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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審判長這個案子判12年,如何?第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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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23:55: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這是紹興的新嘗試,會張貼些社會上的法律糾紛給大家看,接著讓大家[評斷]到底誰有道理。希望大家會喜歡~!

新北市一名老婦人(甲方)和鄰居(乙方)起衝突,從他(乙方)背後熊抱,還抓住褲頭,不讓他離開,結果被側摔到地上,順手把對方褲子扯了下來,後來雙方互告。



兩方資料如下
甲方:女性,年約七十
乙方:男性,年約五十

狀況如上述所言,甲方因遺忘鑰匙而請乙方協助開門,然而乙方不知何故而拒絕甲方請託,甲方因而從後方抱住乙方,乙方欲掙脫甲方,故採用側摔將甲方摔倒,因此褲頭遭甲方扯落。

以上
歡迎大家由法理情三方來進行討論~一星期後將公佈現實法律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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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1-2 00:02:45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說明

甲方控告乙方[傷害罪]
乙方控告甲方[強制罪]以及[傷害罪]

所謂傷害罪,台灣定義為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所謂強制罪,台灣定義為
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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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08:17:49 | 顯示全部樓層
老婦  錯.............
老翁  使用防衛術脫困之後.並無繼續攻擊老婦之行為.且老婦無明顯外傷.所以正當防衛成立.

依  中華民國刑法23條   正當防衛
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而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法立即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的情況下.而基於人類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在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或攻擊.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刑免除其刑.



[ 本帖最後由 舒爾哈齊 於 2011-11-2 08: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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