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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中國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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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6-2 19:30: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
一、中英南京條約
1.強佔香港。
2.勒索鉅款。中國賠償英國鴉片煙價600萬元、商欠300萬元、軍費1200萬元,共2100萬元(廣州「贖城費」600萬元不包括在內),分4年付清。
3. 五口通商。《南京條約》規定,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英國在五口有權駐領事等官員,商人可以自由通商,不受只准清政府指定的「行商」進行貿易的限制。
4.控制關稅。
5.領事裁判權。《五口通商章程》規定,凡是英國人與中國人發生「交涉詞訟」,或在中國領土上犯罪,其如何定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即領事官)照辦」,中國官員無權依據中國法律進行判處。
6.片面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應該是締約國雙方的對等權利。但在中英不平等條約裡,卻只規定了締約外國能夠片面享受最惠國待遇。《虎門條約》規定:中國將來如「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

二、中美望廈條約
1.美國人可以到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個港口貿易或居住,並且淮許美國兵艦進入中國海港。
2.美國貨進出口,中國海關收稅必須和美國領事商議。
3.美國人在華犯法,「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4.容許美國人在五口「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院、禮拜堂及殯葬之處。」


三、中英法俄天津條約
1.外國公使駐北京
2.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江寧(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
3.中國海關雇用外人
4.外國人可在中國傳教、遊歷通商
5.外國人往內地遊歷通商;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來往
6.中國給英國賠款銀400萬兩,法國200萬兩

四、中英法俄北京條約
1.開天津為商埠
2.准許華工出國;割讓九龍司地方給英國
3.發還天主教資產
4.對英、法賠款增加到800萬兩

五、中俄璦琿條約
1.中、俄兩國以黑龍江及額爾古納河為界,以北屬俄國,以南屬中國。
2.黑龍江下游以南、烏蘇里江以東直至鄂霍次克海沿岸之地,由原屬中國所有改為中、俄兩國共管。
3.俄國船隻在黑龍江及烏蘇里江上擁有通航權。

六、中俄伊犁條約
1.中國要「償還」俄國佔領伊犁的「費用」五百萬盧布。
2.中國要將伊犁以南的特克斯河流域平原地帶「割」與俄國。
3.修訂一八六三年【塔爾巴哈台界約】所規定齋桑湖方面的中俄國界及通商事務,以利於俄方。

七、中法新約(地點在天津)
1.中國放棄對越南之宗主國地位,承認越南為法國「保護國」
2.中國在中越邊界附近擇二地為對法「通市」的商埠。
3.法國在中國西南各省擁有興建鐵路的特權。

八、中日馬關條約
1.中國完全放棄對朝鮮的宗主權
2.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澎湖列島給日本。
3.中國開放江南的蘇州、杭州,以至長江中上游的重慶、沙市, 對日通商,日本並享有通至此等口岸的內河航行權。
4.中國允許日本在各通商口岸有設廠權,並享最惠國待遇。
5.中國「賠賞」日本軍費二萬萬兩。

九、中俄膠澳租界條約
1.租借山東半島南部的膠州灣及其鐵路權給德國

十、旅大租地條約
1.旅順「租借」給俄國作為軍港,大連「租借」給俄國作為商港,均以二十五年為期,但「可以延長」。
2.在「租借期」內,中國軍隊不得駐在旅大地區。
3.俄國再取得由旅大至哈爾潰之鐵路修築權(包括後來之所謂「南滿鐵路」),以及鐵路沿線之利益獨佔權。

十一、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1.租借「新界」予英國,共九十九年。

十二、辛丑和約(清政府與11國公使訂約)
1.懲辦端郡王戴漪等排外大臣。
2.兩年內禁止軍火輸華。
3.中國向11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償付,連本息共近十億兩)。
4.作為償付賠款的抵押,中國海關所收之關稅、鹽稅,均為外國控制。
5.各國自管北京使館區。
6.大沽口至北京之間的全部炮台,全部拆毀。
7.清廷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十三、東三省善後協約
1.日、俄分別於中國東北撤軍後,清廷開東北三省之十六處城鎮作為商埠對外開放(盛京省之鳳凰城、遼陽、新民屯、鐵嶺、通江子、法庫門,吉林省之長春、吉林、哈爾潰、寧古塔、琿春、三姓,黑龍江省之齊齊哈爾、海拉爾、璦琿、滿洲里。
2.日本取得東北南部之安奉鐵路之管理經營權。
3.在東北的奉天(今潘陽)、營口、安東(今丹東)等城市,劃定日本「租界」等等。

十四、黃埔條約
1.取得與英【南京條約】、美【望廈條約】相同之利益。

十五、中英煙台條約
1.英國人得到進入中國西南邊境「遊歷、探路」的權力。
2.他們如果由中國內陸經西藏前往印度,清政府需通知駐藏大臣協助通行。

十六、煙台條約續增專條
1.鴉片入口,每箱(百斤)向海關一並繳納稅厘一百一十兩(正稅三十兩、厘金八十兩)後,由華商持憑單運往內地銷售,中途不再征收任何捐稅。

十七、英藏拉薩條約
西藏一切對外交往都必須經英政府批准;在中印邊境的噶大克建立商埠;增開第二處商埠江孜。條約還規定賠付英軍進藏所花費的七百五十萬盧比,限七十五年內繳清

十八、塔城界約
割讓新疆西北,自沙漬達巴哈起,蔥嶺止約五十八萬平方公里

十九、穿鼻草約
1.割讓香港
2.賠煙價六百萬元
3.恢復廣州商務

二十、廣州和約
1. 7日之內繳廣州"贖城費"600萬元,賠償英商館損失30萬元,清軍退駐廣州城外60英里,贖金交清後,英軍退出虎門。

[ 本帖最後由 李鴻章 於 2007-6-2 19: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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