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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1
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
每十人設一長,每三百人設一牛彔額真,五牛彔設一扎蘭額真,五扎蘭額真設一固山額真。總領七千五百人。
每固山額真設左右梅勒額真。八個固山額真,即為八旗。
=>固山額真──梅勒額真──扎蘭額真──牛彔額真。
順治十七年,定八旗官漢字官名:
固山額真→都統
梅勒額真→副都統
扎蘭額真→參領
牛彔額真→佐領
駐防首都的八旗,其機構有:
領侍衛府(親軍營)、八旗驍騎營、八旗前鋒營、八旗護軍營、八旗步軍營。
健銳營、火器營、虎槍營、巡捕營、防範兵。
如:親軍營由領侍衛內大臣統率。步兵營由步兵統領統率,步兵統領又稱九門提督。有時由大學士乃至親王兼任。
八旗駐防之地:畿輔以至各省、東三省、蒙古、新疆。
=〉有畿輔駐防兵、東三省駐防兵、各省駐防兵、藩部兵。

都統:
從一品。(與將軍同)
全國有設都統:
張家口都統兼管察哈爾游牧事,一般也稱「察哈爾都統」
天津水師都統、歸化城都統、烏魯木齊都統……等等。
副都統:
正二品。(次於將軍)
駐守地若有將軍,則由將軍兼轄。若無將軍,則獨立行使權力。
副都統獨立行使權力的:熱河副都統山海關副都統直隸密雲副都統、青州副都統。
將軍兼轄副都統的:
盛京將軍兼轄:盛京、錦州、熊岳(副都統)。
西安將軍兼轄:西安、涼州(副都統)。
江寧將軍兼轄有二:江寧、京口(副都統)。
杭州將軍兼轄有二:杭州、乍浦(副都統)。
吉林將軍兼轄:吉林、寧古塔、白都納、三姓、阿勒楚喀(副都統)。
福州將軍兼轄:福州(副都統)。
廣州將軍兼轄:廣州(副都統)。
荊州將軍兼轄:荊州(副都統)。
黑龍江將軍兼轄:黑龍江、齊齊哈爾、墨爾根(副都統)。
綏遠城將軍兼轄:綏遠城(副都統)。
成都將軍兼轄:成都(副都統)。
寧夏將軍兼轄:寧夏(副都統)。
另外:定邊將軍伊犁將軍,則只有將軍,沒有副都統。

滿洲國是清代的本國。滿人無不在旗,則國中容一八旗,即中國之中涵一滿洲國。
淺視八旗,以為是清代的一種兵制,如清史稿以八旗入〈兵志〉。但八旗與兵事相關,實因滿洲有軍國民制度。故不得捨其國而獨認其為軍。
一國(滿洲國)盡隸於八旗。八和碩貝勒為旗主,旗下人稱為屬人,屬人對旗主有君臣之分。
八貝勒分治其國,無一定君主,由八家公推一人為首長。可名曰聯邦制,或曰聯旗制。後來皇權漸至超乎八貝勒之上。
清代宗室待遇有所謂「八分」。即指八旗。
直到光緒中期以前,清皇子封王,除了開國八王以外,例不世襲。

八旗都統,舊為八旗臣屬。
康熙年間,旗之行政,盡屬都統。該旗王貝勒祇受其分得之包衣,受俸餉於旗內。
但雍正年間,則直以親王為都統,自後更為常制。

滿洲八旗:
上三旗:鑲黃、正黃、正白。其包衣、佐領不著編立所由。
下五旗:
一、正紅旗: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佐領一,分管二。
第二參領,佐領二,管領二。
第三參領,佐領一,分管二。
第四參領,佐領一,分管二。
第五參領,佐領一,分管三。
二、鑲白旗: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佐領三,管領四。
第二參領,佐領一,新增佐領二,管領四,新增管領一,分管一。
第三參領,佐領一,管領四。
第四參領,佐領一,管領四。
第五參領,佐領一,管領三,分管二。
三、鑲紅旗: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佐領二,旗鼓一,管領四。
第二參領,佐領二,分管二,管領三。
第三參領,佐領一,分管六。
第四參領,佐領一,管領一,分管五。
第五參領,佐領一,管領一,分管五。
四、正藍旗: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佐領三,管領一,分管四。
第二參領,佐領五,管領一,分管四。
第三參領,佐領三,分管九。
第四參領,佐領三,管領五。
第五參領,佐領五,管領一,分管五。
五、鑲藍: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佐領四。
第二參領,佐領四。
第三參領,佐領四。
第四參領,佐領三,管領一。
第五參領,佐領四,管領二。

綠營與勇營綠營:
清軍名義上的主體是八旗兵,實際上則是綠營與勇營。
綠營,歸兵部管轄。
駐於京師者:巡捕營或京營。由八旗的步兵統領指揮。
駐於地方者:該省的最高軍事長官稱為提督。但受該省總督或巡撫節制。
提督之下有總兵、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等職。
太平天國之亂,綠營已無作戰能力,故改編為巡防營。

勇營:
曾國藩的湘軍、李鴻章的淮軍,後來成為軍隊主力,綠營僅存虛名。稱為勇營。
勇營以營為單位。每營四哨。每哨八隊。
統領──分統──營官──哨官──隊官

官名
內大臣年表所收:
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步軍統領總尉、內務府總管、鑾儀衛。
辦事參贊領隊大臣所收:
  
青海辦事大臣
  
葉爾羌參贊大臣
錫伯營領隊大臣
西藏辦事大臣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索倫營領隊大臣
庫車辦事大臣
伊犁參贊大臣
察哈爾領隊大臣
和闐辦事大臣
科布多參贊大臣
塔爾巴哈台領隊大臣
喀喇沙爾辦事大臣
塔爾多哈台參贊大臣
額魯特領隊大臣
英吉沙爾辦事大臣

烏什永寧城領隊大臣
庫倫辦事大臣

惠寧城領隊大臣
庫爾喀喇烏蘇台辦事大臣

烏魯木齊領隊大臣
烏什永寧城辦事大臣

巴里坤領隊大臣
阿古蘇辦事大臣

古城領隊大臣


吐魯番領隊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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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2

