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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清帝國憲法》及《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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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一等焱華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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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5 13:10: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I大清帝國憲法源於皇帝制度,不同的是本憲法採用自由主義思想。
              II大清憲法只適用於大清帝國論壇,並非真實政權。
      III大清憲法在非大清帝國論壇的區域,並沒有權利規範。
第二條      大清帝國站內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大清帝國國籍者即為大清帝國國民;需完成大清站內註冊程序。
第四條      大清帝國領土(現有版域),非經聖上和軍機大臣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大清帝國人民於站內享有一切平等。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大清帝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等等各種,在法律上一律皆是平等。
第七條      I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
                 II若觸犯站內規條,必經司法或刑部的司法程序,不得隨意處以死刑、審問和處罰。
      III唯一例外的是皇帝,皇帝享有最高權利,在處以重大罪刑、死刑或審問;不需經由司法程序。
第八條      人民有訴訟和上訴權利。
第九條      人民有檢舉不法官員權利;但必需到刑部檢舉,由刑部作出調查。
第十條      人民有申請任職大清官職權利。
第十一條  人民可在論壇裡享有一切基本權利之自由,但不得抵觸站規,如抵觸站規者將以司法程序處理
                  之。

第三章                         中央與六部
第十二條    六部是大清體系的分支,代表大清帝國行使各種政權。
第十三條    I六部代表組織:1.吏部 2.戶部  3.禮部 4. 兵部 5. 刑部 6.工部
                   II中央代表組織:1.侍衛處 2.大理寺 3.翰林院 4.軍機處 5.通政使司衙門
第十四條    六部職權依照現行之規定,執行該有職權。
第十五條    六部之開會地點於中央所在地。
第十六條    中央官員依大清帝國官爵制度之規定。

第四章                      地方行政
第十七條    地方官員享有自治權利。
第十八條    地方官員不得干涉非自己管轄區域。
第十九條    I地方官員任命可經由1.皇帝2.領班3.協辦4.吏部任命之,必需在午門公告;非以上人員不得私
                   自任命為地方官員。
     II上級長官可提名人選,但亦需由1.皇帝2.領班3.協辦4.吏部任命之。
                  III吏部人員可任命地方官員,但不能超過吏部人員本身官品,例如吏部人員四品官,則任命地方官
                  員以五品官為最高, 不得任命四品官員。
第二十條      地方官員依本憲法之規定,可在該區裡規劃版規,但不得抵觸大清律。
第二十一條  地方官員可在該區域,進行版務動作;若有重大違規,則提報由刑部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地方官員需在管轄期間,盡力提升該版人氣。
第二十三條 地方官員可就國民於其管地區之投訴,向刑部作出對被投訴者之控告。

第五章       外交
第二十四條 大清外交權一切由禮部處,但亦有例外,皇帝和領班皆有決定外交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禮部需定時抽查結盟國是否存在。

第六章        司法體系
第二十六條 大清司法體制的一切按照現行大清體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司法體系修改時,需上奏太和殿由領班決議。
第二十八條 刑部為大清司法機構,大理寺為二審,聖上御審為終審。


第七章      中央官員與地方官員
第二十九條 需依大清官員服務法為依據,服務大清期間不得抵觸各律法。
第二十條  若大清官員觸犯站內規定,則交由刑部調查和大理寺審查。

第八章      大清憲增修規定
第三十一條  大清憲法之增修需經由聖上准許,由領班軍機協助修憲;協辦軍機協助領班軍機修憲。
第三十二條  大清憲法增修程序需由六部尚書,共同上奏大殿要求增修;其次如無經由六部增修程序,則需
                       由各大臣在大殿召開修憲會議,而且通過人數為官員人數三分之二,才可上奏予聖上增修大清
                       憲法。
第三十三條 增修大清憲法人數,由聖上和領班軍機推出修憲小組,人數不限制。
      修憲小組屬義務性質,採用不設品與不給予薪資制
第三十四條 修憲完畢後,需由聖上公告於午門,才告生效。

少興四年二月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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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興無上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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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7 15:07:10 | 顯示全部樓層
《大清律》(少興二年8月12日新修訂版)

A:總綱

一.本站「大清帝國」是由少興領導之清代歷史論壇。
二.「大清律」為本站之基本規則,為維持本站有良好的討論空間氣氛環境,本站之所屬會員於本站活動務必遵守。
三.少興為本站站長,為本站最高領導人.擁有本站之最高主權。
四.「領班軍機大臣」為本站之副站長.必須由站長正式公開任命。副站長協助及代理站長處理本站事務。
五.本站行政部門(六部.翰林等)之工作人員,必須依其所屬部門之職權條文行事。
六.公告版「午門」內經站長或領班軍機大臣之公告.其公告之內文即可生效。
七.站長有對本站規則的解釋權,亦可更變其內文。



