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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與曾景文互租單位 沒有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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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6 12:58: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表示,當年他將購買的單位租給公務員,是為了有較穩定的收入,強調當時他租住對方的單位,有真正交租,所以不算違法。

麥齊光說,將單位租給現職為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是由於在買樓時剛巧遇到對方,並無預先計劃,又說事件發生在廿多年前,回想事件,認為自己已經是做到最好。



來源:
http://hk.news.yahoo.com/麥齊光-與曾景文互租單位-沒有預謀-023100068.html;_ylt=Al9qGDrWOweID5P.CA23ncewVsd_;_ylu=X3oDMTFwdnRyY29wBG1pdANBcnRpY2xlIE1lbnUgaG9uZ2tvbmcEcG9zAzE3BHNlYwNtZWRpYWFydGljbGVtZW51dGVtcA--;_ylg=X3oDMTJ1dnRxaWc0BGludGwDaGsEbGFuZwN6aC1oYW50LWhrBHBzdGFpZAM3Zjg2MTc1ZC1kMmYyLTMxZGEtOTA1MS0xNGY3NDRhZTg2YTUEcHN0Y2F0A.a4r.iBngRwdANzdG9yeXBhZ2U-;_y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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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7-6 13:02:03 | 顯示全部樓層
就算高永文的僭建事件,也不太算是誠信云云的問題。
因為僭建與否,一個專業人士也未必看出,更何況是普通人。

但麥齊光這樣做是串謀詐騙政府,他租我的樓,我租他的樓,大家也用政府的租金律貼,結果他幫我供樓,我也幫他供樓。結果要全香港市民埋單,這是天理不容。

麥齊光真的當全港市民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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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7-6 13:08:54 | 顯示全部樓層
參考文件:

蘋果日報報導:
同期買上下層 互租申領房津
麥齊光拍檔疑是路政署曾景文  15,233



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左圖)懷疑當年與麥齊光(右圖)互租對方單位,齊齊賺盡政府租津。陳奕釗攝
【本報訊】新任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被揭發與公務員同事互租單位,賺盡政府租津供樓,民主黨昨到廉署舉報要求調查。《蘋果》調查進一步發現,當年與麥互租單位的公務員,相信是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兩人不但同時期買入北角城市花園的單位,更是同座樓上、樓下同單位鄰居,後來麥更授權曾景文負責其單位買賣事宜。麥齊光昨以涉及他人私隱為由,拒絕交代詳情。記者:黃偉駿、譚靜雯

麥齊光昨出席電台節目後,承認當年是與公務員同事互租對方的城市花園單位,但拒絕透露對方身份。《蘋果》翻查麥單位的買賣記錄文件,發現該名公務員很可能是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

麥授權曾買賣單位
根據土地註冊處(俗稱田土廳)記錄,麥齊光與妻子於86年9月18日,以92.58萬元買入城市花園第9座21樓 E室單位,而名為曾景文的買家,則與一女子緊接於9月20日以相若價錢92.8萬元,購入麥樓上的22樓 E室單位,兩宗成交相距僅兩日。
麥齊光日前承認於86至88年間與同事互租單位,為期27個月,隨後搬入政府宿舍。他於90年12月初授權曾景文負責處理其單位的買賣,單位並於90年12月底以249萬元賣出,麥獲利156萬多元。在麥賣樓後,曾景文於92年7月以470萬元賣出手上單位。
根據資料,曾景文多年來先後在運輸署與路政署任職,而工程師出身的麥齊光也曾在路政署工作多年。在90年麥齊光賣樓時,曾景文是運輸署高級工程師,麥則是路政署高級工程師。

記者昨日先後致電麥齊光與曾景文辦公室求證,發展局局長新聞秘書以事件涉及個人私隱為由,不肯回應。路政署發言人稱,事件不涉公務,故不會回答,「你搵到佢(曾景文),就自己直接問佢啦」。

麥齊光昨早出席電台節目時解釋,在80年代原本領取租津租住城市花園一單位,後來靠積蓄購入同屋苑另一個單位後,便租給一名公務員,自己則改為租住對方的單位,「知道有同事想住喺城市花園,而租畀公務員,收入來源更穩定……買物業再租畀其他人,係投資行為」。
民主黨到廉署舉報

他多次強調當年申領租津符合規例,但忘記涉及多少租金,「大約幾千蚊一個月,申請租津必須住返喺申請嘅單位內,我實際上住喺嗰度,冇違反規例」。至於會否辭職,「我按照公務員規矩做,唔覺得係涉及操守問題」。他否認掠盡租津,「當時係咪攞盡市值租金都唔知道,譬如話市值租金係9,000蚊,薪級表只能夠申請到7,000元,唔知呢個係咪叫賺盡咗?」

民主黨昨到廉政公署舉報,要求調查是否有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該黨指公眾有合理懷疑麥齊光和另一名公務員在互租對方單位過程有否串謀協議,加上他不肯公開另一名公務員的身份,做法不妥當,認為利用公帑補貼公務員供樓不合理,建議公務員事務局檢討房屋津貼規定。
麥曾互租單位四大疑點
疑點一
當年兩人懷疑互租單位的租金如何釐定?

疑點二
麥齊光當年原本已租住城市花園,為何在買入同屋苑另一單位後,便刻意搬到懷疑是曾景文的單位?

疑點三
麥齊光與曾景文為何幾乎同一時間買入城市花園樓上及樓下單位?

疑點四
麥齊光為何後來授權曾景文處理其單位買賣?

資料來源:綜合麥齊光與曾景文的樓宇買賣文件紀錄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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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7-6 13:09:54 | 顯示全部樓層
舊有制度
互租「攞着數」鄧國威待跟進  9,033


麥齊光夫婦當年簽訂授權書,委託曾景文負責處理其城市花園單位的買賣事宜。  

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公務員同僚互租單位,變相用公帑補貼供樓,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稱,會進一步研究麥齊光有否違規。
鄧國威昨表示,沒有規定申領租金津貼的公務員不可互租單位,但公務員有責任確保符合申領租金津貼的條件。而有關的租金津貼為舊有福利制度,並不與時並進,現時新入職的公務員已不再享有。至於麥齊光在今次事件會否予人有「攞着數」的感覺,他指最重要是按規條處理。

高級公務員協會主席郭志德說,當年未有公務員置業津貼,為防利益輸送,政府規定申請租金津貼的公務員,不可租住自己或近親的單位。他認為麥齊光做法無問題,若公務員想領取津貼,同時投資物業,唯一做法是一邊租樓,一邊出租物業。
王永平:麥不算違規

華員會副會長利葵燕認為,公務員之間互租物業,並申請租金津貼,做法有沒有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須視乎實際細節,包括租金水平怎樣釐定,才可作判斷。公務員事務局前局長王永平指,過往有個案表面上是公務員互租物業,但實際上是住在自己名下物業,又同時申領租金津貼,這類個案涉及虛報,但他認為麥齊光不算違規,「互相租樓安排,變相我用租金幫你供樓,你用租金幫我供樓;如果兩個公務員都有交租,唔構成虛報資料,喺當年規定係冇違規」。《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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