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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令] 「軍機處令」婚姻法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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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功

爵位安親王
榮銜太子太傅/武翼都尉
官職正二品工/兵部尚書
兼職正九品鑲白旗藍翎長
身份納蘭府家主
旗籍滿族鑲白旗
配偶慕熙顏
發表於 2018-7-18 23:13: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為使我國國民更能體驗多元化模式生活,應戶部所奏,特設立婚姻制度,制度如下:

第十五條  國民(含)以上組別得享有婚配之權利,凡二人合意結婚者,得至通政使司進行登記,作為合法之配偶,由官方錄入。
       同一時間合法登記之配偶以一人為限,結束婚姻關係亦須由一方至通政使司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之程序如下:
        一、由婚配之一方依以下格式在通政使司衙門申請:
        
  1. (一)申請人:
  2. (二)婚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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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人之配偶於申請帖回覆引用確認。
        三、本部受理錄檔並通知工部發放已婚勳章。
 第十六條  婚姻雙方可協議結束婚姻關係,離婚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婚姻關係中其中一人依以下格式在通政使司衙門申請:
        (一)申請人:
        (二)離婚緣由:
        二、離婚之對造方於申請帖回覆引用確認。
        三、本部受理後銷檔並通知工部取消已婚勳章。
       配偶未登錄論壇半年以上者,婚姻之一方可逕申請離婚。
       前項離婚之申請,經本部通知對造方逾十五日未表明是否同意者,本部得逕受理離婚申請。
       婚姻之一方申請,而另一方不願離婚者,由戶部官員先為協調,協調不成則轉由刑部依雙方理由及現行中、港、台律法判例為判決。
       皇室之婚姻締結與變更,經聖旨公告後,由宗人府錄檔,並逕通知工部發放或取消已婚勳章,不受本部條文所限。
       異姓王爵之婚姻締結與變更,經聖旨公告後,由戶部錄檔,並逕通知工部發放或取消已婚勳章,不受本部條文所限。


以上
協辦軍機大臣 岳樂
瑞和八年七月十八日



笑此生名祿榮華幻作鏡中花,難抵你手中一盞清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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