兼充或特簡的官職一、          文職:
內閣:
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兼理大臣,無員限。滿、漢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內特簡。
中書科:稽察科事內閣學士,滿、漢各一人。由內閣學士內特簡。
理藩院:
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特簡大學士為之。
翰林院:
掌院學士大學士、尚書內特簡。
文淵閣領閣事,三人。大學士、協辦大學士、掌院學士兼充。
文淵閣直閣事,六人。內閣學士、少詹事、講讀學士兼充。
國史館總裁特簡。
經筵講官,滿、漢各八人。滿員由大學士以下、都察院副都御史以上各官兼充。漢員由大學士、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掌院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詹事府詹事、少詹事、國子監祭酒等官,由翰林出身者兼充。
起居注館,日講起居注官,滿洲十人,漢十有二人。由翰、詹各官簡用。主事,滿洲二人,漢一人。以科甲出身者充之。
太常寺:
管理寺事大臣一人。滿洲禮部尚書兼。
光祿寺:
管理寺事大臣一人。特簡。
鴻臚寺:
管理寺事大臣各一人。滿洲禮部尚書兼。
國子監:
管理監事大臣一人。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
陵寢官:
三陵總理事務大臣盛京將軍兼充。
東陵:總管大臣一人。泰寧鎮總兵兼內務府大臣簡充。
西陵:總管大臣。泰寧鎮總兵兼內務府大臣簡充。
順天府:
兼管府尹事大臣。漢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
奉天府:
兼管府事大臣一人。盛京五部侍郎內特簡,後歸將軍兼管。
二、武職:
侍衛處: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散秩大臣、都統、前鋒營護軍統領、副都統內特簡。
御前大臣。王、大臣兼任。
御前侍衛、御前行走、乾清門行走,無常員。俱侍衛內特簡。故事:凡宿衛之臣,惟滿員授乾清門侍衛,若因貴戚或異材的緣故,才更擢入御前行走或御前侍衛。漢藉經常只能擔任大門上侍衛,若能擔任乾清門侍衛,已是極崇高的職位。
後扈大臣二人。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兼任。
前引大臣十人。內大臣、散秩大臣、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副都統兼任。
侍衛。清太祖自將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爰遴其子弟,命曰侍衛。分作四等。
鑾儀衛:掌衛事大臣。以滿、蒙王、公、大臣兼授。
前鋒營:前鋒統領。王、公、大臣兼領。
圓明園八旗、內務府三旗護軍營:掌印總統大臣一人。本營總統大臣內特簡。總統大臣無員限。王、公、大臣兼任。
三旗包衣驍騎營參領。內務府郎中兼充。
步軍營: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親信大臣兼任。
火器營:掌印總統大臣一人,總統大臣無員限。王、公、侍衛內大臣、都統、前鋒營護軍統領、副都統內特簡。
健銳營:掌印總統大臣一人,總統大臣無員限。王大臣兼任。
總理行營大臣六人。宗室、蒙古王大臣兼任。
神機營:掌印管理大臣一人。親王、郡王兼任。管理大臣無員限。王、公、領侍衛內大臣、都統、前鋒營護軍統領、副都統內特簡。
虎槍營:總統無員限。王、公、大臣兼任。總領六人。上三旗各二人,自一品至五品內特簡。
嚮導處:掌印總統大臣一人。總統大臣內特簡。總統大臣無員限。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副都統兼任。
上虞備用處:管理大臣無員限。王、公、額駙、滿蒙大臣內特簡。
善撲營:總統大臣無員限。都統、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副都統內特簡。
三、內務府:
內務府:總管大臣無員限。滿洲大臣內特簡。
圓明園總管事務大臣,無員限。特簡。
暢春園總管大臣,無員限。特簡。
頤和園、靜明園、靜宜園總管大臣,無員限。特簡。
咸安宮官學管理事務大臣一人。本府大臣內特簡。協理大臣一人。各部院滿尚書內特簡。總裁,滿洲二人,漢四人。翰林院讀講學士、詹事府少詹以下兼充。
武英殿總裁,滿、漢各一人。尚書侍郎內簡。
四、八旗
八旗:都統、副都統
將軍、經略大臣、辦事大臣、參贊大臣、領隊大臣
經略大臣、大將軍、將軍,本從王、貝勒、貝子、公、或都統、親信大臣中簡命,遇征伐時置,畢乃省。八旗制度建立之後,各地駐防工作交給將軍、都統職司。於是將軍始專為滿官,西北邊陲大臣、城守尉各官,亦概定滿缺。自畿輔達各省,分列將軍、都統及大臣鎮撫之。
八旗官職,雖非兼充,也非特簡。但獨立成為一個系統。與其他官職不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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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
天聰十年各設大學士一人。
順治元年增設學士。
順治二年,增設侍讀學士、侍讀等官。
順治九年,設典籍。
順治十六年,裁學士、侍讀等官。
康熙十年,仍補學士以下等官。
乾隆十三年,去中和殿,增體仁閣。以三殿、三閣為定制,即保和、文華、武英三殿,文淵、體仁、東閣三閣。
乾隆五十八年,廢除大學士兼尚書銜。所有兼攝虛銜,一併裁汰。
乾隆以後,內閣的組織與員額漸定。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均正一品。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如由尚書持簡,亦為正一品。學士,滿洲六人,漢四人,從二品。侍讀學士,滿洲四人,蒙、漢各二人,從四品。

