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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豈有聽判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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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1 10:58: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作者: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鄭捷案果然符合「社會預期」判了四個死刑。先不說以一條命如何抵償四條命的問題,當日宣判的插曲是,新北地院合議庭執意提解被告到庭聽判,即使被告在言詞辯論終結那天明白的表示他不願聽判。為此看守所還強制押解被告到法庭,引發律師團質疑是否為了「製造新聞畫面」給眾多坐在旁聽席等著聽判的媒體。

審判長樊季康特別代表合議庭反駁表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本來就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宣判為原則,且「法律並無規定宣判時,被告表達不願到庭,法院就不能提被告到庭」,還說被告必須知道他所犯的罪刑應受法律制裁,法官也有義務告知被告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法制裁,反批律師團「誤解法令」。

原來「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判為原則」,包括我在內的決大多數法官,鐵定是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不僅如此,我腦中第一個閃過的念頭是:最高法院自為判決陳水扁總統有罪時,也沒有提解他來聽判,一、二審也沒有強制押解陳水扁聽判。這下子可糟了,扁案又多了一個違法理由!

樊法官為了解釋他們的強制行為合法,還特別強調「法官有義務告知被告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法制裁」,就不知道當社會矚目案件宣判無罪時,樊法官是否也有強制檢察官到庭聽判,告訴檢察官:「國家起訴無辜被告必須受到社會指責的制裁」。

每回審理的案件在辯論終結時,我總會跟當事人說「宣判時可以不用來,判決書會寄給你(們)」;刑事案件對於在押被告,更是慎重的確定是否沒有意願再被提解到庭聽判,還給被告親自簽名確認。原因無他,為免當事人為了聽判奔波勞累,在押被告的提解勞費與不便(被告是要上手銬甚至腳鐐的),反正主文會公告,隔日上網也可以查得到,不然之後也會送達裁判書,上訴或抗告期間是從送達之後才起算。簡言之,沒有親耳聽到判決不會有害當事人,聽判只是當事人的「權利」,從來就不是「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312條還特別規定「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這更說明是否聽判是被告可以自由決定的權利。不過宣判可是法官的法定義務,將判決在公開法庭對外宣布,以完成公開審判的最後一步,無論如何不能擴張解釋為被告有聽判的義務。其實《刑事訴訟法》還明定宣示裁判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主文隔天還要公告,並通知當事人。這也是各法院都設置有「公告欄」張貼裁判主文,並提供線上系統給當事人查詢的緣故。

樊法官另強調「法律並無規定宣判時,被告表達不願到庭,法院就不能提被告到庭」。先別說法官沒有法律依據就違反被告意願,拘束人身自由押解出庭只為非義務的聽判,是否涉犯強制罪的問題。這句話突顯法官不尊重被告身為人的立場,將人矮化為法官手中的囊中物,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所以法官可以為所欲為?這不僅對於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正確認識,更是不尊重人性尊嚴。被告不願到庭聽判的理由很多,可能因為太忙,也可能因為不好意思,更可能是出於對法院的失望或抗議,更別說在押被告每回出庭的人身不便與「被囚犯化」的標籤,更容易讓被告怯步。

總之,所謂矚目案件的被告有聽判義務的說法,不僅違法,更是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且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成為矚目案件的被告,相信樊法官以往承辦的其他重大矚目案件,也不致強制被告到庭聽判,但何以獨獨本件如此?這種濫用裁量權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作法,也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

對了!最高法院至今已有十幾件殺人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這可都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吧。君不見宣判時全都沒有提解被告到庭聽判。在樊法官的「沒有誤解」法令的認識下,全是違法宣判的案件,這該怎麼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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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3-11 11:01:22 | 顯示全部樓層
自以為正義的法官?

