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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賞] 提名機製充分展現民主 候選人必須愛國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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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7 13:13: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名機製充分展現民主 候選人必須愛國愛港

馬恩國大律師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有指定普選的選舉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明確表明,「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但並未討論候選人如何產生。早前,有報章引述「香港權威人士」稱,2017年香港首次普選特首時,候選人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內部「預選」,以確保「篩選」掉中央政府不能接受的人選,引起了各方爭議。本文試圖從基本法和憲法角度去分析探討2017普選的提名機製。

  候選人必須愛國愛港

  基本法第44條對於香港特首的資格有規定∶(1)年滿40歲,(2)在香港連續居住20年,(3)無外國居留權,(4)中國公民同時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基本法第45條規定特首必須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第45條的說明,香港特首應該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45條(1)授予中央人民政府權力,在香港特首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基本法第158條大家都耳熟能詳,就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愛國愛港」不是一項法律準則,而是政治上的要求。何謂「愛國愛港」在香港是暫時未達成共識的,亦可能永遠都沒有共識。何謂「愛國愛港」,各人標準不同,鄧小平認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複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當初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沒有把「愛國愛港」這個政治信念寫進基本法第44條裏是正確的。把「愛國愛港」寫進基本法亦有技術上的困難。「愛國愛港」是一個是政治概念,在法律上沒有實質定義,亦不可以成為基本法第44條中的實質要求,但卻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標準。

  遴選機製西方常采用

  澳洲選舉總理時有遴選機製。澳洲公民在聯邦大選中選出執政黨,執政黨組成政府後,再由黨內遴選產生黨魁,這位黨魁就會成為澳洲總理。在澳洲這樣民主的國家,選民在選舉時都不知道到底是哪位人物最終出任總理;最多只是猜想到大黨裏邊的某幾位領導,但到底真真確確是哪位當總理,選民是不得而知的。相比之下,基本法的安排,令市民選舉前就知道特首候選人是哪位,比起澳洲發達的民主製度更加清楚透明。

  美國總統候選舉亦有預選機製。美國民主黨及共和黨兩黨均有黨內遴選機製,有意競逐總統的人士要在黨內贏取預選,才能代表該黨參選總統。美國人民亦沒有直選總統,他們是選舉自己所屬的州分內的選舉人,再由選舉人選出總統。所以預選或遴選機製在西方民主國家中亦是時常被采用。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字眼上和在精神上並沒有排除「預選」或「遴選」機製,所以「預選」或「遴選」機製是沒有違反人權的。反之,公約沒有排除「預選」或「遴選」機製是正確的。因為,若沒有設立這種機製,候選人可能成千上萬,選舉又如何可行呢?

  特首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有網民以至一些反對派議員認為,把香港選民登記冊上的每一個人都變成提名委員會委員那就最具廣泛代表性了。這種說法符合了「廣泛」的要求,但絕對沒有代表性,因為每一個人只代表個人,並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所以可以說是完全沒有代表性。更甚,全香港幾百萬選民,若每個人都提名自己,那不是有幾百萬特首候選人?這不但令整個特首選舉成為國際社會的笑柄,亦導致特首選舉無法進行。

  提名委員會具代表性

  有時事評論員說∶「2012年選委會選民人數24.7萬人,為全港346.6萬選民人數的7.1%;功能組別選民登記人數差不多,也是24萬多,只占全港選民6.9%,替全港選民『篩選』特首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如果只由約占全體選民7%的特權階級把持,恐怕這提名委員會怎說也不算是具『廣泛代表性』」!相比一下以民主稱霸的美國,全美國人口為272,690,813(USCensus1999estimate)但全國只有538個選舉人可以選出總統,每選舉人代表506,860人口,占全體選民的0.000197%。難道總統選舉由0.000197%的特權階級把持就夠廣泛,夠民主?所以我們香港的特首選舉,比美國總統選舉,「廣泛代表性」多出千倍了!

