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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解釋司法體系,各地方官員請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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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5 03:58: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清司法體系裡,可能造成各地方官員有所誤解。
故在此解釋一遍。
司法體系裡刑部責任裡第8和9項,是各地方官員可擇一處理。
第9項意思除了大型案件或是民人投訴外,都是由地方官處份。
則該9項是當事人如要不服地方官判決,直接由大理寺審理不需經過刑部。
除非地方官員認為應由刑部審理,則可採用第8項之規定。
故不影響大清本質地方自治原則。

領班軍機大臣 陳武帝
少興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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