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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水扁退稿說起台灣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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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科爾沁右翼前旗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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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籍蒙族正白旗
配偶納蘭靖瑤
發表於 2011-10-17 00:52: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台灣,有個毛病,就是當這個問題不是發生在"名人"身上時,總是不會被人提出來質疑,因為炒不起"新聞"。顧此,就某種程度上來說,或許我們該感謝陳水扁遭到退稿,因而令台灣民眾正視"受刑人與監獄之特別權力關係"

先說何為"特別權力關係",用簡單一點的說法來說,就是雙方處於不平等狀態,對相對人有概括命令強制之權力,而另一方面相對人卻負有服從之義務,其理不外乎是因為由法律之規定、個人之意願,或其他理由等,過去學校老師時常提到"國父說:學生、公務人員、軍人是沒有自由的",其實並非是因為"國父說",才造成這種情況,而是因為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才會出現此種狀況。

然而在近幾年民主聲浪漸起,許多早已不合時宜之特別權力關係,也逐漸獲得了解釋以及修正,諸如過去威權時期,髮禁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強調特別權力關係中的一環,因此不容"質疑",男性學生一律都是小平頭,女性則是西瓜皮。然而隨著教育部在七十六年函文通告各界解除校園的髮禁後,雖然學校仍存有各式各樣不同的髮禁制度,但比起過去威 權時代已經"鬆綁"不少,畢竟學校基於教育之目的得針對學生輔導與管教所可能的發生問題,訂定一套師生得以共同遵守之規範(校規),而髮式作為學生服裝儀容的一部份,即使是在號稱落實人權保障理念的英、美等國,亦有不少學校針對學生頭髮做出規範,由此可得知,台灣在對於特別權力關係上,還算是進步的。

但,民主自由的進步,真的是"恩澤四方"嗎?筆者想,雖然台灣已經脫離了戒嚴時期,監獄的管理上,亦不和過去一樣陰暗,然而在特別權力關係上,受刑人與監獄之關係卻是進步最慢的一環,本次陳水扁投稿週刊,遭監獄以"會引發政治效應、帶來社會分歧及影響獄方信譽"為由退回,台灣引發了一連串的"言論自由"問題,陳水扁更是表示這是"回到戒嚴警總時代,進行思想審查、箝制言論作法"。而就筆者而言,上述議題,皆有質疑的空間,然而最令人值得"質疑"的部分就是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是對於退稿理由,危害監獄紀律以及信譽一環做出解釋以及限制的條文)。

為什麼筆者會這樣說呢,理由其實是很簡單的,所謂受刑人,亦即是對於人類之軀體,做出自由之限制之刑法,於法界上定義為自由刑,而受自由刑者,基於為維護受刑人之身心狀態穩定對於外界的資訊接收,其實都是受到限制的(因為身心狀況之不穩定會影響監獄之管理),那既然在"接收"資訊會有所限制的情況下,按理來說,不論受刑人對外發表了任何文書,理應不可能影起監獄紀律之危害才是。(簡言之你收到的資訊都是監獄方面安排好的,監獄認為有引起你身心狀況不穩的,你根本不能接受,就算有某受刑人發出了任何投稿會引起你身心狀態不穩,你還是接收不到)。而其餘的部分,根本就是都包含在各項刑事或是民事案件當中(詳見檢附之八十一條規定),既然如此,監獄方面,何需再繼續保有如斯莫名其妙之條規?那不就擺明了,當某日執政者,有幸(因此人觸犯了某些其他刑律)收押了一個與執政者意見不合者(過去簡稱思想犯),即可拿此條大殺特殺,猶如現在的陳水扁問題?

就某種程度上,筆者絕對不是什麼喜歡陳水扁的份子,然而無論如何,對於台灣這種醜陋的監獄條款,筆者絕對是厭惡至極,因此,與其說筆者在意的是陳水扁的言論自由,倒不如說,筆者在意的是威權的餘毒。

民主自由,絕對是需要依靠法治精神做為最強大的後盾,然而法律制度絕對不是為了"方便"管理(管理與方便管理絕對是不同的),而設立的。

另檢附八十一條規定如下
受刑人撰寫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所謂「妨害監獄紀律」,指內容顯然虛偽、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脫逃或湮滅證據、影響戒護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妨害秩序、私自傳遞書信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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