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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處令] 《欽定分身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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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正三品內閣學士
兼職正三品武義都尉
兼職正四品中憲大夫
兼職駐域多利王國出使大臣
旗籍滿族鑲白旗
配偶
發表於 2020-9-7 23:17: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分身問題困擾我國已久,侍衛處七月二十六日於當月政務會議奉
聖上口諭訂定處理細則與監管機構等事,今條例已然成文,全文如下:

《欽定分身則例》

  第一條  侍衛處體系下設立分帳房,分帳房由侍衛處長官兼任長官,由皇帝欽命成員。
       分帳房掌握、管理分身名冊記錄及對朝中之懷疑分身的帳號進行調查。

  第二條  於侍衛處分帳房造冊,要求國民登記分身帳號。分身名冊之內容,官員不得外洩,外洩者送交刑部依《大清律》處分。

  第三條  持有分身帳號之國民,僅其中一個帳號可擔任從四品或以上之官職;或部門首長;或部門副首長。

  第四條  若本帳號與分身帳號同時參加活動,則取獎勵最高者發放;二者同時投票,若所選相同則計算為一票,若所選不同則均作無效。

  第五條  比照皇子侍讀制之例,延伸至所有皇族、勳爵與后妃。
       皇族、勳爵、后妃本帳與分身帳號僅一可申請任官,兩帳號不得同時任職官員;活動、投票等亦只可使用其中一個帳號。
       皇族、勳爵、后妃之分身帳號則分別對應稱作侍讀、門人、隨侍。

  第六條  如未申報而將分身帳號用於投票、活動、入仕、論功會議上相互舉薦等,按《大清律》第七十條惡意持有多重帳號辦理
       將分身帳號用於涉及利益而此條未明列之行為者,比照辦理。

  第七條  分身帳號干犯《大清律》第六十五條所列罪行時,本帳號連坐;反之亦然。若干犯其他罪行,則交付刑部決定。


  此令

 總理議政大臣 保和殿大學士
 那塔拉和易

 景貞二年九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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