B:會員註冊條款部份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本站製作、複製或傳播下列訊息:
(一)煽動抗拒及破壞憲法和法律及行政法規實行,或;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有制度,或;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
(四)煽動破壞民族、仇恨或歧視,或;
(五)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佈、教唆犯罪,或;
(七)公然侮辱、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誹謗、進行任何惡意攻擊他人或團體,或;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或;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或;
(十)進行商業廣告行為。
二、互相尊重,對自己的言論和行為負責。
三、違反以上之規定,一律刪除會員帳號。

C:會員守則與權利

一.凡於本論壇註冊後,即屬本論壇之會員,並必須遵守本站法律。
二.可享有使用本論壇之各項設施之權利,但亦有義務遵守本論壇之各項規則。
三.於本論壇發佈一切言論或留言均只屬於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本論壇之立場。
四.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散播及張貼任何具挑釁性、攻擊性(包括人身攻擊及對國家民族含攻擊性等方面言論)、騷擾性及歧視性之言論或留言。(罪責處分方式:輕判∼最重)      
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佈一切任何有關商業行為及利益轉移之言論或留言。(罪責處分方式:中判∼最重)
六.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於本論壇發佈一切任何有關敏感的政治言論或留言。(罪責處分方式:中判∼最重)
七.必須遵守單一帳號之政策。(罪責處分方式:最重)
八.務必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如會員抵觸身處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而該國家或地區之執法部門要求本論壇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本論壇將會與執法部門合作,提供任何會員之個人資料作調查之用,而不作另行通知。
九.會員必須遵守本站所屬各版之版規
以上處罰之罪責內容如下:
輕判:罰款500∼1000兩.或監禁3∼10日,或罰款500∼1000及監禁3∼10日
中判:罰款1000∼2000兩.或監禁5∼15日,或罰款1000∼2000及監禁5∼15日
最重:斬首或永久流放[禁封ip],或斬首及永久流放

以上罰則會按照犯人所犯之罪及次數來釐定執行何種刑罰。

D:常性犯罪性質

一、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者)
輕判:罰銀100∼500兩為恰當,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日。
中判:監禁1∼2日,或罰銀500∼10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日(或2日)。
重判:監禁2∼3日,或罰銀500∼10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2日(或3日)。


二、違反版面秩序,如違反發文規定者
輕判:編文、刪文。(不用判決書)
中判:罰銀100∼5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日。
重判:監禁2日,並罰金500∼10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2日(或4日)

三、盜文
輕判:罰銀100∼5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改判監禁1日。
中判:罰銀500∼1000兩,並監禁2∼3日,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監禁改判3日(或4日)。
重判:罰銀500∼1000兩,並監禁3∼4日,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監禁改判4日(或5日)。




四、分身事件
輕判:本尊以外之分身死刑
中判:本尊以外付分身死刑,並罰銀1000兩,或監禁4∼5天。
重判:本尊及所有分身一切死刑,流放15∼20天(禁IP)


五、一切版規慣犯
輕判:監禁15日.罰銀5000∼10000兩,如遇身上金額不足者,則一律改判監禁15∼20日,
中判:斬首或流放20∼30天,或斬首及流放20∼30天
重判:斬首及永久流放




E.程序
一.如有觸犯本站版規之會員,根據各版版規之處分方式,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所屬版主及司法部門刑部審議及處分。
二.如有觸犯大清律之會員,按該會員之情況及嚴重性,由司法部門刑部審議及處分。
三.案例,包括國民口角爭執(嚴重違反版面秩序,或雖未影響版面秩序,但已出現提出告訴者)、違反版面秩序者、違反發文規定者。皆由地方官員做出處理、判決,並將處理結果上呈刑部,由刑部執行。得上呈刑部。
四.案例,包括盜文、分身、違反大清律者,由地方官簽文書給上刑部,由刑部審理,判決。
五.案例,盜文以及分身事件,如版面發生到文事件或是疑似分身事件,
 I)當地之地方官可直接於該版提出質疑。
 II).為避免爭執,其餘官員(包括刑部官員)皆不得直接於案發當地反應案件意見。
 III).一般官員如對文章或是國民身分有所懷疑者,可至刑部提出。
 IV)刑部官員如發現地方官員尚未提出之盜文案件以及分身事件,於刑部內部做出調查,待調查出結果後上呈太和殿。
六.如遇不服地方官員判決之情況而上訴者,則交刑部進行公審。