滿漢大學士
順治元年設六員。康熙間率用四員。雍正年多用至六員。乾隆十三年定制滿漢各二員。
大學士均由補授後請旨,兼殿閣及六部尚書銜。但乾隆五十八年,廢除大學士兼尚書銜。所有兼攝虛銜,一併裁汰。
閣名凡六: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體仁閣、文淵閣、東閣。
六個殿閣的大學士從保和殿到東閣,有一個由高到低的次序,可以由低到高的升遷。如張廷玉先任文淵閣大學士,再華文華殿大學士,最後升到最高的保和殿大學士。不過乾隆以後,保和殿大學士只授過傅恒一人,即使連晚清的李鴻章也只授文華殿大學士而已。
協辦大學士
初期未有定額設置,遇有大學士在內廷行走或奉差在外,才另選人員協辦閣務。雍正元年到五年間,曾有署大學士。六年,又有額外大學士。十年到十三年,再設協理大學士。到乾隆四年,才有協辦大學士,後來改為常設。
大學士之副職。滿漢各一人。以六部尚書特簡充任,俱從尚書本銜,為從一品。自雍正年以來初置,與大學士同釐閣務。
學士:
兼禮部侍郎銜,乾隆五十八年以後去兼銜。滿洲六人,漢人四人。
侍讀學士
滿洲四人,蒙古二人,漢人二人。順治二年置,初兼太常寺卿銜,後停兼銜。
侍讀
滿洲十人,蒙古、漢軍、漢人各二人。順治二年置,初兼太常寺少卿、光祿寺少卿銜,(順治年間)停兼銜。
典籍
滿洲、漢軍、漢人各二人。順治九年置。
中書
滿洲七十人,蒙古十有六人,漢軍八人,漢人三十人。

大學士職位雖然重要,但有時成為加官,事例不少。如乾隆二十九年,尹繼善授文華殿大學士,仍留兩江總督任。三十五年,阿爾泰授武英殿大學士,仍留四川總督任。而如李鴻章與曾國藩,也都是總督兼官。
雍正以後,權在軍機而不在內閣。大學士基本上是榮譽銜,因此大學士必充軍機大臣,始得預政事。
大學士所兼的某部尚書,也是虛名,並不管部。各部自有尚書。如果需要某大學士暫時管某部事務,會專門加「管理某部事務」的名義。大學士到某部後,該部滿漢尚書分坐左右,該大學士坐在正中,所以大學士又稱為「中堂」。
由於大學士常作榮譽銜,故軍機不少都是大學士,而領班軍機若非親王,就必須是大學士。而不少手握重權的總督也加大學士銜。

翰林院
國初置文館於盛京。
天聰十年改為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弘文院
順治元年,設翰林院。置漢人掌院學士一人,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一人。
順治二年,翰林院省併內三院。以翰林院官分隸內三院。故稱內翰林院國史院、內翰林院秘書院、內翰林院弘文院。
順治十五年,翰林院復設如元年制,增置滿洲掌院學士一人,漢人侍讀、侍講學士各二人。改內三院為內閣,其大學士俱改內閣銜。
順治十八年,復改內閣為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弘文院。裁翰林院
康熙九年,仍改為內閣。另設翰林院,增置滿洲侍讀、侍講學士各三人。
康熙二十八年五月,以大學士徐元文兼管翰林院掌院學士事,始用重臣兼領。
乾隆元年以後,皆以大學士、尚書、侍郎,特簡兼攝,以重其任。其學士員額不別加除授。凡滿洲侍讀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等缺,用各部應陞、科目出身之郎中等官一人,庶吉士出身之翰林官一人,分班遞補。漢人則皆由編修、檢討序陞。

侍讀,滿漢各三人。侍講,滿漢各三人。
修撰、編修、檢討,無定員。
庶常館,教習大臣,滿漢各一人。小教習翰林官六人。庶吉士無定員。

附註:
明代都御史常帶其他官銜出巡。兼管行政民政者稱巡撫,兼管軍事者稱提督,無所不管者稱總督,按需要而設。以後卻常駐地方,成為地方大員。但終明之世,巡撫、總督在組織系統上都屬於都察院,都不是地方行政官員。
清代都察院大體沿襲明代,但有兩點不同:一是把六科給事中并入都察院中。一是清代都察院只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執掌院事,而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等等則作為總督、巡撫的兼銜。這是因為清代總督、巡撫已漸成為固定設置的地方大員,所以賦予其管理地方的全權,使其同時具有監察與軍事指揮調動的權力。
清代的監察御史是要出巡地方的,連總督、巡撫也在其糾彈之列。但順治以後,除了巡鹽御史偶爾出巡以外,均不再出巡,只在京中受理有關公文往來。於是把對州縣的監察,主要都把付給總督、巡撫。

都察院所設: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十五道掌印監察御史。監察御史。
初沿明制,設都察院。順治元年,改左都御史掌院事,左副都御史協理院事。漢左僉都御史一人,先用漢軍,後參用漢人,乾隆十三年省。
外省督、撫,並以右繫銜。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為督、撫坐銜。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銜。(即:只以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為督、撫坐銜。)
各省總督依例均有兼銜,雍正元年規定,除了授為尚書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以外,其餘各省總督,俱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按其語意,應即:總督若有授尚書,則兼右都御史。否則照例是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
兩江總督:
雍正元年,以綜治江蘇、安徽、江西三省,加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道光十一年,兼兩淮鹽政。同治五年,加五口通商事務,授為南洋通商大臣,與北洋遙峙焉。
副榜:指鄉試的副榜,在正榜以外所增取。
副車:今以舉人為「公車」,故以副車稱副榜。
舉人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與書院山長。若增取鄉試副榜,則授以郡學錄與縣教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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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任官方式

任用方式:
皇帝直接任用的官員,叫做特簡。
大臣互推任用的,叫做會推。
官員論俸序遷的,叫做推陞。不俟俸滿遷秩的,叫做行取。
外官知縣、推官,陞遷京官,叫做行取。京官郎中、員外,俸滿外放,叫做截取。

