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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7 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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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少興二年8月12日新修訂版)
A:總綱
一.本站「大清帝國」是由少興領導之清代歷史論壇。
二.「大清律」為本站之基本規則,為維持本站有良好的討論空間氣氛環境,本站之所屬會員於本站活動務必遵守。
三.少興為本站站長,為本站最高領導人.擁有本站之最高主權。
四.「領班軍機大臣」為本站之副站長.必須由站長正式公開任命。副站長協助及代理站長處理本站事務。
五.本站行政部門(六部.翰林等)之工作人員,必須依其所屬部門之職權條文行事。
六.公告版「午門」內經站長或領班軍機大臣之公告.其公告之內文即可生效。
七.站長有對本站規則的解釋權,亦可更變其內文。
B:會員註冊條款部份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本站製作、複製或傳播下列訊息:
(一)煽動抗拒及破壞憲法和法律及行政法規實行,或;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有制度,或;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
(四)煽動破壞民族、仇恨或歧視,或;
(五)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佈、教唆犯罪,或;
(七)公然侮辱、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誹謗、進行任何惡意攻擊他人或團體,或;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或;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或;
(十)進行商業廣告行為。
二、互相尊重,對自己的言論和行為負責。
三、違反以上之規定,一律刪除會員帳號。
C:會員守則與權利
一.凡於本論壇註冊後,即屬本論壇之會員,並必須遵守本站法律。
二.可享有使用本論壇之各項設施之權利,但亦有義務遵守本論壇之各項規則。
三.於本論壇發佈一切言論或留言均只屬於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本論壇之立場。
四.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散播及張貼任何具挑釁性、攻擊性(包括人身攻擊及對國家民族含攻擊性等方面言論)、騷擾性及歧視性之言論或留言。(罪責處分方式:輕判∼最重)
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佈一切任何有關商業行為及利益轉移之言論或留言。(罪責處分方式:中判∼最重)
六.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佈一切任何有關敏感的政治言論或留言。(罪責處分方式:中判∼最重)
七.必須遵守單一帳號之政策。(罪責處分方式:最重)
八.務必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如會員抵觸身處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而該國家或地區之執法部門要求本論壇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本論壇將會與執法部門合作,提供任何會員之個人資料作調查之用,而不作另行通知。
九.會員必須遵守本站所屬各版之版規
以上處罰之罪責內容如下:
輕判:罰款500∼1000兩.或監禁3∼10日,或罰款500∼1000及監禁3∼10日
中判:罰款1000∼2000兩.或監禁5∼15日,或罰款1000∼2000及監禁5∼15日
最重:斬首或永久流放[禁封ip],或斬首及永久流放
以上罰則會按照犯人所犯之罪及次數來釐定執行何種刑罰。
D:常性犯罪性質
一、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者)
輕判:罰銀100∼500兩為恰當,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日。
中判:監禁1∼2日,或罰銀500∼10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日(或2日)。
重判:監禁2∼3日,或罰銀500∼10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2日(或3日)。
二、違反版面秩序,如違反發文規定者
輕判:編文、刪文。(不用判決書)
中判:罰銀100∼5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日。
重判:監禁2日,並罰金500∼10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2日(或4日)
三、盜文
輕判:罰銀100∼5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改判監禁1日。
中判:罰銀500∼1000兩,並監禁2∼3日,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監禁改判3日(或4日)。
重判:罰銀500∼1000兩,並監禁3∼4日,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監禁改判4日(或5日)。
四、分身事件
輕判:本尊以外之分身死刑
中判:本尊以外付分身死刑,並罰銀1000兩,或監禁4∼5天。
重判:本尊及所有分身一切死刑,流放15∼20天(禁IP)
五、一切版規慣犯
輕判:監禁15日.罰銀5000∼100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5∼20日,
中判:斬首或流放20∼30天,或斬首及流放20∼30天
重判:斬首及永久流放
E.程序
一.如有觸犯本站版規之會員,根據各版版規之處分方式,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所屬版主及司法部門刑部審議及處分。
二.如有觸犯大清律之會員,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司法部門刑部審議及處分。
三.案例,包括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但已出現提出告訴者)、違反版面秩序者、違反發文規定者。皆由地方官員做出處理、判決,並將處理結果上呈刑部,由刑部執行。得上呈刑部。
四.案例,包括盜文、分身、違反大清律者,由地方官簽文書給上刑部,由刑部審理,判決。
五.案例,盜文以及分身事件,如版面發生到文事件或是疑似分身事件,
I)當地之地方官可直接於該版提出質疑。
II).為避免爭執,其餘官員(包括刑部官員)皆不得直接於案發當地反應案件意見。
III).一般官員如對文章或是國民身分有所懷疑者,可至刑部提出。
IV)刑部官員如發現地方官員尚未提出之盜文案件以及分身事件,於刑部內部做出調查,待調查出結果後上呈太和殿。
六.如遇不服地方官員判決之情況而上訴者,則交刑部進行公審。
F:緩刑及特別判決
1)緩刑方式包括口頭警告及社會服務令
2)口頭警告只可取代輕判
3)口頭警告只適合第一次之犯案者,而且機會最多3次。
4)社會服務令只適用於 國民口角爭執 違反版面秩序 及 違反發文規定者
5)社會服務令為寫原創文章
6)取代輕判的社會服務令要寫1篇500∼1000字之文章。
7)取代中判的社會服務令要寫3篇500∼1000字之文章。
8)一般而言.欠500兩罰一天,欠1000兩罰2天。
G:《大清官員受審法》
一、本條例經由刑、吏兩部所商議立例,除聖上一人外,其他修改必先經聖上、及兩部同意,並交由兩部討論。
二、受審官員處理。
凡官員被起訴,經刑部接收及證據確實,即時有以下處理:
從四品或以下之官員,即時停職,其職務交由吏部派官員暫代;
正四品或以上之官員,即時停職,其職務交由軍機處或聖上委派官員暫代。
停職命令於被起訴即日至審判有結果為止,期間該名官員所有官權即時被扯奪。
二、定罪處理
不論任何階級之官員,定罪後刑部將有關該案之提告書、開審書以及判決書上繳太和殿,額交由官員討論處分,並根據大清律一章二條之方法或案法地方之版規處分;
犯法官員被太和殿裁為革職者兩個月內不得申請或申請兼職任何官職。
三、官員積犯
若犯罪官員被定罪為革職,不論其日後是否再度入仕,除根據《大清律》之處分方法外,該名犯罪官員將按以下犯罪次數有以下處理;
1)裁定為革職後再犯法,其兩個月不得再任官之期限延長至三個月;
2)經上述第一項規限期後,再有犯法行為,其禁官令將延至半年;
3)經上述一、二項之規限後,再有違法行為,其禁官令即為終身,於大清永久不得任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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