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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唐代之均田制、租庸調及兩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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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一等靖寧公
榮銜從一品少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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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 08:44: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均田制之沿革

北魏之均田制度: 北魏本為遊牧民族, 建立政權於北方, 徙居黃河流域, 漸從事農業活動。自五胡亂華, 北方屢受戰亂所擾, 而晉渡建業, 中原大族多南遷, 至田地荒廢。人民困飢流散, 而豪強卻趁機佔奪田地, 故為抑壓豪強, 解決民困, 遂重分配田地, 用李安世議, 行均田法。

按北魏之均田制, 每丁十五歲以上授田: 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 丁女則露田二十畝。露田不得買賣, 桑田則為世業。 丁每年納粟二石, 帛一匹。 除丁男丁女可獲授田外, 戶之奴婢及耕牛, 亦可獲田。

北魏之均田制, 使貧者亦能有相當耕作之地, 亦能為國家負擔相當之賦稅, 在於「均力業」, 而非「均貧富」。

北周、北齊, 至隋唐, 沿襲魏制, 於田的授額則有損益矣。

唐代之均田制的背景: 均田制實施之基要條件, 必備有大量剩餘土地。隋末唐初之際, 北方殘破, 「蒼茫千里, 人煙斷絕」。隋時有民戶八百九十萬戶, 唐初僅有三百多萬;戶人口亦有大量流移或死亡。 是以唐初建國, 首要任務是收拾這殘局, 使流亡人口重新安置在土地上, 以恢復國家生產, 保障國家經濟, 故於高祖武德七年, 承北魏舊制而行均田制。

二. 唐代均田制的內容:

<舊唐書.食貨志>:「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 篤病廢疾給田四十畝, 寡妻妾給田三十畝, 若為戶加二十畝。所授之田, 十分之二為世業, 八餘為口分。世業之田, 身故則為戶者授之, 口分則收入官, 更以給人。」

據上文可見授田的對象已集中在男丁方面, 比北魏時所授更多。男丁所獲的田分田, 用以種植穀物以繳賦稅; 二十畝之永業田則種植桑榆棗果, 生產絹帛以納戶調。

此制亦能照顧及年老及殘廢者及寡妻妾, 他們均獲授適量之田地以維持生計, 是以均田制頗有近代國家福利保障之意味。但上述之授田法, 只限於寬鄉, 狹鄉則減半, 而在寬鄉的工商業者, 授田則較常人減半, 至於在狹鄉者, 則不獲授田。

此制用意, 是把人民安定於土地之上, 進行生產。由於每丁均獲授田, 是以「有田則有租 有家則有調, 有身則有庸」, 政府稅收變得系統化, 人民在獲得權利後, 才對國家盡義務, 交付租庸調的稅項。

是以此制有為民制產的精神。均田制是按丁授田, 因此必須有完整的戶籍調查紀錄, 才能實行。為了保障均田制, 政府原則上是禁止田地買賣。

三. 唐代之租庸調稅收制度

武德七年, 設立租庸調制, 以作徵收均田民戶之依據。

租庸調和均制均以人民為單位。 法律上規定所有人都要授田, 故人人都有義務承擔稅項。「有田則有租, 有家則有調, 有身則有庸」, 所謂租就是田畝稅, 每丁獲授田後, 歲納粟二石。 庸是力役, 凡丁, 歲役二旬, 閏年加二日, 無事則折絹三尺, 布加四分一。 有事加役者, 十五日免其調, 三旬則租調俱免。 通正役者不得過五十日。 至於調, 則是布帛之徵, 每年每戶納絹二丈, 若納布則加四分之一, 納絹者兼納綿三兩, 納布者則加三斤。絹布棉之納實按不同地區而施行。

凡租庸調之物皆於秋季徵收。唐制並非所有民戶皆納要立租庸調, 免課範圍實很廣泛。 官吏九品以上及貴族、官學生徒等, 均免課役; 此外如鰥、寡、孤、獨及豪族之僕婦寺均免其賦, 至於由狹鄉遷寬鄉者, 天災損失者及由政府下令特免者皆免其賦。故唐代課戶及不課戶之比例近一比一, 簡言之, 一戶需負擔兩戶之賦稅。

四. 租庸調之特色

首先, 租庸調制必須配合以均田制的施行才能執行。客觀上須有安定的政治環境及健全的戶籍制度才能準確按丁授田及徵收賦稅。

其次, 租庸調制「有田則有租, 有戶則有調, 有身則有庸」, 項目分明, 官吏無從作弊, 不似此制破壞後各種稅制, 可隨時增, 有進無已。

另一方面, 租庸調之實行, 對民生亦有較大的保障。 人民得授田的權利後才負擔賦稅的義務, 均田制和租庸調實有為民制產的精神。 此外百姓所繳納的都是本身已有的, 如粟出自口分田, 布帛出自永業田, 故不需改售農作物為貨幣納稅, 避免了因物價升降所帶來的影響。