任用官員,除了實授以外,還有其他方式,如署、攝、兼、試署、護理、加銜、革職留任等。
官員初任,多係署職。順治十七年規定署職以二年為限。後來又延長為三年。
署職也可再兼署職。
官員可以兼職。
如總督多兼巡撫。尚書可兼尚書。
如以低級官暫兼高級官,名為護理(或協理)。嘉慶年間,吳邦慶任河南布政使,護理巡撫。
加銜、記名、遇缺即補等也是任用方式。
如嘉慶年間,程祖洛任刑部郎中,京察記名道府,久未外簡,以截取銓授甘肅平涼知府。部臣請留,詔斥規避邊遠,撤消記名。
如咸豐年間,李孟群署潯州知府,加按察使銜,改加布政使銜,以布政使遇缺提奏。
尚有革職留任。
如嘉慶年間,溫承惠任直隸總督,因民間傳佈大乘教等,後發覺,失察輕縱,褫宮銜、花翎、黃馬褂,革職留任。
革職留任之員,如四年無過,準題明開復。
考覈:
考覈又名考課、考績,是定期考察官員的功過,以為獎懲依據。
清初對地方官員三年考覈一次,名為大計。京官六年考覈一次,名為京察。後來都改為考滿,三年一次。
順治二年,開始施行大計。大計之年,藩、臬及府、州、縣正官均須入覲。九年,改為由藩、臬及府佐各一員代覲,後又改為親自入覲。康熙時,親自入覲或者派員代覲,時有變更。
康熙元年,停止大計與京察,改行三年考滿例。內外大小官員,歷俸三年考滿,視其稱職與否,即可分別去留,以示勸懲。
康熙四年,停止三年考滿。康熙六年,復行京察大計。康熙二十四年,復停京察。雍正元年,復行京察,改為三年一次,成為定制。
任官稱謂:
清制,官分九品十八級。任官的稱謂有六:
一、除或授:凡具有為官之資格者,始授以官。
二、補:即復職於原衙門,或改用於他衙門之謂。
三、轉:即同一衙門內遷任於同品級而位次較高之官。
四、改:即同一衙門之官遷任於他衙門同品級之官。
五、調:即以一官更換他官之謂。清制,因事而互相轉換,或特定衙門不設專官而任以他衙之官者,名之曰調用或調任,簡稱調。
六、升:因年、因功而進於高一級官品者。
任官類別:
一、管理事務:1.樂部、太常寺、鴻臚寺,由禮部滿人尚書兼管。2.戶、工二部的錢法堂,由二部右侍郎兼管。3.武英殿、御書處、宗人府銀庫、戶部三庫、工部火藥局、光祿寺、國子監、欽天監、太僕寺、太醫院等,皆有兼管大臣。4.順天府府尹,由漢人尚書或侍郎特任。奉天府府尹初以盛京五部侍郎選任,後改為盛京將軍兼任。
二、行走:即內廷差使,不設專官,而以他官攝行之謂。
三、兼充:即以本任兼他職之謂。如經筵講官、日講起居注官、文淵閣領閣事、提舉閣事、直閣事、國史館、方略館、實錄館等館之總裁官、副總裁官等,均無專官而以他官兼領其事。
四、加銜:即加以高於本秩的官銜之謂。兼銜也是加銜。
五、稽察:即以本職考核他官之謂。
六、差委:差與委不同。差者,由皇帝所差遣,故又名欽差。委者,由上級所委派,故又名委員。
七、分發:即見習。
八、署理或護理:即本官不在其任而以他官代理之謂。
品級:
品級指九品十八級而言,文武官皆同。
文官自正從一品至正從九品,品分正從,凡十八級,不列於十八級之內者曰未入流,附於從九品之次,實為十九級。
土官百長以下則不列品。
武官同於文官。
封爵原因:
一、酬庸(軍功)
二、獎功(死難)
三、推恩(外戚)
四、加榮(孔裔)
五、備恪(明裔)
封爵內容:
世爵、封階、贈銜、蔭子。
世爵:
一、宗室覺羅世爵:
專為優待清皇室王公貴族而設。掌於宗人府。
凡十四等:和碩親王、世子、多羅郡王、長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
二、外藩蒙古世爵:
專為優待蒙古王公貴族而設。掌於理藩院。
凡七等: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
二、民世爵:
專為優待漢員及其他各民族之有軍功大臣而設。掌於吏部驗封司。
凡九位,二十七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一等侯兼一雲騎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輕車都尉,分四等。騎都尉,分二等。雲騎尉,分一等。恩騎尉,分一等。
授爵自雲騎尉始。雲騎尉,襲一次。加一雲騎尉,則合為騎都尉,襲二次。再加為騎都尉兼一雲騎尉,襲三次。再加為三等輕車都尉,襲四次。二等輕車都尉,襲五次。一等輕車都尉,襲六次。一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襲七次。三等男,襲八次。二等男,襲九次。一等男,襲十次。一等男兼一雲騎尉,襲十一次。三等子,襲十二次。二等子,襲十三次。一等子,襲十四次。一等子兼一雲騎尉,襲十五次。三等伯,襲十六次。二等伯,襲十七次。一等伯,襲十八次。一等伯兼一雲騎尉,襲十九次。三等侯,襲二十次。二等侯,襲二十一次。一等侯,襲二十二次。一等侯兼一雲騎尉,襲二十三次。三等公,襲二十四次。二等公,襲二十五次。一等公,襲二十六次。
封階:
分為京官准照加級請封,與外官照現任之級給封。同時又有文、武之別。
文官之階十八:
正一品:光祿大夫
從一品:榮祿大夫
正二品:資政大夫
從二品:通奉大夫
正三品:通議大夫
從三品:中議大夫
正四品:中憲大夫
從四品:朝議大夫
正五品:奉政大夫
從五品:奉直大夫
正六品:承德郎
從六品:儒林郎
正七品:文林郎
從七品:徵士郎
正八品:修職郎
從八品:修職佐郎
正九品:登仕郎
從九品:登仕佐郎
以上文官階若吏員出身者,其從六品、正七品,俱為宣德郎,不及九品者為未入流。初制:一品正從,俱光祿大夫。後從一品改榮祿大夫。
武官之階十八:
正一品:建威將軍
從一品:振威將軍
正二品:武顯將軍
從二品:武功將軍
正三品:武義都尉
從三品:武翼都尉
正四品:昭武都尉
從四品:宣武都尉
正五品:武德騎尉
從五品:武德佐騎尉
正六品:武略騎尉
從六品:武略佐騎尉
正七品:武信騎尉
從七品:武信佐騎尉
正八品:奮武校尉
從八品:奮武佐校尉
正九品:修武校尉
從九品:修武佐校尉
贈銜:
贈銜有加等與減等之分。贈高於本官一級者為加等,反之為減等。贈銜之等十八,如總督(正二品)贈太子少保(超品),巡撫(正二品)贈右都御史(從一品),故為加等。
其中,太師、太傅、太保,俱正一品。少師、少傅、少保,俱從一品。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俱從一品。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俱正二品。以上皆為虛銜,無職掌,亦無員額。凡大臣宣力中外、榮績懋著者,則奉特旨加銜,或為贈典,以示優寵焉。
蔭子:
蔭子之等六:
如二品以下官,滿、蒙子弟蔭主事,漢軍、漢員子弟蔭知州。四品以下官,滿、蒙官至知縣(正七品),子弟可蔭至七品筆帖式,漢軍、漢員官至通判(正六品),子弟可蔭知縣。其餘類推。
蔭子也有減等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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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行政法

