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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月夜姬

[專題評論] 通訊軟體的證據力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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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5-9 22:00:31 | 顯示全部樓層
冉肖良 發表於 2015-5-6 20:54
嗯,如果沒有相關文件,
那就變成要靠是否採信對話紀錄了。

制臺大人這又是另外一個討論的問題的
去年九月 政治版發生了一件監聽關說的案子
有部分人士認為有白色恐怖的感覺 監聽中央國會總機的電話
這個(通訊法規)尺寸還是由執政者自行去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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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0 13:24:1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月夜姬 發表於 2015-5-9 21:56
有看過了
但就案子發生例子作出感想的

那就更悲哀了,因為你的感想完全建立在法盲之上。

一個法盲隨便將法令引用後又隨便解釋,用粗淺無知的語言去誤導他人討論,企圖引起誤會,簡直十分的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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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0 17:26:4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欺負小女生啊?

中華民國法規沒規定討論東西要引法條全文 也沒規定什麼法律出來死老闆性都要熟讀  這邊很多也只是未成年 不是妖精

法盲跟誤導有點誇張
真的要說 引導  引完全文然後故意解釋錯
才叫做故意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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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0 18:18:06 | 顯示全部樓層
樓上,發文就是要對自己的文負責,跟小女生沒有關係,總不會你要跟我說,文章加精華是因為他是小女生?
如果是因為這樣,那麼我真替你們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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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0 21:05:1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納茲 發表於 2015-5-10 18:18
樓上,發文就是要對自己的文負責,跟小女生沒有關係,總不會你要跟我說,文章加精華是因為他是小女生?
如果 ...

這樣說吧……

月姑娘提出的重點不是現行法規是否容許用那些紀錄,而是可否向這些紀錄賦予法律效力。在下第一次留言也已經說過,要先看現行法規。先生能引用法規印證在下的疑問,本來是好事,但先生在舉出更有力的證據之前就罵人有心誤導,這就顯得先生不是出於善意發言。

至於在下把文章列為精華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個討論帶出了現行法規和司法上可能的漏洞,提供很好的討論空間。如果先生認為自己可以發更好的帖,在下無任歡迎,但希望先生注意一下自己的語氣,否則請恕在下再將先生與禰正平相比,甚至需援引敝國、敝省律例解決了。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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