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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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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3 19:20: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岳樂 於 2014-10-31 12:17 編輯

《大清律例》

【通律第一】
一、「大清帝國」(下稱本國)是由少興皇帝所創立之虛擬國度,併以清史為主之論壇。
 [註]現由第四代瑞和皇帝所領導。(本款依本國論壇實情不定時更新)
二、《大清律例》(下稱本律)僅適用於本國,凡超出本國從屬範圍,不作任何權限之主張。
三、本國最高領導為「皇帝」(等同為站長),於本國內擁有最高權限,對外則具有最高代表性。
四、本國最高行政長官為「領班軍機大臣」(等同為副站長),須由皇帝公開正式任命。負責協助或必要時代理站長處理本站事務。
五、本國從屬之官員,得在不違反本律之原則前提下,各依所屬部門之職權條例行事。
六、本國公告版設於「午門」。凡公告得經皇帝、領班軍機大臣或協辦軍機大臣公告之命令,方可生效。
七、本國皇位之繼承,得經由現任皇帝公佈之。


【民律第二】
一、凡於本國註冊後,即屬本論壇之會員,按其等級不同,享有不同之權利。
二、會員於本國發佈一切言論或留言均只屬於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本國立場。
三、務必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如會員抵觸身處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而該國家或地區之執法部門要求本國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
  本國將會與執法部門合作,提供任何會員之個人資料作調查之用,而不作另行通知。

四、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本站製作、複製或傳播下列訊息:
 [一]煽動抗拒及破壞憲法和法律及行政法規實行,或;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有制度,或;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
 [四]煽動破壞民族、仇恨或歧視,或;
 [五]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佈、教唆犯罪,或;
 [七]公然侮辱、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誹謗、進行任何惡意攻擊他人或團體,或;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或;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或;
 [十]進行商業廣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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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禁止使用與當今皇帝及皇族、貴族名號相同、相似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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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轉載自他人文章或其他網站之內容,需載明文章出處。


【戶律第三】
一、大清百姓,凡滿足下列三項者
   [一]使用中文ID
     [二]註冊滿七日
   [三]發帖超過一百帖
  可於督辦政務衙門辦理族籍確認,經戶部判定有效者將成為本國國民。
二、為保障本國之安定,以下區域或版面供百姓瀏覽、開帖以及回覆
 [一]督辦政務衙門
 [二]帝都北京(休閒區)
 [三]直隸(史學專區)
 [四]兩江(文學專區)
 [五]閩浙(政治專區)
 [六]北京外城衙門

三、同第二條之理據,僅提供百姓瀏覽以下區域或版面
 [一]午門
 [二]北京外城(國民住宅區)

四、本國國民者得依照自身所屬之職司有所不同,於所對應之區域或版面進行瀏覽或發、回帖之動作。
五、百姓之閱讀權限為10,國民依於我朝活躍程度及擔任職司之不同,而予以不同之閱讀權限,同時其權限必定為為20以上。
六、本國百姓亦可參與我朝各類一般性質之活動,然若一活動採用投票方式選出優勝者時,僅國民具有投票權。
七、本國國民得依其自由意願選填為滿籍、蒙籍以及漢籍,滿籍者依其UID之不同,直接編入所對應下五旗內之旗籍並稱之為旗丁,
  如申請時,選填蒙籍或漢籍時,若欲成為旗丁,必須於族籍確認時額外繳交50兩入旗費用。
八、旗丁經建功立業後,一定機率經由皇帝抬旗,進入上三旗。
九、蒙籍以及漢籍者,經建功立業後有一定機率經由皇帝抬籍成為滿籍。
十、若希望成為少數民族者,需於申請時選擇漢族,於本國建功立業,並得皇帝允許後,可恢復原籍。
十一、凡本國國民皆具有於圈地內承租一戶住宅之資格,並獲得一枚戶主勳章以避免重複租屋情況發生。
   除戶主外,每戶允許額外兩名國民共同持有管理資格,但不授予租屋勳章。
   所居住之圈地,依照每人UID之不同而有所區分:
  [一]UID 末碼為0、5 及3、8者分別為正紅旗及鑲紅旗,歸為紅旗圈地(龍頭井胡同)
  [二]UID 末碼為1、6及4、9者分別為正藍旗及鑲藍旗,歸入藍旗圈地(永順胡同)
  [三]UID 末碼為2、7 者,為鑲白旗,歸入鑲白旗圈地(居住於鐵獅子胡同) 
  [四]皇族以及皇上抬入上三旗者,則居於上三旗圈地內