總督/巡撫
總督兼銜,有兵部尚書、都察院右御史。又有提督軍務糧餉,及兼理糧餉等名。又直隸、兩江二總督,各兼南北洋大臣,又兼鹽政。(長蘆、兩淮,各置鹽政一人。從來都由內務府及都察院大官中特簡。後來直隸總督兼長蘆鹽政,兩江總督則兼兩淮鹽政。)此皆實職,而非虛銜。
總督云者,不過略稱而已。其實總督之職務甚雜,故官銜亦至於數十字之多。

督撫之權限,若只就官制立論其原則,即總督併掌民政/軍政,巡撫專掌民政,是為原則。
故總督雖併掌之,但所重則在軍政,而民政之責歸於巡撫。民政雖稱共屬督撫職權,然其實以巡撫為其主任。至其關於軍政一切事務,歸於總督專管。

或置總督,或總督兼巡撫,或不置總督而設巡撫。其制不劃一。
一、督撫並設之地。固屬重要之區域,恐巡撫一人不能盡其任,故並設之。
江蘇/安徽/江西,各置巡撫,統之者為兩江總督。
湖南/湖北,各置巡撫,統之者為湖廣總督。
雲南/貴州,各置巡撫,統之者為雲貴總督。
廣東/廣西,各置巡撫,統之者為兩廣總督。
陝西/浙江,各置巡撫,陝西則為陝甘總督所統轄,浙江則為閩浙總督所統轄。
二、設置總督不設巡撫之地,即為直隸/四川/福建/甘肅四省。
此等省分總督,本官之外,必帶管巡撫事之銜。以此上奏摺之時,摺尾必附記以係兼管,不用連衡之由。
三、不置總督,唯以巡撫當任統轄之地方,即為山東、山西、河南、新疆四省。但在這些省分,巡撫還必須兼提督之事務。
(∵總督之於提督,有指揮命令之權,故設總督之省分,其下必置提督。但在巡撫則無此權限,故以巡撫為長官之省分,則須兼提督,以管掌諸鎮節制。)

布政使/按察使
布政使,每省置一人。明代南北直隸,歸戶部管,故不置布政使。
至清雍正二年,直隸亦設此官。而江蘇省則因地廣物阜,只一位布政使不足以管理之,於是特置二人。一駐江寧,一駐蘇州。
乾隆二十五年規定:
江寧布政使掌江寧/淮安/揚州/徐州四府,及通海二州。
蘇州布政使掌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四府,及太倉州。

按察使亦各省置一人,在明代,則唯南北直隸不設。
至清,直隸省亦添設按察使,唯新疆則使分巡道兼按察使之銜。不置專員。

有特種職務之道員
一、督糧道,或稱糧儲道。
二、鹽法道/鹽茶道。
鹽法道,管掌鹽課一切事務。
凡關於鹽務,則有鹽政。其下則有都轉鹽運使/鹽法道,均助鹽政,分其職權,管理鹽務。
直隸省中(如長蘆/兩淮),設鹽政專員之地方,則有鹽運使。不設專員而以督撫兼管之地方,則多半無鹽運使,但使鹽法道掌其事務。
∴故鹽法道若兼鹽運使者,則其職權包括鹽務全體。若另外還有專員運使,而不歸鹽法道兼職,則鹽法道的職權較狹,只以糾彈違反官鹽規則者為其主要職務。
又在某些地方,併合鹽法道與茶道,以為一官,稱鹽茶道,專掌關於鹽稅及茶稅事務。
三、河工道(守巡二道之兼職)
四、驛傳道(守巡二道之兼職)
五、海關道(守巡二道之兼職)
六、兵備道(守巡二道之兼職)
七、茶馬道
除了上述各道以外,還有某些地方道員而帶特別職務,如福建鹽法道,兼理福州造船廠事務等等,不一一敘之。

文官出身
國家試士,分為三試,一曰鄉試,行於各省城。二曰會試,行於禮部。三曰殿試,皇上親臨考試。中式則各賜進士及弟/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
一甲第一名曰狀元,授翰林院修撰。第二名曰榜眼,第三名曰探花,並授翰林院編修。
二甲三甲以下的進士,或在翰林院內庶常館內學習,稱曰庶吉士。或在六部學習行走。或放外任。
庶吉士散館,二甲出身而表現優異者乃授編修,三甲出身表現優異者乃授檢討。其餘有為六部主事者,有即用為知縣者。
進士中尚未為庶吉士者,若在六部學習行走,則為六部額外主事。三年學習之後,該部長官,稟申吏部,補授官職。有內授內閣中書者,有外任知縣者。但止於記名於吏部簿冊,證明官吏資格者,亦不少。

各省舉人之應會試,下第三回者(若在部份省份則是下第一回之後),添副其履歷書,以同鄉京官六品以上之保結,申請吏部,受其柬選。年力精壯者,選用知縣。年老不勝知民官者,選用教授。並皆記名於吏部候選人員簿冊中,以俟他日銓考。是謂大挑。
由此而為知縣者,稱曰大挑知縣。

貢生:指各省選拔生員,而據一定條件授官。至其貢舉方法,分為五種。
一、拔貢生。各省學政,每十二年,於生員中選拔科考二試成績優等者,更行試驗後,給與證書,前赴禮部,進應考試(即朝考),是之謂拔貢生。
二、恩貢生。每遇國家大慶盛典施恩等事,選拔生員若干入國子監,謂之恩貢生。
三、歲貢生。各省府省,選拔官費生員,在學亙久,學行優等者,照遵歲額,陞為國子監生,謂之歲貢生。
四、優貢生。各省學政,每遇三年,就廩生中舉其優秀者,貢於國子監肄業,謂之優貢生。
五、副貢生。雖中式鄉試,成績有可見者,超於定額,則擇為副榜,入國子監,謂之副貢生。
然而,貢生云者,唯以得貢生資格,自以為足,其入國子監者幾希。此因貢生之社會地位,不獨勝監生。且在法律上,監生只有應舉人考試之資格,故貢生實無入國子監修學之必要。
前述拔貢生,應朝考成績不下一二等者,經覆試後,禮部帶領引見,或以七品官學習於六部中,或以知縣資格分發各省,或授教職。

