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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報有感】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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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清·瑞和元年十月十日(冬)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占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

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

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

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父母上周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站」半小時,聽父母與店長激烈爭辯,事後嘆氣說:「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少年事後被辭去工作,因學校老師也知情他闖禍,一度不敢上學。

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一○五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他看了父母為他低聲下氣,之後又為和解金吵得面紅耳赤,心裡更愧疚。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中國時報【胡欣男/桃園報導】 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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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瑞和元年十月十日(冬) | 顯示全部樓層
ok 本少保只能說 整齣就是鬧劇中的鬧劇
先不管超商的店長是如何的低能 前去協助調停的委員 也真的是無腦

這種鳥案子 到了起訴的時候 幾乎都會被判處微罪不罰的

所謂的微罪不罰 在法律實務上來說 就是雖然在行為上屬於'實質違反法律"
然而在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者

以本案來說 確實是構成了業務侵占罪的罪行
然而該罪行的判處範圍為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樣的處分 對比了 林姓少年的行為 顯然是過重
就算檢察官起訴真的要判 也會是緩刑

同時....就算這名林姓少年 真的十分不幸的 遇上了恐龍法官
遭到判刑(坦白說機率真的很低)

也會因為他沒滿18歲 最後也不會有前科紀錄的

因為依法
以下的幾種情況 是不列為”前科”的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於是 只能說 咱的委員是不是整日忙著9A問題
導致根本忘了台灣的法律對於這種事情該如何"解決"了呢
最好是真的搞到要用兩萬台票來和解拉[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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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瑞和元年十月十日(冬) | 顯示全部樓層
當然 畢竟白某不是當事人 於是無法得知"詳細案情"
店長方面是有指控對方有偷竊六條香菸的問題 如果有偷竊問題 自然真的是需要"和解和解"了
但如果根本沒有偷竊事實而店長又用偷竊去告他們 大概又可以吃上一個汙告的官司了[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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