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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戲? 會計法協商 代簽名、沒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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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8 21:02: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立法院朝野黨團5月31日協商會計法99條之1,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場協商過程多處不符合立法院自己修定的協商規定,依據第70條規定,立法院秘書長必須指派人員,針對協商過程進行錄影、錄音、記錄,但是朝野黨團違反這項規定,沒有留下協商過程任何紀錄。依據第71條規定,協商結論必須由黨團協商代表簽名,立委拒簽協商結論。卻出現別人代簽名,甚至不在場立委,也有人代簽。
朝野協商明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有法定效力的。立法院過去朝野協商結論,都必須由各黨團代表本人簽字認可,並經院會宣讀,才算完成法定程序,但最近出現許多協商代簽造假的混亂情況。曾有一次協商後,一位立委幫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代簽名,卻不會寫「議」這個字,議事人員提醒怎麼寫,但立委還是用注音符號代替議字,用注音符號代簽名,究竟算不算有效,其實很有爭議,但立委也隨便認定,沒有追究這次協商的法定效力。
會計法修法爭議太大,協商時,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賴士葆拒絕簽名,台聯黨團幹事長黃文玲根本沒參加協商,書面協商結論有兩人名字不是本人簽署,明顯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協商過程也沒有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錄影、錄音、記錄,朝野黨團就在不符合職權行使法的程序下,仍然提出有爭議的協商結論。
據了解,協商會計法時,賴士葆當場表達無法接受,其他朝野立委為了趕時間,曾討論可否由其他國民黨團幹部簽名就算有效,但也有人堅持還要蓋黨團印章才算數。賴士葆認為蓋黨團章,也等於是他同意,所以立刻離開協商,別的國民黨立委代簽賴的名字。黃文玲沒有參加協商,被告知別人幫她代為簽名。
立法院議事處表示,議事處負責確認協商結論的簽署人數、資格是否符合,對於代簽是否具備效力,不便評論。據了解,立法院朝野黨團都會在新任幹部產生後,發文給立法院議事處,說明能夠代表黨團簽署協商結論的立委名單,必須黨團幹部全數簽名,才算有效,代簽並不符合規定。
雖然依法,朝野協商要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但立法院公報處表示,會計法協商當天,沒有接到派員對協商過程錄影、錄音的通知。也就是說,這場協商過程,沒有依法進行,外人無法得知詳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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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6-8 21:03:32 | 顯示全部樓層
立委拒簽協商結論。卻出現別人代簽名,甚至不在場立委,也有人代簽。
朝野協商明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有法定效力的。立法院過去朝野協商結論,都必須由各黨團代表本人簽字認可,並經院會宣讀,才算完成法定程序,但最近出現許多協商代簽造假的混亂情況。曾有一次協商後,一位立委幫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代簽名,卻不會寫「議」這個字,議事人員提醒怎麼寫,但立委還是用注音符號代替議字,用注音符號代簽名,究竟算不算有效,其實很有爭議,但立委也隨便認定,沒有追究這次協商的法定效力。


其實有沒有涉嫌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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