文官任務
管理事務:
有些管理事務,出於特命,素無定例。
此外特定官職,遵據定例,乃使特定官吏,兼管理事務者有之。如樂部,由禮部尚書兼管,是為典樂大臣。
行走:
謂既奉一定官職,處理事務於他官廳者,例如奉職於南書房、上書房、軍機處、奉事處等,皆謂之行走。
不設專品,皆由他官攝行之。
稽察:
謂監督內閣以下官廳事務,糾其非違也。
如內閣/六部/理藩院/鑾儀衛/通政司/順天府/各寺監衙門,命御史稽察之。
宗人府,以宗室御史稽察之。
內務府/各旗,以滿洲御史稽察之。
中書科,以內閣學士稽察之。(即:稽察科事內閣學士)
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則是奉特旨稽察命各旗各部辦理之案件有無完結。
兩翼宗學/八旗覺羅學,皆有稽察官。
以上皆出於特命者。
兼充:
凡歷史上,務須保存之官職,而現在則不甚緊要,或雖非不緊要,然其事務極簡者,不別設專官,以他有官職者兼之,是謂兼充。
差委:
實職或候補候選官吏,於一定期內,辦理他事務,又命辦理新設官廳事務,謂之差委。差者,皇帝之所派。委者,上官之所派。故或曰欽差。又曰委員。
一、差官:各省學政/特命全權公使/長蘆兩淮鹽政等,皆為差官。
如長蘆兩淮鹽政,乃特派給事中/御史,以一年為任期,皆係都察院開列奏請。或有奉特旨,任命內務府卿員司員等者。
此外,給事中/御史所當之差甚多。如巡視淮安漕務/巡視濟寧漕務/巡視天津漕務/巡視通州漕務/巡視五城/大通橋抽查等。
二、委員:凡屬一官廳,或為其分局,而無專官者,則該官廳之上司委其屬僚,辦理事務,是為委員。
分發:
謂新進士及其他有任官資格者,一定期間內,在中央或地方各官廳學習事務者。其在中央官廳,則稱分衙門學習行走。新進士以各部額外主事用。庶吉士之散館者,則以主事用。並皆為學習之員。
又在地方官,新進士以知縣用。若已分發某省,未補實職之時,則有命差委之事。
署理:
謂官吏死亡免官出差,及有他事故,不在其任之時,使他官吏代理之也。
由京堂官署理,皆因特命。
外省則督撫互為署理。
或有使布政使若按察使,代理督撫事務,乃曰護理,不稱署理。
署理與護理,於其為代理者之權限,無有所異。
但在法學上,署理者,帶署印後,非有正官任命,則永遠施行職務,無有限期。有時不別任命正官,永使署理其職,此例不少。護理則否。不過一時處理事務。蓋其精神,在於速使正官執其職務,故護理之事由消滅,即解其職,是為原則。
(又,署理者,也用於官吏資格未深,或因丁憂/迴避,凡不能就實官之時,則署理其名,而行其實務。至障害事故消滅後,才除署理之名,授以本官。)

題調:
題調者,督撫用其職權所行之任官形式也。
凡地方官吏,其秩相當於京堂官者,即至道府一種,均由開列請旨。
若以下之官職,則或由吏部銓選,或由督撫題調。凡吏部銓選,曰內選。督撫題調,曰外補。
再說應題調之候補人員。凡地方官候補人員分為二種:即用/候補。
新進士中,及第殿試,上諭以某官即用者,若遇其官缺,即蒙補用,謂之即用班。
又有由保舉及捐官者,又有如拔貢優貢大挑等,皆已有法定資格可補實缺,但不無緩急遲進者,總稱之曰候補某官。
外補之際,命署某缺者,往往有之。蓋因候補者,資格猶有未足者,雖則為題調缺,恐不免吏部駁議,乃設此一種方法。當是時其名稱署理,而其實權則與實缺官無異。

八旗中之特別世襲武職
有三種,曰勳舊佐領,曰世管佐領,曰互管佐領。
國初各部落長率其族來歸,盡授佐領,以統其眾,子孫因世其官,謂之勳舊佐領。
其人非部落長,夙率其族,服從立功,則特賜戶口,以為佐領,子孫因世其職,謂之世管佐領。
又倡義來歸,而其部屬戶口不多,丁數不敷,不能編成一佐領者,併兩姓或三姓,以為一部。嗣後各姓輪流就佐領職,謂之互管佐領。

一般懲戒
一、俸罰。
二、降級。更分為降級留任/降級調用。
降級留任者,降下官等,仍留現任。留任三年無過,乃得開復(即復職)
降級調任者,降下官等,且轉其任。
三、革職。
革職留任者,雖免官職,尚期四年,留任所執事務,此間無過失,乃復其職。不然,則決為革職離任。
又初任官,而未定其能不能之時,亦暫處革職留任,期一年間,實地查驗,後視其成績佳者,更期三年,俟其無過,乃復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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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制
任官稱謂:
清制,官分九品十八級。任官的稱謂有六:
一、除或授:凡具有為官之資格者,始授以官。
二、補:即復職於原衙門,或改用於他衙門之謂。
三、轉:即同一衙門內遷任於同品級而位次較高之官。
四、改:即同一衙門之官遷任於他衙門同品級之官。
五、調:即以一官更換他官之謂。清制,因事而互相轉換,或特定衙門不設專官而任以他衙之官者,名之曰調用或調任,簡稱調。
六、升:因年、因功而進於高一級官品者。

