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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儀及侍衛處守規如下:
一)侍衛處於太和殿版務方面,看見官員發生口角,有權馬上制止。及有權執行編輯及刪除相關口角之文章及回文。
觸動情況:暗諷,污辱等口角。
二)侍衛處有權考慮按爭執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會簽刑部追究,一律以當時侍衛處長官之決定為准。
觸動情況:於太和殿內口角情況昇華至大清律之B7及C4時。於太和殿內發生對皇上不敬的事情時。
三)侍衛處正式開始管理城外校場。有關城外校場的不定期刪文程序,由侍衛處執行。
觸動情況:每月的一號至七號。
四)侍衛處負責制定朝儀呈上皇上及領班軍機決定(註一)。
五)侍衛處負責執行相關朝儀守則。
觸動情況:任何於太和殿內進行任何上奏,上呈等程序未能乎合朝儀之程式。
六)侍衛處有權釋例相關朝儀之任何灰色地帶。
觸動情況:任何官員對朝儀有任何問題,呈至侍衛處內詢問時。(註二)
七)侍衛處一切內務由侍衛處長官決定。而侍衛處只對皇上陛下及領班軍機大臣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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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朝儀僅限於於皇城及官方正式場合,其他場合及地方,除特別指明外,皆不受朝儀限制。」
–朝儀之使用地方只限於太和殿內,於帝都北京,直隸及江南均無效。
對天子聖上
一)聖上乃九五之尊,不論大小官員必須尊稱為聖上,而官員不論大小,面對聖上亦必須謙稱自身為臣,微臣。
太和上議事時
二)必須使用全形字體及標點。
三)必須使用繁體字。
四)如非特別情況,不得使用簡體字及英語以及其他文字。
註二)
朝儀之任何細節之灰色地帶解釋以侍衛處長官為最終決定為優先。
侍衛處官員守則:
侍衛處官員執法時必須要使用綠色字。
侍衛處官員執法時必須清楚列明犯方之錯誤地方,及對犯方進行了何等情度的處分(註三)。
侍衛處官員當完成以上兩項事項後必須在底下簽名(註四)。
侍衛處官員當完成以上三項事情後必須列明執案時的日期。
侍衛處官員必定要以公平,公正的手段處理一切事情。
侍衛處官員執法必須聲稱自身為侍衛處官員才能執法。
註三)
處理方式:
一級:口頭警告。
於口角之文帖內發口頭警告。
二級:警告信息。
於口角之文帖發出警告信息之通知,然後發出警告信息。
三級:修改文帖。
於口角之文帖內修改文帖。
四級:鎖扣文帖。
於口角之文帖內強制關鎖文帖。
處分方式
交由皇上聖或領班軍機大臣待為處分。
觸動情況:使用到處理方式之第四項時,
由侍衛處長官親自上呈致皇上或領班。
註四)
簽名形式為侍衛處XXXXXXXX。
例:侍衛處一等皇城侍衛陳大文。
註五)
上以各個處理方式,必須詳細列明後放於侍衛處內。
以上
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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