月亦需繳交購買價之 10% 稅金


詳表如下:
興建費用以及稅金
一戶式住宅:土地(5000)+住宅(1000)=6000;稅金:600
二戶式住宅:一戶式住宅(6000)+新建築(2000)=8000;稅金:800
三戶式住宅:二戶式住宅(8000)+新建築(3000)=11000;稅金:1100
四戶式住宅:三戶式住宅(11000)+新建築(4000)=15000;稅金:1500
五戶式住宅:四戶式住宅(15000)+新建築(5000)=20000;稅金:2000


四、御賜府第
  • 聖旨未詳細說明者,則默認為初級御賜府第。於八旗圈地內,將原居所按照其身分標示為【御賜OO府第】同時免交每月租金。
  • 聖旨載明所賞賜之府第為何種格局之住宅,則依照聖旨記載興建,且不計其身分是否逾制問題,但仍須繳交每月稅金。
  • 聖旨載明所賞賜之府第格局外,亦註明免其每月稅金者,方與以免稅。然戶主若於之後繼續興建身分內所允許之格局部分,則需繳交非免稅部分之稅金。
  • 聖旨載明【予以興建】者,僅表是允許興建踰制之建築,並不代表賞賜御賜府第。
  • 當戶主持續三個月以上未曾歸國或持續三個月以上未繳交租金時,將予以暫時遮蔽。


五、墟集
  • 墟集設立於私人土地下方,共分兩大類型:第一類以營利為目標,稱為商團;第二類則為營利以及居住目的之外,稱為商團。每棟建築,不分性質,每月租金皆為200兩
  • 為使墟集更為活絡,官方不定期開放各類【官輔商社團】供應國民申請。凡符合標準者,得以免交不定其數之租金。
  • 邸店設於墟集之內,為官方建築,供應商社團或一般國民進行單帖販賣之活動。


六、土地拍賣
  • 商團或社團戶,欲使用【主板】形式之版面時,可透過參與外城不定期舉辦之【土地承租權拍賣】或
    直接與獲得【土地承租權】之人,購買【承租權利】。
  • 外城依照大清現狀,經大殿提起,皇帝或領班同意後,舉辦【土地承租權拍賣】活動。
    每次以拍賣一塊土地為限,每筆土地起標價格為500兩,每次租期為3個月份。同時每次拍賣期間,必須間隔1個月以上,方得再次舉辦。
  • 興建第一戶時費用為200兩,興建第二戶時,必須再繳交400兩,以此類推。
    ※也就是說,一主板二子版的興建費用為600百+土地承租權※
  • 當承租期限到達時,該土地將再度進行拍賣,若原商社團未取得承租權時,該土地將進行轉移動作,但提供原使用之商社團10天之期限,將原有文件進行轉移。而已興建之版面,將繼續保留給予下任使用者。


七、北京外城景點導覽
以子版形式設立於墟集當中,並使用【北京外城筆帖式】之用戶發表各景點之介紹。所介紹之項目包含:
  • 各圈地之著名景點或私有土地之名人
  • 因欠租而遭清空用戶所發表之有介紹價值之遺跡
  • 因長期未歸國而遭遮蔽之御賜府第


貳、罰則

一、為保有各住商戶之影私權,如商戶主已標示警文,表示為非公開性質之隱藏文帖時,
  若非商戶主許可下,擅闖者依據大清【擾亂版面秩序】送交刑部處理
  若於北京外城管理單位協調後,被告願支付不定額之賠償時,不在此限。

二、各商戶主保有驅逐不受歡迎客人之權,若經商戶主多次警告,仍強行進入者
  依據大清【擾亂版面秩序】送交刑部處理,若於北京外城管理單位協調後,
  被告願支付不定額之賠償時,不在此限。

三、所有販賣之文帖必須於空白處標記出【得以讓購買者明白所購買之內容大綱】方的出售。
  若經購買者提起告訴,外城判定內容與說明有明顯差異之情形者,
  除賠償所有購買者所購買帖子之費用外,並須繳交販售金額之100倍之罰金

四、商團對於購買者之合同皆具有強制履約責任。
  若無法履約時,除退回原收取之價金外亦須賠償2倍之違約金予以受害者。

購買者無法支付所購買之價金,且商團已完成該項服務,
或商團無法賠償價金以及違約金之情況下,
則,大清政府有權以當事人身上之【勳章】【爵位】【俸祿】等作為抵押項目,並替其還清欠款
所抵押之金額,由戶部提擬朝廷,領班或皇帝斷奪。

抵押人必須額外繳交2%之費用贖回抵押物,而遭抵押之物品於抵押期間內,將不顯示於抵押人身上


五、當個用戶持續未繳交租金超過3個月以上者,
  北京城外管理單位,有權直接依照原價直接於各用戶身上所持有之金額,收取各式租稅金。
  並且加罰10%之罰金,以做處分,而所承租或購買之物件,將予以刪除。







此令
領班軍機大臣正一品保和殿大學士
蘇子洵
瑞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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