回到古代社會大概很適合?
就是拉出去遊街示眾 然後給大家吐口水什麼
當然 法官之所以會這樣判 為了也是要討好所謂的"民意"
然而 一個法官對於法律的不理智 卻還有人叫好 只能說台灣集體的法律素養真的還是有待提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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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1 22:57:00 | 顯示全部樓層
但是 我認為被告還是要聽之 就算你不願意 你也知道宣判如何 不如親自聽  說穿了 今日你幹這樣事情 任人宰
甚麼都要比例原則 偏偏刑法還是有漏洞可鑽  多少的比例是多少科學無人性的比例阿
若要比例原則 鄭捷是否給予被害人多少比例原則呢   且他跟死者無冤無仇 何來給予憐憫之心呢
一條人命如何抵償四條命呢 難不成把你救活在執行死刑一次嗎 好像不錯喔 不然判多少死刑 也只是一個死刑而己
把最高三十年去掉吧 才真正地的一罪一罰
我要說的是 不要老是甚麼素養 這只是被告律師團的質疑而己  換角度說法官也給予鄭捷一個教訓 不也是方法
當談論被告的人身自由 請想被害者的人身自由吧 老實說 殺人者需要給予尊重嗎  尤其這種隨機殺人者 無冤無仇的亂殺人
還需要尊重嗎 別鬧了 這只是助長氣焰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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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1 23:11: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冉肖良 於 2015-3-11 23:13 編輯

原來寫文章的也是法官...

這其實有點是技術問題,
扯太遠的話,有點無限上綱。

在下的看法是,這種牽涉到刑罰的案件,
被告是有義務聽判的,至少在這種場合,
司法部門也是在義務地向被告解釋
例如上訴程序之類的事,
反而是保障了被告的權利。

聽判至少確保司法部門有盡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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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3-12 22:29:45 | 顯示全部樓層
冉肖良 發表於 2015-3-11 23:11
原來寫文章的也是法官...

這其實有點是技術問題,

今天我有告知你了,要你去,你不去,那就是你的自由。

而你的權益有什麼,其實也會有被告律師告訴你,在法治社會裏面,未了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所有的被告都享有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力,同時就算你請不起律師,也會有國家的律師幫你進行辯護。

至於司法部門讓被告了解自己罪刑的義務,也不一定"只能在法庭上"進行,最正式的告知義務,其實是在"判決書"裡面。於是你就算沒出庭,你還是可以拿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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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 發表於 2015-3-12 22:29
今天我有告知你了,要你去,你不去,那就是你的自由。

而你的權益有什麼,其實也會有被告律師告訴你,在 ...

所以在下認為當面宣判所保障的事,
不止是判決內容,
也包括後續(如上訴 / 提出異議的辦法)。

前者只要有人識字就可以轉達給被判者,
後者可沒那麼簡單。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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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2 22:48:3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認同冉兔的想法 別人告知你 是一回事 不如親自聽 有何問題 就當面提問
就像鄭嫌 突然怕死了 想要問法官 或是怎樣  這遠比文章來的好
我不知道耶 就覺得既然幹出這種大事 你就要面對一切 不然任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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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3-12 22:52:1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這樣說好了,放棄也是一種自由。
就像是遺產一樣,你不能因為某人的遺產是正數的。你就強制他去接受那份遺產。

法院所需要的就是盡到"善盡"的"告知"義務。
我有"請"你來,你不來,那是你的自由。
你不來,我用書面通知你,你不看,那也是你的自由。
但是法院卻不能"強制"你來"獲的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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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2 22:56:43 | 顯示全部樓層
高粱 發表於 2015-3-12 22:52
我這樣說好了,放棄也是一種自由。
就像是遺產一樣,你不能因為某人的遺產是正數的。你就強制他去接受那份 ...



那在下也把話說簡單些。

如果被告不去法庭就不能奈他何,
法庭會否被視為失職?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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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肖良 發表於 2015-3-12 22:56
那在下也把話說簡單些。

如果被告不去法庭就不能奈他何,


不會。

因為就像我說的,他會有判決書。
在台灣,判決書就代表了善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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