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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陳以信:蔡英文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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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27 00:46: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冉肖良 於 2014-3-27 00:53 編輯

http://www.nownews.com/n/2014/03/25/1163267/2

先旨聲明,大家看得不爽,圍攻作者好了,不要圍攻在下。

  佔據立法院、衝進行政院控訴服貿審查程序「反民主」的抗議學
生們一定不知道,他們所嚴厲指控對象,其實正是12年前的民進黨
政府與陸委會主委蔡英文。

  這次爭議關鍵,在於將服貿協議其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第2項規定「(協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
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
法院備查」。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只是「備查」,自然得以適用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
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此事引起公民團體反對,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更公開質問馬英九
總統:「兩岸服貿協議性質上等同於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TA),
試問哪一個民主國家會將如此攸關人民權益、影響重大的涉外協議,
當成行政部門可以片面決定的行政命令?不必經過國會審查、批准就
可以自動生效?不讓人民有置喙的權利?」

  雖然這番話說的義正辭嚴,但蔡英文一定忘記了,12年前她的
原始提案主張,就是打算讓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可。


  民國91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行立法施行十年以來首度大幅翻
修,由時任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提出行政院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由
召委陳學聖擔任修法主席,筆者當時就是陳立委國會助理。其中最重
要就是制定「複委託」機制,允許陸委會「委託」海基會,與大陸海
協會簽署兩岸協議,當時蔡英文視為該次修法最大成就之一,這也正
是服貿協議的法源基礎。

  不過9月底行政院送來草案中,第五條僅規定「其內容未涉及法
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8786號
)。」

  蔡英文草案用意是,兩岸協議由行政機關自行核定即可,立法院
根本用不著置喙。換言之,如果當年此案依她版本通過,今日根本沒
有學生佔據國會這回事,因為服貿協議去年7月就會由行政院直接核
定生效了



  但當時國民黨深覺此案不妥,因此10月初由立委陳學聖領銜提
出修正案,共有國親兩黨43位立委與民進黨1位立委李文忠連署

在第5條第2項內加上「並送立法院備查(見院總字第1554號委
員提案第4379號)」等字眼,藉以避免行政機關規避立法部門監
督,最後併案審查獲得通過,這才破了蔡英文的局。也就是說,今日
國會得有理由審查服貿,還是當年國民黨汗馬功勞,民進黨今日卻連
一聲謝也沒有



  甚至在委員會詢答時,陳學聖特別說明此舉是希望讓立法院「有
主動知道之權」,蔡英文眼見無法拒絕,竟然臨時想出特別加上「必
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等字眼。換言之,她竟還認為如有必要時,兩
岸協議可以「黑箱」處理。試問:如果她這樣做不算「反民主」,怎
樣才算「反民主」呢?

  如今民進黨不僅刻意忽略這段歷史,蔡英文竟還敢問馬英九「如
何向歷史交待」?筆者倒是很好奇民進黨與蔡英文要如何向抗議學生
交待他們這段「反民主」的過往歷史呢?

  (陳以信為國民黨前發言人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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