十二、本國臣民依身分不同,得以不同之代價承租一戶以子板為形式之版面,做為居住之地。
  [一]未仕官之國民,得以300兩做為承租代價
  [二]未仕官之旗丁,得以200兩做為承租代價
  [三]官員、爵爺貴族,得以100兩做為承租代價
  同時經北京外城上級管理單位評估為最活躍之前兩名戶長,得以免繳一個月租金

十三、持有爵位者,依照其所持有之爵位階級之不同,分別可於所購買之土地上,興建不同格局之住宅。
  [一]國民領有子爵或以上者或旗丁領有男爵或以上者,可興建一戶式住宅(一主板+一子版)
  [二]國民領有伯爵或以上者或旗丁領有子爵或以上者,可興建二戶式住宅(一主板+二子版)
  [三]國民領有侯爵或以上者或旗丁領有伯爵或以上者,可興建三戶式住宅(一主板+三子版)
  [四]國民領有公爵或以上者或旗丁領有侯爵或以上者,可興建四戶式住宅(一主板+四子版)
  [五]旗丁領有公爵或以上者,可興建五戶式住宅(一主板+五子版)
  若皇上特旨准予興建者,不在此限。然此舉與御賜府第之涵義有所不同;無論其身分為和,土地之購買費用皆訂為5000兩大清幣
  住宅之興建費用,首戶為1000兩。往後每提升一階興建費用增加1000兩
  每筆土地除購買時需繳交費用外,每月亦需繳交購買價之 10% 稅金

  詳表如下:
興建費用以及稅金
一戶式住宅:土地(5000)+住宅(1000)=6000;稅金:600
二戶式住宅:一戶式住宅(6000)+新建築(2000)=8000;稅金:800
三戶式住宅:二戶式住宅(8000)+新建築(3000)=11000;稅金:1100
四戶式住宅:三戶式住宅(11000)+新建築(4000)=15000;稅金:1500
五戶式住宅:四戶式住宅(15000)+新建築(5000)=20000;稅金:2000

十四、皇帝所贈與之府第稱皆稱為御賜府第,如聖旨未詳細說明者,則默認為初級御賜府第。
   將於八旗圈地內,將原居所按照其身分標示為【御賜OO府第】同時免交每月租金。
   聖旨載明所賞賜之府第為何種格局之住宅,則依照聖旨記載興建,且不計其身分是否逾制問題,但仍須繳交每月稅金。
   聖旨載明所賞賜之府第格局外,亦註明免其每月稅金者,方與以免稅。然戶主若於之後繼續興建身分內所允許之格局部分,則需繳交非免稅部分之稅金。
   聖旨載明【予以興建】者,僅表是允許興建踰制之建築,並不代表賞賜御賜府第。

十五、當御賜府第戶主持續三個月以上未曾歸國或一般府第持續三個月以上未繳交租金時,將予以暫時遮蔽。
十六、如租用我朝房屋而有所拖欠款項者時,除首月得以原價繳交拖欠租金外,
   第二月以及第三個月份需繳交三倍罰金,同時若具有優免身分者,則仍採用國民身分計費。
十七、當積欠費用達第三個月時,得依本法隱蔽房屋,同時我朝有權使用後台扣款方式,
   直接扣除欠款人所持有之金額,並予以入帳北京外城帳戶,且得扣除至欠款人身上為負數金額。


【皇親貴冑條例第四】
一、皇帝后妃共分九級,由尊至卑依序為皇后、皇貴妃、貴妃、妃、嬪、貴人、才人、美人、常在;
二、本國皇族男性部份階級共分八級,由尊至卑依序為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
三、本國皇族女性部分階級共分八級,由尊至卑依序為固倫公主、和碩公主、多羅公主、固山公主、郡主、縣主、格格、宗女
四、皇族成員姻婚後之配偶,不論男女將冊封為皇族,男性皇族成員成婚後之配偶可獲冊封為:
 [一]親王妻封「福晉」。
 [二]郡王妻封「福晉」。
 [三]貝勒妻封「夫人」。
 [四]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妻封「夫人」。
 [五]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妻封「淑人」。

五、女性皇族成員成婚後,其配偶將會獲冊封妻之等別,聖上可按其意願冊封該姻婚皇族成員之配偶級別,然其配偶之皇族級別不得高於其妻。
六、皇族之娶嫁、領養等宗族事務,需向宗人府請示,待皇室認可方行。
七、本國貴族無分男女持功而封,共分五階,由尊至卑依序為公、侯、伯、子、男,而受封伯爵以上者可獲封號。
  而貴族成婚後,其配偶不具有貴族身分。
八、於本國內皇親貴冑為代表大清帝國顏面,需謹言慎行,如有犯法與庶民同罪。
九、皇族之獎懲處分,由皇帝公告之。


