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
上諭朕惟治天下者非獨恃兵威亦在廣結鄰好通和萬邦
自國家一統以來海內肅清四境無虞民生漸裕宜因時制宜以開久安之基
今觀四方之中或有未立國度者或有志建邦而無所依憑亦有遠方之國欲通聲教設都會結盟誼而未有定章可循 若概拒其請則失懷遠之義是以必立明法,以示準繩 茲特頒行《外國設都受理法》聽許他國及未立國度之人依制請設領地以為其國都及政事所據 俾其得以安邦立制養民通商而又不害大清疆序其所設領地皆遵大清法度其交往、攻守、往來,悉有章程可循
第一章 國家性質與身份限制
第一條(國主與國民身份)
新設國家之國主,其所使用帳號不得具有「大清帝國」身份;該國所屬臣民帳號,亦不得同時擁有大清身份。
第二條(國家承認)
凡依本辦法設立之國家,其內部制度、官職與身份設定,大清帝國概予承認;其最高領導者,統一稱為「國主」。
第二章 建國申請與土地配置 第三條(建國申請)
凡國家無設置領地(論壇)且有意向大清帝國申請土地以建立國家者,經核准後, 由大清帝國提供: 一、一個專屬分區
二、三個主板塊(擴增板塊另有取得方式)
三、兩個專用國籍用戶組(含該國管理、該國子民) 第四條(國都與行政板塊)
第一主板塊定為該國「國都板塊」,用於設立會議室、行政機關等用途;
其下得設子板塊作為附屬機關,數量以不超過三個為限,皇帝特許不在此限。 第五條(私有板塊配置)
第二、第三主板塊為該國私有板塊,可選擇經營兩種主題: 一、主題可與大清帝國相同 二、或其中一板塊作為該國人民之居住、生活板塊
第三章 可見性與領土設定 第六條(國土可見性)
該國國土板塊原則上採「僅限登入相對應國民帳號可見」;
屬於主題型經營板塊者,得申請設置為全域帳號可見。
第四章 存續與撤銷規定 第七條(活躍度要求)
若該國所屬成員(含國主)連續二年內: 一、無任何成員於指定簽到處簽到 二、且未於該國領土範圍內發帖 三、則該國視為荒廢,其板塊與國籍資格將由大清帝國予以撤銷。
第五章 設立流程 第八條(設立程序)
有意創立國家者,須提交至少六個成員 ID(含國主)。 一、由大清帝國統一協助開設帳號
二、設立國籍身份與專屬簽到帖子
三、待所有成員完成登入與確認後,由大清帝國正式開設板塊
附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大清帝國依實際運作情形補充解釋;
如有損害大清帝國整體利益、秩序或聲譽之情事,大清帝國保留最終處置權。
以上
總理議政大臣 毓嵂
嘉祐六年二月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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