F:緩刑及特別判決
1)緩刑方式包括口頭警告及社會服務令
2)口頭警告只可取代輕判
3)口頭警告只適合第一次之犯案者,而且機會最多3次。
4)社會服務令只適用於 國民口角爭執 違反版面秩序 及 違反發文規定者
5)社會服務令為寫原創文章
6)取代輕判的社會服務令要寫1篇500∼1000字之文章。
7)取代中判的社會服務令要寫3篇500∼1000字之文章。
8)一般而言.欠500兩罰一天,欠1000兩罰2天。

G:《大清官員受審法》
一、本條例經由刑、吏兩部所商議立例,除聖上一人外,其他修改必先經聖上、及兩部同意,並交由兩部討論。
二、受審官員處理。
凡官員被起訴,經刑部接收及證據確實,即時有以下處理:
從四品或以下之官員,即時停職,其職務交由吏部派官員暫代;
正四品或以上之官員,即時停職,其職務交由軍機處或聖上委派官員暫代。
停職命令於被起訴即日至審判有結果為止,期間該名官員所有官權即時被扯奪。
二、定罪處理
不論任何階級之官員,定罪後刑部將有關該案之提告書、開審書以及判決書上繳太和殿,額交由官員討論處分,並根據大清律一章二條之方法或案法地方之版規處分;
犯法官員被太和殿裁為革職者兩個月內不得申請或申請兼職任何官職。
三、官員積犯
若犯罪官員被定罪為革職,不論其日後是否再度入仕,除根據《大清律》之處分方法外,該名犯罪官員將按以下犯罪次數有以下處理;
1)裁定為革職後再犯法,其兩個月不得再任官之期限延長至三個月;
2)經上述第一項規限期後,再有犯法行為,其禁官令將延至半年;
3)經上述一、二項之規限後,再有違法行為,其禁官令即為終身,於大清永久不得任官。
雕弓玉帶出天昌 士女如四擁綉襄
照海勝旗搖拽影 切雪戈望耀榮光
同携禁旅嚴千帆 羅拜荑茜列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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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7 15:08:16 | 顯示全部樓層
附-火星文條文規範:
1)中央地區,除了聖上明文可以增加火星文字數,否則一律禁止非官方文字,例如火星文、注音文、地區方言及一些義意模糊之留言及文字。
2)地方官員請在所屬轄區內,應設立明文規定是否禁止火星文字,但給予地方官員只准許設立10字內火星字,至於多少字(0~10字內)由地方官員決定
3)目前有些地區沒有地方官員,一切由各地提督設立地方法來規範人民。

罰則:
1)中央地區有火星文字之文章,一切由刑部處分,初犯者以規勸更改內文給予機會,再犯者處罰金200~1000兩或監禁三天以內;如再犯者仍然在再犯的話,則加倍之前的處分。
2)各地區之提督或地方官,如發現違反該地區之規定字數,先以刪文或要求更改內文,以示警告,如再犯者送交給予刑部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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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族宗室

大治無上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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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13 00:56:26 | 顯示全部樓層
勳章法

第一條

我國勳章共分三大類

第一類 御賜類
御賜勳章共有以下:

黃馬褂  
國家最高榮譽勳章,為終生成就獎,由聖上親點授勳

蟒緞朝衣 
國家優秀官員勳章,唯有良臣能吏方可獲得,由聖上親點授勳

巴圖魯  
國家優秀將領勳章,唯有代表我朝出爭立有軍功者方可獲得,由聖上親點授勳

珊瑚朝珠
賜與優秀官員,由領班軍機每三個月提名數人,交由聖上圈選一名【聖上亦可圈選非提名者】

雙眼花翎  
賜與在某方面有特殊貢獻的官員,由領班軍機每三個月提名數人,交由聖上圈選一名【聖上亦可圈選非提名者】

玉如意  
賜與發表五篇以上精華原創文章者,由翰林院每三個月提交

第二類 身分類
身分表示類共有以下:

玫瑰之豔 
為歷屆廢水之花得主

玉碟   
為我國所認可皇族

誥命  
為我國所認可貴族

府第
為我國具有房產者

第三類 請領類
認領類共有以下:

清茶   
發帖總數超過兩千帖之會員即可於通政司請領

駿馬   
在線時間超過六百小時之會員即可於通政司請領


第二條:
原則上勳章如同爵位,獲勳之後可永久持有。唯當獲勳之官員與會員觸犯大清律,遭判刑監禁十五日或以上重罪時,刑部有權奏請聖上收回勳章。勳章一但遭到收回,需再次滿足授勳條件方可重新獲得,同時若授勳時間已至,無符合條件之官員或會員,該季亦可暫停授勳,若聖上認為有其必要,亦可提前或超額授勳。
http://yykjason.pixnet.net/blog

平生不到景仁宮,便稱英雄也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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