【政令慣例第五】
一、中央行政衙門
 [一]中央行政衙門負責執行各項中央行政工作。
 [二]軍機處為大清帝國之內閣,集中處理帝國執行事務。
 [三]軍機處轄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負責執行相對應之人事、財政、外交、活動、司法、工程之執行工作。六部外設翰林院掌管國史修編工作
 [四]宗人府以及侍衛處為皇權所轄之中央單位,宗人府掌管皇室事務工作;侍衛處執行傳達皇上指令與監督工作並管理督辦政務衙門掌管國民問題答問工作。
 [五]中央各部門權力根據其職權法(或相應文件)所賦予之權力及限制執行工作。
 [六]本國邦交除皇帝、領班及協辦具有外交決策權外,一切事宜交由禮部掌管。

二、地方行政衙門
 [一]一般會員所使用之討論型態版面皆屬於地方行政衙門所管轄之範圍,現有帝都北京(休閒區)、直隸(史學專區)、
   兩江(文學專區)、閩浙(政治專區)、北京外城(住宅區)
 [二]地方官員依本法(大清律法)所賦予之權利,可於轄區內規劃版規並進行版務動作,
   唯需根據大清律法為依歸,而版務動作不包括自行審判及自行執行懲罰,若有涉及違規,
   可作臨時處分如關閉、隱藏、移除文帖,然若為刪除文帖必須拍照存證,同時必須通報並交由刑部處理。
 
三、行政程序
 [一]除於太和殿討論事項外,官員不得干涉非己身所屬之版面或他部門之業務
 [二]部門屬官不得越過主官代表部門發言,經主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三]各行政機關,均以主官之意思表示為最後表述,如於乾清門發言時主官與副官表述衝突,將發回原單位重新審議方得再度送交乾清門決議。
 
四、司法程序
 [一]如有觸犯地方版規之會員,根據各版版規,按情況及嚴重性,決議是否送交刑部處理,地方官員不得私下審判和處分。
 [二]如有觸犯大清律之會員,由刑部審議及處分。
 [三]經刑部審議或領班及協辦執行司法裁判權時,民人或官員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擁有上訴機會,然若為皇帝執行司法裁判權時則不具有上訴機會。
 [四]官員若觸犯大清律時,除交由刑部依刑律內容判刑外,尚需由吏部送交乾清門招開貶罰議定。
 [五]國民口角爭執、人身攻擊等,由民眾自行提告或由民眾委託當地官員提告,若民眾為經過當地官員提告時,刑部可尋求地方官員到案說明案情。
 [六]盜文、擅闖胡同內隱藏帖、擅闖官員辦事處的隱藏帖(包括紫禁城區及各總督府)、違反大清律者,由地方官簽文書給上刑部,由刑部審理,判決。
 [七]地方官員有權於疑似盜文之文帖內提出質疑,然為避免爭執,其餘官員(包括刑部官員)皆不得直接於案發當地反應案件意見。
 [八]一般官員如對文章或是國民身分有所懷疑者,可至刑部提出;
 [九]刑部官員如發現地方官員尚未提出之盜文案件以及會員違反版規,於刑部內部做出調查,待調查出結果後上呈太和殿。


【官律第六】
一、凡具有本國"國民"以上身分,且非於"禁止仕官"期間者均具有仕官資格
二、本國仕官之途徑共有計有以下六類:
 [一]經由皇帝、領班或受領班授權得以任命官員之協辦任命者;
 [二]經國子監就讀,期滿及格由國子監任命者,可擔任正七品以上正六品以下官員;
 [三]經吏部考核及格者,得由吏部任命不高於四品或任命之官員官品;
 [四]於地方表現良好,經由當地官員推薦任官者,且被推薦之官員官品不得高於推薦者;
 [五]因於地方表現良好,受朝廷頒候補文官吏部登記有案者,可由所持有之候補文官品及擔任官員;
 [六]曾任官員經而過往表現良好且以正常程序辦理離職者或曾通過國子監受訓且成績及格者,
    得由吏部任命不高於四品或任命之官員官品。

三、為官者,民之表率行為舉止,當有超乎於國民之要求,故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於本國公開場合或乾清門公然攻擊、詆毀今上或歷任皇帝;
 [二]於學術區內,發表經由當地官員或當地長官,判定為標題以及內文不符,或有詐帖、抄襲他人文章情形者;
 [三]擅闖他人隱藏帖子或他部門之政務會議帖子;
 [四]其他違反大清刑律所記載之事項;
 [五]擔任部長級或代理部長級之職務,高達20天未歸國且未請假,並造成部門工作停滯者;
 [六]一般情況下官員卅日未歸國者或地方官員轄區內違規文帖,三日內未清除者或衙門事務延宕七日以上未申辦者;
 [七]濫用職權導致影響我朝臣民或行政程序者;
 [八]無故無視長官調度者;
 [九]吏部考評為"劣"等者
 [十]官員間相互勾結或使用一隻以上之帳號影響考語者