此外, 租庸調之稅率亦較前代為輕省。如八十畝口分田納粟二石, 約為四十稅一, 比文景三十稅一輕, 二十日的庸, 亦低於漢代三十日之力役, 戶調二丈, 較晉之戶調少六倍。

除了裨益於民生之外, 對唐初國計亦有幫助。在租庸調實施期間, 由於民戶是固定於均田之上, 政府有完整的戶籍紀錄, 故政府之稅收實較穩定, 不會有失去預算之情況出現。

五. 租庸調的破壞和兩稅制的興起

租庸調自高祖武德七年, 行了六、七十年, 至玄宗時仍為國庫收入之重要來源, 其後漸次破壞。租庸調和均田制的破壞是互為關聯的, 租庸調建基於均田制上, 是以均田制受到破壞, 租庸調制也不能獨全。

府兵制、租庸調制都是建基於均田制上, 府兵制先於玄宗時敗壞, 己見均田制度崩潰之先兆。 均田制的崩潰, 除了是人口劇增, 土地不敷供應; 豪強兼併土地, 使貧戶流徙避稅, 使戶籍不準, 政府無稅外, 唐政府, 特別是玄宗一朝, 亦須負上責任。 初, 租庸調法, 自開元承, 久不為版籍, 法度日弊, 土地、戶口登記, 田土還受, 稅、役徵發等, 都因朝廷怠懈而紊亂, 使豪強相併, 州縣莫能制。朝廷的怠懈實加速了豪強兼併土地, 貧戶流亡, 加速了均田崩潰。

連續九年的安史之亂, 更直有力地衝擊了租庸調制, 激化了土地的變異和人口流移。安史之亂中, 民戶固因戰亂而死亡, 但更多的是逃匿、流亡, 使唐室能掌握的戶籍, 只三分之一。 玄宗開元年間仍能依賴租庸調為國家主要稅收, 但肅宗至德年間, 「天下殘瘁, 蕩為浮人」, 依靠租庸調的財源已呈困萎, 政府迫得徵收他稅作補充, 出現了「科斛凡數百名…., 不知其涯」的情況。

租庸調法是戶為本, 安史亂後, 戶籍只三分之一, 以丁為本之稅制己出現困難, 加以「富人多丁者, 以宦、學、釋、老得免, 貧人無入則丁存, 故課免於上, 而課免於上, 而賦增於下, 富戶都需負擔租稅, 成政府抽稅的對象, 故租庸調法已不能對政財政來源有所裨益。

租庸調制之根本精神已不能適應安史亂後之社會情況, 且安史亂雖平, 但唐室仍是征賦繁複, 軍國待用,急如眉燃。 若重整戶籍, 乃費時失事, 而租庸調亦為一較繁複之徵稅方法, 故乃欲保留租庸調之制而加以整理, 實乃徙勞無功之舉。

故租庸調之不得不放棄,實乃無可避免之事, 玄宗以後, 肅、代、德三朝, 三十年間都是以解決政府財政困難, 整理稅法為施政重心。

在商稅方面, 鹽、鐵、酒及茶等成為後唐之重要經濟來源; 在農稅上, 由畝稅演變而來的兩稅法亦正式取代租庸調, 成為國家財政之重要源。

唐初除徵收租庸調外,亦有徵收畝稅,根據土地所產徵收,於秋季繳納,此外亦有徵收戶稅,在夏季時繳交。這兩項稅收,隨租庸調制的解體而益發重要。在玄宗時天寶年間,這兩稅收一年有二百萬貫,至代宗時已增了三倍。德宗時宰相楊炎提出兩稅法,就是據畝、戶兩稅項整理而成。

六. 兩稅法之內容

德宗時以楊炎為相一以戶籍隱漏, 徵求煩多, 變而為兩稅之法。

唐書食貨志雲:「凡百役之費, 一錢之歛, 先度其數而賦於人, 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 以見居為簿, 人無丁中, 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 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也, 居人之稅, 夏秋兩徵之。」

