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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低於4萬禁止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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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 11:25: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總統府公報昨(28)日正式公告修正《就業服務法》條文,未來雇主在求才的時候,如果薪資未滿4萬元,必須要公開揭示薪資範圍,不可以寫面議,或是標示「2萬2,000元至4萬元」等過大的薪資範圍,在30日正式上路之後,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

為遏止低薪,特別在《就服法》第5條不得有下列情事中,新增第6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也就是雇主提供薪資未達4萬元時,必須公開薪資範圍。在新法三讀通過後,包括104、1111等人力銀行業者也紛紛提醒求才雇主應修改資料,以免觸法。

但有雇主誤解法律文字,以為只要公開揭示提供職缺薪資未達4萬就好,不必提供薪資範圍,在求職資料上僅顯示「本職缺月薪未達4萬元」,或是僅標示「2萬2,000元至4萬元」等。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就服組組長陳世昌指出,這種都屬於違法的態樣,這條文是希望雇主能明確寫出薪資範圍,例如3萬元∼3萬5,000元等,而不是寫出一個讓求職者摸不著頭緒的範圍。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僅標示薪資未達4萬元、或是標示範圍為基本工資以上、4萬元以下,未來都屬違法態樣,依法可處6萬∼30萬元。

就業歧視部分,新增了星座、血型這兩項特徵,違反者可依法裁處30萬元∼150萬元罰鍰。

另外,《就服法》第46條在台聘僱外國人可從事的工作中,原先規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限定短期補習班僅能聘僱外國語文教師,經修正後,刪除原條文中「外國語文」,改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大幅放寬為「不分學科的專任教師」,能讓外國專業人士入境從事補習教育時,能從事語文以外的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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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2-1 11:27: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身對於這個法律的設定我是採支持的狀態
面議這種東西確實很可恥
也是很讓人浪費時間

同時不得不說 有些老闆真的是 內心自己沒個底價
讓人自己來喊價 很多人根本也不懂行情 薪資就莫名其妙被壓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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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2-1 11:30:12 | 顯示全部樓層
在薪資這個部分 除了杜絕面議之外
我認為應該還要加上一種限制
就是 各行各業聘請外勞的時候 其雇主對於該職缺
應該要已公告之基本工資一定程度以上金額 仍然持續無法應聘到足夠員工 才得以聘請外勞

說難聽點 沒那本事 不要吃那個瀉藥
沒法付出這麼高的工資 就不要做這門生意
省成本的方式非常多 人力這種東西本來就不應該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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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 11:58:46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還有第三種方法。

例如在下遇到的情況通常是這樣的:求職者自己說自己想拿甚麼薪水,如果僱主面試,基本上雙方都一字不提,最後僱主在通知求職者錄取時同時言明薪資,由僱員決定是否接受。

不知臺灣有沒有公司採取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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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2-1 12:27:43 | 顯示全部樓層
冉肖良 發表於 2018-12-1 11:58
其實還有第三種方法。

例如在下遇到的情況通常是這樣的:求職者自己說自己想拿甚麼薪水,如果僱主面試,基 ...

這種東西 如果存在於 "高級"職位來說 我認為是合理的
經理階級以上吧
但是如果是基層藍領 那麼是非常不公平的

你那種說法就叫做"面議"
也就像是我說的 台灣的許多老闆都是
"你說一下你的理想薪資"
然後台灣人就會說一個薪資
即使這個薪資比老闆預期的還"低"
老闆也不會對他說
然後最後當然是錄取了 因為可以省下2~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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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 13:1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逍遙侯 發表於 2018-12-1 12:27
這種東西 如果存在於 "高級"職位來說 我認為是合理的
經理階級以上吧
但是如果是基層藍領 那麼是非常不公 ...


其實有點不同。札王說的是面試上說,但是在下的情況是面試前填表,有時甚至是僱主(或者未來的直屬上司)在面試時不知道,事後才綜合面試表現一起看。

當然,自己出價比老闆說的低是另一回事,不過在下轉工時,也有對方出價比自己叫的還高的情況,大約一半一半吧。
[發帖際遇]: 冉肖良 發動一次攻擊,敵軍斬殺我軍 3 兵力. 幸運榜 / 衰神榜
冉肖良,別名派翠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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