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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香港網民發狠話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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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冉肖良 於 2015-5-29 01:39 編輯

香港《蘋果日報》
稱「屈穎妍應滅門」蘭花系成員被捕

  【本報訊】作家屈穎妍早前就警誤拘智障男案撰文力
撐警方,政治團體「調理農務蘭花系」(按:這七個字是
粵語髒話的諧音)成員馬健賢留言指屈「應當滅門」,昨
被警以不誠實使用電腦拘捕。

  馬與另一成員陳文近日因屈穎妍事件遭親北京報章攻
擊,揪出兩人曾在網上電台發表殺警言論,昨同時涉襲警
被捕。

  有法律學者質疑,以不誠實使用電腦拘捕上述人士,
有打壓言論自由之嫌。 


  警方昨晚表示,昨於大埔及天水圍分別拘捕47歲馬
姓男子及63歲陳姓男子。馬涉不誠實使用電腦及襲警,
陳涉襲警。兩人正被扣查,由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
查科跟進。

  馬健賢早前在臉書聲稱:「林超榮屈穎妍一家五口,
應當滅門才合道理。」《大公報》報道,馬及陳則於去年
底在網台「低俗頻道」節目《現代豪俠傳》分別說「殺警
就要夠薑」、「有自殺傾向的人,我呼籲一定要劈低幾個
差佬先死」。本報記者昨發現有關網上片段已被移除。

  據了解,警方是針對馬健賢的滅門留言,以不誠實使
用電腦拘捕,陳則不涉此案。

  根據《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警務人員,或
協助、煽惑任何人襲警,可罰款港幣5000元(新台幣
20000元)及監禁6個月。馬及陳的殺警言論疑牴觸
此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不誠實使用電腦
罪原本針對黑客,但寫法含糊,沒指明不誠實使用他人電
腦才可入罪,導致近年執法機關使用此法例的層面越來越
闊,引起法律界爭拗,「甚麼叫不誠實?有好大主觀性」

  張續指,若果警方相信上述涉案行為足以構成刑事恐
嚇,「就應該告他刑事恐嚇,不應該硬要用這條罪。我覺
得並不合宜使用這條罪行。當你咁做,很大可能打壓言論
自由」。假若涉案者並非透過網絡發表此言論則未必能入
罪,「就這樣說就沒事,在電腦說反而變成有問題,道理
上講不通」。

  至於因網台言論涉襲警罪,張則指,須視乎涉案人士
具體言論及上文下理,「要證明他有意圖想鼓吹其他人真
的這樣做,而不是胡言亂語」。

  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曾在網上回應馬的留言,笑
稱別打擾屈的家人,但呼籲家長到屈所住區域,向其女兒
「送上祝福」。譚向本報表示,昨早有藍衣人到其寓所拍
門,他以為是藍絲帶人士滋擾,沒有應門。其後有街坊透
露藍衣人自稱警察,但沒出示委任證,並一直待在其家門
外路口至晚上。譚斥警方不斷以言入罪收窄言論自由。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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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冉肖良 於 2015-5-29 01:39 編輯

親共份子及梁振英集團
不反省自己的行為搞得天怒人怨,
卻只學其中共主子般,
關押或威嚇詛咒他們(或其支持者)的人,
遲早會出事。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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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上傳圖片?
不了。IMGUR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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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9 01:57:55 | 顯示全部樓層

白色恐怖?!
打壓言論 還是真有什麼毀謗
公然污辱的言行情事
CY梁親中已經是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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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新覺羅毓崋 發表於 2015-5-29 01:47

當權者的話是不可信的,
尤其是靠謊言和暴力奪取權力者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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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肖良 發表於 2015-5-29 02:04
當權者的話是不可信的,
尤其是靠謊言和暴力奪取權力者

雙重標準是常識吧www
現屆政府總是這樣子的
__上傳圖片?
不了。IMGUR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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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9 21:26:15 | 顯示全部樓層
字體不要用斜的會比較容易閱讀。。。。。。另外不誠實使用電腦算是什麼法令阿
有人可以PO條例全文看看嗎?

風瀟瀟、雨瀟瀟,埋土北蒙葬天驕
塵歸塵、土歸土,昂首笑別烽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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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5-29 22:09:22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白愁飛 發表於 2015-5-29 21:26
字體不要用斜的會比較容易閱讀。。。。。。另外不誠實使用電腦算是什麼法令阿
有人可以PO條例全文 ...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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