兩稅之法雖雲兩稅, 但其主要精神原不在每年夏秋兩季的徵收, 即夏輸無過六月, 秋輸無過十一月, 而在先度其數而賦於人的量出以制入的精神。惟量出為入是以代宗最後一年----- 大曆十四年之支出為準, 並非按年預算, 故仍不甚準確。此外, 在量出制入中, 是把預算所需攤分全國州縣, 州縣攤分各戶。州縣人眾多, 攤分則較輕, 反之則重, 故全國稅率並非一致。

為針對戶籍隱漏的情況, 兩稅法提倡「戶無主客, 以見居為簿, 人無丁中, 以貧富為差」, 解決了租庸調末期課免於上, 賦增於下的情況, 無論是王公貴族、學員及浮客等, 都在被徵稅之列, 甚至是商人也要在暫居之地繳納賦稅, 故增廣了徵稅的範圍。國家控制土地分配權的均田制, 也在「戶無主客」之情況下取消了。 租庸調以丁為本, 而兩稅法以個人之土地和財產為本。

政府在徵收稅收時, 是以現錢為準, 對應著唐代貨幣經濟的發展。 人民在納稅時, 可以實物折算, 在徵收運輸時實較前簡易。 此外, 兩稅制在稅制本身亦比租庸調簡單而系統化, 避免了租庸調之繁複。 兩稅法立法精神, 是兩稅乃唯一正稅, 政府不再稅外加稅。

此外, 政府仍三年一造籍, 三年統計一次戶籍, 調查各戶之田地情況, 以便徵收兩稅。 在此仍保留了租庸調的一些傳統。

七. 兩稅制的利弊

站在稅收立埸, 杜佑稱許兩稅法, 兩稅法減省了徵稅項目, 規定於夏秋時間徵收, 時間統一, 對收稅和納稅者, 都非常便利。

此外, 兩稅以貧富等級徵收, 避免了租庸調晚期出現的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的情況, 徵收賦稅時較前為公平。

在兩稅制下, 並沒有課戶不課戶之分, 王公、官僚、浮客均在被稅之列, 而且徵及行商, 除了較前公平之外, 賦稅徵收範圍已較前普及了。

政府稅收亦有準則, 量出為入, 然後攤分全國, 且以金錢代替實物計算繳納, 亦較前為進步。

反對兩稅法則以陸贄為主, 他站在繳稅者立場提出反對:

首先: 兩稅法失去均田租庸調為民制產的精神。 兩稅只重徵稅, 並無分田平民的內容。

兩稅的徵收本以貧富為差, 但評定民戶之富貧只能根據各民戶擁有之土地作為標準, 是以兩稅法遂演成畝稅。

兩稅法以貨幣繳納稅項, 但由實物轉為金錢間, 出現了拋售實物, 使物價下降, 農民必然吃虧, 加重了負擔。

全國各地稅率, 輕重不一。 稅項攤分全國各戶, 因攤分不均勻, 各州稅率不均, 故稅率重的州相繼出現逃亡的民戶。而州縣長官因考課功罪是以戶之增減而定, 所以都隱瞞不報逃亡之民戶, 於是形成軾者日輕, 重者則日重的情況。

兩稅制打破傳統井田、均田一貫的平均地權政策, 從此田畝可自由買賣,使兼併之風再起, 土地再走回秦漢時代趨於集中的舊路。社會再呈現貧富懸殊的不安和病態。 再者, 農稅之評定是以田畝計而不論土質之高下, 故富戶持有良田者輸稅同於持有瘦田之農戶,使貧富差距更形明顯。

兩稅法雖把租庸調合併一起, 化繁就簡, 但日子一久, 政府把原來化繁就簡的來歷忘記了。 遇到政府用錢, 自不免要增加新稅, 這些新稅本來早已有的, 只是已併在兩稅中徵收, 現在把此項目加入, 即等於加倍徵收各項稅收, 這是兩稅制稅項不明之弊。

商賈三十稅一, 造成商人之稅比農民輕的情況, 且商賈挾輕資轉徙者脫徭役, 故商農的稅項極不公平。

定居者分夏秋兩次納稅, 夏稅不過六月, 秋稅不過十一月, 農民剛夏收秋收, 官府便要徵夏稅秋稅, 農民被催促得如此急促, 正如陸贄言: 「絲不容織, 粟不容舂」, 立即被官府徵去, 或收穫物要通過高利貸者, 變錢完稅。

無論如何, 兩稅法在中國田賦史上是有其劃時代意義。 兩稅法在中國田賦史上是有其劃時代之意義, 它承認田土自由轉易與庶民階層之分化, 課徵基準轉為戶的貧富, 確立納稅貨幣化的稅制, 定量出為入的賦制, 開拓日後稅制方向。

轉自:http://chist.yy2.edu.hk/al_paper2_econto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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