任官類別:
一、管理事務:1.樂部、太常寺、鴻臚寺,由禮部滿人尚書兼管。2.戶、工二部的錢法堂,由二部右侍郎兼管。3.武英殿、御書處、宗人府銀庫、戶部三庫、工部火藥局、光祿寺、國子監、欽天監、太僕寺、太醫院等,皆有兼管大臣。4.順天府府尹,由漢人尚書或侍郎特任。奉天府府尹初以盛京五部侍郎選任,後改為盛京將軍兼任。
二、行走:即內廷差使,不設專官,而以他官攝行之謂。
三、兼充:即以本任兼他職之謂。如經筵講官、日講起居注官、文淵閣領閣事、提舉閣事、直閣事、國史館、方略館、實錄館等館之總裁官、副總裁官等,均無專官而以他官兼領其事。
四、加銜:即加以高於本秩的官銜之謂。兼銜也是加銜。
五、稽察:即以本職考核他官之謂。
六、差委:差與委不同。差者,由皇帝所差遣,故又名欽差。委者,由上級所委派,故又名委員。
七、分發:即見習。
八、署理或護理:即本官不在其任而以他官代理之謂。

品級:
品級指九品十八級而言,文武官皆同。
文官自正從一品至正從九品,品分正從,凡十八級,不列於十八級之內者曰未入流,附於從九品之次,實為十九級。
土官百長以下則不列品。
武官同於文官。

封爵原因:
一、酬庸(軍功)
二、獎功(死難)
三、推恩(外戚)
四、加榮(孔裔)
五、備恪(明裔)
封爵內容:
世爵、封階、贈銜、蔭子。
世爵:
一、宗室覺羅世爵:
專為優待清皇室王公貴族而設。掌於宗人府。
凡十四等:和碩親王、世子、多羅郡王、長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
二、外藩蒙古世爵:
專為優待蒙古王公貴族而設。掌於理藩院。
凡七等: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
二、民世爵:
專為優待漢員及其他各民族之有軍功大臣而設。掌於吏部驗封司。
凡九位,二十七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一等侯兼一雲騎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輕車都尉,分四等。騎都尉,分二等。雲騎尉,分一等。恩騎尉,分一等。
授爵自雲騎尉始。雲騎尉,襲一次。加一雲騎尉,則合為騎都尉,襲二次。再加為騎都尉兼一雲騎尉,襲三次。再加為三等輕車都尉,襲四次。二等輕車都尉,襲五次。一等輕車都尉,襲六次。一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襲七次。三等男,襲八次。二等男,襲九次。一等男,襲十次。一等男兼一雲騎尉,襲十一次。三等子,襲十二次。二等子,襲十三次。一等子,襲十四次。一等子兼一雲騎尉,襲十五次。三等伯,襲十六次。二等伯,襲十七次。一等伯,襲十八次。一等伯兼一雲騎尉,襲十九次。三等侯,襲二十次。二等侯,襲二十一次。一等侯,襲二十二次。一等侯兼一雲騎尉,襲二十三次。三等公,襲二十四次。二等公,襲二十五次。一等公,襲二十六次。

封階:
分為京官准照加級請封,與外官照現任之級給封。同時又有文、武之別。
文官之階十八:
正一品:光祿大夫
從一品:榮祿大夫
正二品:資政大夫
從二品:通奉大夫
正三品:通議大夫
從三品:中議大夫
正四品:中憲大夫
從四品:朝議大夫
正五品:奉政大夫
從五品:奉直大夫
正六品:承德郎
從六品:儒林郎
正七品:文林郎
從七品:徵士郎
正八品:修職郎
從八品:修職佐郎
正九品:登仕郎
從九品:登仕佐郎
以上文官階若吏員出身者,其從六品、正七品,俱為宣德郎,不及九品者為未入流。初制:一品正從,俱光祿大夫。後從一品改榮祿大夫。
武官之階十八:
正一品:建威將軍
從一品:振威將軍
正二品:武顯將軍
從二品:武功將軍
正三品:武義都尉
從三品:武翼都尉
正四品:昭武都尉
從四品:宣武都尉
正五品:武德騎尉
從五品:武德佐騎尉
正六品:武略騎尉
從六品:武略佐騎尉
正七品:武信騎尉
從七品:武信佐騎尉
正八品:奮武校尉
從八品:奮武佐校尉
正九品:修武校尉
從九品:修武佐校尉

贈銜:
贈銜有加等與減等之分。贈高於本官一級者為加等,反之為減等。贈銜之等十八,如總督(正二品)贈太子少保(超品),巡撫(正二品)贈右都御史(從一品),故為加等。
其中,太師、太傅、太保,俱正一品。少師、少傅、少保,俱從一品。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俱從一品。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俱正二品。以上皆為虛銜,無職掌,亦無員額。凡大臣宣力中外、榮績懋著者,則奉特旨加銜,或為贈典,以示優寵焉。

蔭子:
蔭子之等六:
如二品以下官,滿、蒙子弟蔭主事,漢軍、漢員子弟蔭知州。四品以下官,滿、蒙官至知縣(正七品),子弟可蔭至七品筆帖式,漢軍、漢員官至通判(正六品),子弟可蔭知縣。其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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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都察院左都御史,從一品,滿洲漢人各一人。左副都御史,正三品,滿洲漢人各二人。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俱為外省督撫加銜,無定員。
國初置承政、左右參政。順治元年改承政為左都御史,參政為左副都御史。
舊有啟心郎,順治十五年省。
舊有漢人左僉都御史,乾隆十年省。
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十五道監察御史。從五品。
舊制御史分設十四道,而以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為六掌道。其他則是坐道,皆不理本道職事,惟存空銜而已
如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雲南道,掌山東道兼理廣東/貴州道,掌陝西道兼理湖廣道。
乾隆十四年,特詔釐正,按道定額,各理本道職事,名實相符,規備始備。
十五道御史,有掌印監察御史三十人,一般監察御史二十六人,總數五十六人。
光緒三十二年,按省分道,增設遼瀋道、甘肅道、新疆道,並析江南道為江蘇道/安徽道二道,析湖廣道為湖北道/湖南道二道,共二十道
經歷,正六品,滿洲、漢人各一人。
         初稱司務,後改為經歷。
都事,正六品,滿洲、漢人各一人。
都察院筆帖式,滿洲三十五人,蒙古二人,漢軍五人。
六科筆帖式,滿洲八十人。