四、凡有官律第三條所列之行為者,經乾清門論功行賞大會提起或經吏部於考評表內載名,依情節嚴重不等,由皇帝或領班裁定
 [一]撤職並禁止仕官有以上行為者
 [二]撤職
 [三]停職一個月至三個月
 [四]停止升遷
 [五]調職
 [六]降職
 [七]留職停薪一年至半年
 [八]口頭警告 並繳交悔過書乙份

五、於吏部投考後,無故撤回入仕申請或無故未到者,吏部有權給予該員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禁止仕官之處分。
六、於報考國子監後,無故未到者,國子監有權要求給予該員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禁止仕官之處分。

七、無論中央或地方,皆分為主官、副官以及屬官三類階級,主官擁有該單位最高之決議權力,
  副官擁有主官休假以及未上線之時之第一代理權,同時主官由單位內品級最高者擔任,副官則由單位內品級次高者擔任。
  如遇同品時,則由皇帝或領班決議由何人出任主官,副官則由主官指定。

八、單位內若無高於正五品之官員時,需派調派高於正五品之官員擔任該部門主官,
  如採用低於正五品者擔任主官時,必須由皇帝加授欽差大臣、協辦欽差大臣或由領班加授總理大臣、協辦大臣身份。
      如該部門中最高品級為同品同職且多於一人者,由皇帝或領班於其中指名主官人選。

九、吏部長官除特殊報備情況外,於每月五號前必須向領班上繳上月官員考評。
   而考評範圍包含所有實質職務負責之官員,但毋須考評軍機處成員以及大學士或其他榮譽職務。

十、考評內容需包含官員姓名及官品、官職;吏部給予該官員之評語及等第。
十一、考語等第共分為五大類:
 [一]優,95以上,僅給予舉辦活動或擔任特殊任務且十分有所成效者
 [二]良,80-95,給予部門內最為優秀者,除特殊情況外,每部門於屬官中僅挑選一名,擔任長官職務者,不占名額。
 [三]常,70-80,有所作為但無特殊表現者。
 [四]平,60-70,無犯錯亦無表現者。
 [五]劣,60下,多月未歸者或有過分疏失者

十二、吏部所撰寫之考語如給予獎升者,必須合乎以下要件:
 [一]從六品以下(含從六品),連續兩個月未有劣評者即使無突出表現,可獎升一級以彰以資鼓勵。
 [二]正六品以上至未達正五品者(含正六品,不含正五品)連續三至四個月,未有劣評即使表現未有突出者,可獎升一級以資鼓勵。
 [三]正五品以上未達從三品者(含正五品,不含從三品),連續四至六個月,未有劣評即使表現未有突出者,可獎升一級以資鼓勵。
 [四]正三品以下者擁有可陳述之特殊表現當月可升遷一級以表彰其功勞。

十三、吏部所撰寫之考語如給予賞銀、賞勳章須合乎以下要件:
 [一]正六品以上至未達正五品者 表現達"良"以上者  未升遷當月給予賞銀 次月給予勳章(必須達良)
 [二]正五品以上未達從三品者 表現達"良"以上者  未升遷當月給予賞銀 次月給予勳章(必須達良)
 [三]若多人可得勳章 則由皇帝圈選數名最為優良者


