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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清朝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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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9 22:54: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清朝版圖遼闊,民族眾多,在行政區劃上「因時順地、變通斟酌」。在漢族地區沿用明代舊制,實行「省—府—縣」三級制。在東北地區,為滿洲八旗制、漢人州縣制與漁獵部落的「姓長制」並行。在藩部地區則因俗而治,並根據中央集權統治的需要加以改革:蒙古實行「旗盟制」、「札薩克制」;西藏實行「宗溪制」,新疆回部實行伯克制。

清末,在列強蠶食鯨吞的形勢下,邊疆各地依靠舊有的行政體制已無法維持有效的統治。光緒年間,新疆與台灣、奉天、吉林、黑龍江相繼建省,實行與內地相同的行政體制。蒙古、西藏也有建省之議,但在清朝滅亡之前未能實行。

疆域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統一全國後的疆域是:北起蒙古唐努烏梁海地區及西伯利亞,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萬里長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諸島),西南達西藏的達旺地區、雲南省的南坎、江心坡地區等緬甸北部,西盡鹹海與蔥嶺地區,包括今新疆以及中亞巴爾喀什湖,東北抵外興安嶺,包括庫頁島,東南包括台灣、澎湖群島。國土面積達1300餘萬平方公里。鴉片戰爭後國土面積縮減為約1150萬平方公里。



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全國行政區劃示意圖


清代內地政區的層級關係為:

省、行省> 道 > 直隸州 府 直隸廳 >  縣   散州   縣   散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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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7-29 22:58:32 | 顯示全部樓層
忘也

參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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