另有:
巡察京通各倉科道,十四人。掌稽察在京祿米等十二倉,加上通州、中西二倉,覈其出納,而禁其盜竊。一年而代。
巡視淮安漕務科道,一人。駐瓜儀。
原駐淮安,後移瓜儀。
巡視濟寧漕務科道,一人。駐濟寧。
巡視天津漕務道道,一人。駐楊村。
         原駐天津,後移楊村。
巡視通州漕務科道,一人。駐通州。
(以上皆於每年十月奏請簡派。)
巡察盛京科道,滿洲一人。
         雍正三年置。初制每年更代,後改為五年掄遣一次。
巡察吉林/黑龍江科道,滿洲二人。
         雍正九年置。初制每年更代,後改為五年掄遣一次。
巡察臺灣科道,滿洲、漢人各一人。
康熙六十一年初置,雍正五年以漢人巡察,兼理臺灣學政,乾隆十七年改定三年掄遣一次。乾隆三十年,改為屆期奏請應否改派,必須候旨而行。
順治初年,各省有一名巡按御史,自郎中以下各官皆得選任,兼此銜。順治十八年定議,永行停止。
雍正三年,設各省巡察御史。四年,設直隸巡查御史。先後停止。
雍正元年,設巡視山東河南工務御史一人。後亦停止。
雍正七年,設直隸巡農御史一人。後亦停止。
巡江御史二人,順治六年省。
巡視屯田御史一人,順治四年省。
督理陝甘洮宣等處茶馬御史一人,康熙七年省,三十四年復故,四十二年又省。
六科:
吏科、戶科、禮科、兵科、刑科、工科掌印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正五品。
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正五品。
         國初沿明制,六科自為一署。
         順治十八年,設滿洲漢人都給事中、滿洲漢人左右給事中、漢人給事中
康熙四年,六科止留滿洲漢人給事中。餘俱省。
五年復增設掌印給事中
雍正元年詔以六科隸都察院,聽都御史考核。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師治安的機構。清代把京城分為中、東、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並設公署,稱為五城都察院。
巡視五城御史,滿洲、漢人各一人。由科道中簡用,一年更替。
順治元年,設兵馬司指揮、副指揮,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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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9-2 10:01:11 | 顯示全部樓層
管理/總理大臣
戶部:管理三庫大臣,滿、漢各一人。三年請旨更派。
理藩院: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特簡大學士為之。
翰林院: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大學士、尚書內特簡。
太常寺:管理寺事大臣一人。滿洲禮部尚書兼。
光祿寺:管理寺事大臣一人。特簡。
鴻臚寺:管理寺事大臣各一人。滿洲禮部尚書兼。
國子監:管理監事大臣一人。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
欽天監:管理監事王大臣一人。特簡。
太醫院:管理院事王大臣一人。特簡。
陵寢官:三陵總理事務大臣。盛京將軍兼充。光緒三十年改歸東三省總督。承辦事務衙門大臣。光緒三十一年,改盛京守護大臣置。各一人。
東陵:總管大臣一人。泰寧鎮總兵兼內務府大臣簡充。
西陵:總管大臣一人。泰寧鎮總兵兼內務府大臣簡充。
順天府:兼管府尹事大臣。漢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
奉天府:兼管府事大臣。盛京五部侍郎內特簡,後歸將軍兼管。

圓明園八旗、內務府三旗護軍營掌印總統大臣一人。本營總統大臣內特簡。各營同。總統大臣,無員限。王、公、大臣兼任。
火器營:掌印總統大臣一人。總統大臣無員限。王、公、侍衛內大臣、都統、前鋒護軍統領、副都統內特簡。
健銳營:掌印總統大臣一人。總統大臣無員限。王大臣兼任。總理行營大臣六人。宗室、蒙古王大臣兼任。
神機營:掌印管理大臣一人。親王、郡王兼任。管理大臣無員限。王、公、領侍衛內大臣、都統、前鋒護軍各統領、副都統內特簡。
虎槍營:總統無員限。王、公、大臣兼任。
嚮導處:掌印總統大臣一人。總統大臣內特簡。總統大臣無員限。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副都統兼任。
上虞備用處(亦曰黏竿處):管理大臣無員限。王、公、額駙、滿蒙大臣內特簡。
善撲營:總統大臣無員限。都統、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副都統內特簡。

內務府:總管大臣,無員限。滿洲大臣內特簡。
圓明園總管事務大臣。無員限。特簡。
                暢春園總管大臣,無員限。特簡。
                頤和園、靜明園、靜宜園總管大臣,無員限。特簡。
                御船處統領大臣,無員限。
                管理養鷹狗處大臣,無員限。
咸安宮官學管理事務大臣。本府大臣內特簡。協理大臣。各部院滿尚書內特簡。
上駟院:兼管大臣,無員限。
武備院:兼管大臣,無員限。
奉宸苑:兼管大師,無員限。
盛京內務府:總管大臣一人。盛京將軍兼。後改東三省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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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9-2 10:01:26 | 顯示全部樓層
學歷表
  
稱謂
  
其他稱謂
階段內的考試
升級考試
內容
其他
童生
  
儒童
縣考府考院考
童試
院考錄取者即為「秀才」

秀才
茂才
  
諸生
  
生員
  
附生
  
增生→
  
廩生→
  
五貢(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副貢)→
  
監生(太學生):優監、恩監、蔭監、例監
鄉試
考取者為「舉人」
  
附生(生員附入學宮讀書)
  
邑庠生(明清以來州縣稱「邑庠」,故以此稱呼)
舉人

大挑:
  
舉人三科會試不第者,可考六年舉行一次的舉人大挑。
會試
考取者為「貢士」
  
各省舉人赴京會試名曰「公車」。
  
第一名曰「會元」
進士


殿試,又稱廷試。
  
赴考後即為「進士」
分三甲。
  
一甲賜進士及第。前三名依次是狀元、榜眼、探花。
  
二甲賜進士出身
  
三甲賜同進士出身。
  



朝考
新進士授職考試
狀元例授翰林院修撰
  
榜眼例授翰林院編修
  
探花例授翰林院編修
  
其餘授:翰林院庶吉士、內閣中書、主事、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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