  在法律上,「廣泛代表性」一詞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如果提名機製被司法覆核,挑戰其「廣泛代表性」,若政製及內地事務局能夠證明提名委員會中的委員能夠代表香港各行各業,各種社團,各種宗教及社會各界,相信機製會符合「廣泛代表性」的原則。

  中央委任是實質權力

  若選出一個對抗中央的人士,中央政府是否一定要給予委任呢?這個問題就要取決於基本法第45條(1)中央政府的委任權是否實質權力,還是流於形式或程序。在香港,中央人民政府的委任權是否實質權力或只是形式上的過程就沒有普通法的案例可循。因為在設有國家元首的獨立普通法國家中,從來沒有國家元首拒絕委任民選總理的情況;而這種情況又變成案件追溯到法院由法院判決變成案例。

  比較澳洲的模式,大選中澳洲公民所選出的黨派黨魁成為澳洲總理候任人。而澳洲總督代表英女王行使權力,是當然會委任被選出的總理候選人成為總理。在委任總理中,澳洲總督根據澳洲憲法第64條有實質否決權,但是根據澳洲憲法常規總督此權力是當然行使的。所以澳洲總督委任澳洲總理是流於形式上的。雖然澳洲仍然崇尚君主立憲製,而非民主共和政體,但澳洲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只是國旗上還保留「英國米字旗角」而已。

  香港和澳洲的分別,香港是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洲以前是英國的殖民地現在卻獨立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但不是完全絕對自治或者獨立。如果中央人民政府和澳洲總督一樣,不行使最高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在無論什麽人被選上成為行政長官都照樣委任的話,香港就會和澳洲一樣變成一個獨立政治實體,澳洲獨立於英國而香港就獨立於中國。

  所以,若與澳洲相比較,中央人民政府所行使的委任權力應該是一種實質的權力,而並非只是流於形式及程序。中央政府可以根據基本法第45條(1),在依法的基礎上對其所屬行政區首長行使實質委任。


來源: http://news.takungpao.com.hk/opinion/takung/2013-03/1513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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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7 13:14:36 | 顯示全部樓層
美國的黨內初選與內閣制國家執政黨的黨首選舉根本不可以與提名委員會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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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派翠可夫 於 2013-3-27 18:04 編輯

某程度上這是共識,只不過相當一部份香港市民對這個共識的回應就是:我要獨立!

最接近現實的人話,可能是 3 月 27 日施永青所寫的 C 觀點:
中共自己的行為,才是導致「反中亂港」力量有機會凝聚的主要原因。


看完他的文章,感覺是:以中共的滲透能力,
有了真普選的香港,可能更容易干涉及操控 (單是人海戰術香港就招架不住了)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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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7 22:13:28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前的港督 都是由倫敦任命,香港沒有民主,但是把香港治理的很好。
現在的特首 由北京主辦假選舉實則操控任命,結果把香港弄成一團屎。
這代表了什麼?
共狗,吃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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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30 13:20:26 | 顯示全部樓層
派翠可夫 發表於 2013-3-27 17:55
某程度上這是共識,只不過相當一部份香港市民對這個共識的回應就是:我要獨立!

最接近現實的人話,可能是 ...

中共的滲透能力是全世界最強
其中又以國民政府和美國感受特別深
不干涉還好 一旦中共干涉 就身邊任何一人都可能是他們
那種恐怖比無間道高上百倍
生命來到第二十三個深秋, 我戴著學士帽與母校道別, 心裡依稀記得在第十個秋天, 我倆小無猜卻像新婚一般, 我是勇者她似公主。

   時間已經加速流逝, 沒有站在我的身邊. 妳我的往事煙沒於如今的大銀幕之中...

如果我不能想像天堂,我相信死亡只是一扇門,當它關閉時,另一扇就會打開。如果讓我來想像天堂,我會想像那扇門打開了,在門後,我會發現她就在那裡,等著我。《Cloud At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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