【刑律第七】
一、國民口角爭執以及人身攻擊,此行為泛指一切國民之間之爭執以及人身攻擊,依其行為之輕重判處監禁一日至四日之不等期間。
二、違反版面秩序,此行為泛指違反地方版規、進出標題已載明進入條件之私人隱藏帖子或各衙門隱藏帖之公文,
  依其行為以及所闖入之隱藏帖所發出人之身分或文帖重要性質以及闖入者之犯罪後之表現,判處監禁一日至五日之不等期間。
三、盜文,此行為泛指抄襲他人文章之行為,而不論其文章來源來自於現實之報章雜誌或其他網路文章者皆屬之,得判處監禁一日至五日之不等期間。
四、惡性多重帳號,此條泛指以下各行為:
 [一]本尊受刑律判刑確定,於本尊受刑期間內開設之新帳號
 [二]為逃避各式欠銀而轉移資產以逃避所欠銀兩所開設之新帳號
 [三]擁有二重以上帳號者,使用其中任意一帳號刻意進行違反其他刑律者
 [四]擁有二重以上帳號者,使用其中任意一帳號刻意進行違反我朝各類行政或各類活動者
 [五]經判處不得開設分身者所開設之新帳號 
 [六]其他經由乾清門討論,由皇帝或領班決議之不合適之行為
有上述情形者,依其情節嚴重性得判處以下之刑罰:
 [一]犯案之分身依所觸犯之刑律內容判刑,本尊依情節嚴重連帶監禁一至十四天,同時需彌償他人所受損害。
 [二]犯案之分身死刑;本尊情節嚴重連帶監禁五至十四天,同時需彌償他人所受損害,且未來不得再開啟任何分身。
 [三]本尊及所有分身全數斬首,同時亦不得開啟任何帳號。
此條內所謂多重帳號之認定,採用當事人之表述,或IP、電子郵件、臉書帳號、MSN帳號等做為判定輔佐。
擁有二重帳號者之"本尊"認定順次以持有榮譽爵位者為最為優先,其次為官品較高者,再次為發文較多者為本尊,最後則以註冊時間較早者為本尊。

五、如有多次違反刑律前科者,刑部有權上奏乾清門要求將其判處監禁十五日至卅日,若經乾清門討論皇帝或領班裁定罪大惡極者,得處以斬首甚至永遠拒絕其開設帳號。



【商律第八】
一、為使本國臣民生活更具娛樂性質,本國臣民皆可於墟集內以200兩之價金申請以營利為目的之商社,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
二、為使墟集更為活絡,官方不定期開放各類【官輔商社團】供應國民申請。凡符合標準者,得以免交不定其數之租金。
三、商團或社團戶,欲使用【主板】形式之版面時,可透過參與外城不定期舉辦之【土地承租權拍賣】或
  直接與獲得【土地承租權】之人,購買【承租權利】。
  外城依照大清現狀,經乾清門提起,皇帝或領班同意後,舉辦【土地承租權拍賣】活動。
  每次以拍賣一塊土地為限,每筆土地起標價格為500兩,每次租期為3個月份。同時每次拍賣期間,必須間隔1個月以上,方得再次舉辦。
  興建第一戶時費用為200兩,興建第二戶時,必須再繳交400兩,以此類推。


建造費用推算
一主板一子版:200百+土地承租權
一主板二子版:200百+400百+土地承租權
一主板三子版:200百+400百+600百+土地承租權

四、當承租期限到達時,該土地將再度進行拍賣,若原商社團未取得承租權時,該土地將進行轉移動作,
  但提供原使用之商社團10天之期限,將原有文件進行轉移。而已興建之版面,將繼續保留給予下任使用者。

五、為保有各住商戶之隱私權,如商戶主已標示警文,表示為非公開性質之隱藏文帖時,
  若非商戶主許可下,擅闖者依據大清【擾亂版面秩序】送交刑部處理;
  若於北京外城管理單位協調後,被告願支付不定額賠償時,則不在此限。

六、各商戶主保有驅逐不受歡迎客人之權,若經商戶主多次警告,仍強行進入者,
  依據大清【擾亂版面秩序】送交刑部處理,若於北京外城管理單位協調後,
  被告願支付不定額之賠償時,不在此限。

七、所有販賣之文帖必須於空白處標記出【得以讓購買者明白所購買之內容大綱】方的出售。
  若經購買者提起告訴,外城判定內容與說明有明顯差異之情形者,
  除賠償所有購買者所購買帖子之費用外,並須繳交販售金額之100倍之罰金。

八、商團對於購買者之合同皆具有強制履約責任。
  若無法履約時,除退回原收取之價金外亦須賠償2倍之違約金予以受害者。

九、購買者無法支付所購買之價金,且商團已完成該項服務,或商團無法賠償價金以及違約金之情況下,
  則,大清政府有權以當事人身上之【勳章】【爵位】【俸祿】等作為抵押項目,並替其還清欠款
  所抵押之金額,由戶部提擬朝廷,領班或皇帝斷奪。

十、抵押人必須額外繳交2%之費用贖回抵押物,而遭抵押之物品於抵押期間內,將不顯示於抵押人身上


【編篡第九】
一、大清律例之增修需經由皇帝准許,由領班協助編篡;協辦軍機協助領班軍機修律。
二、增修《大清律例》小組,由皇帝發出聖旨,或領班發出公告任命,人數無限制。
三、修《大清律例》小組屬義務性質,採用不設品與不給予薪資制。
四、修《大清律例》完畢後,需由皇帝公告於午門,才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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