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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旨] 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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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嘉祐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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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25 21:46: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清律》

嘉祐七年八月 更修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大清帝國(以下稱本國)為少興皇帝所創立,以清朝架空為背景之網路虛擬國度。以討論創作、國際
       政經及各類休閒主題之綜合性之網路論壇。
 第二條   《大清律》(以下稱本律)乃本國之根本大法,維持本國有良好的討論空間氣氛環境,除皇帝之外,
       無論任何身份凡於本國活動務必遵守。
       除聖旨以外之議政處令、各行政機關職權相關辦法、或地方板塊規定等一切具規範性條文,與本律
       牴觸者無效。
 第三條   本律規範僅適用於本國,超出本國從屬範圍,除涉及本國之利益,其餘不主動作任何權限之涵蓋及
       主張。
       凡有本律、議政處令及其他法規未及定義,事實仍需涉及法條決斷之情事,引介當事人所在現實國籍
       之相關律法、習慣及社會常規或法理處理。
       本國皇室相關事務,除本律明訂之原則性規範,概歸《皇室法典》繩責;若與本律條文衝突,則該典
       之衝突條文無效。
 第四條   本國採君主制度,最高領導者為「皇帝」(即站長),於國內擁有行政、司法、監察之最高權限,對
       外則具最高代表性。
       本國皇位之繼承,依《皇室法典》之規定,經由現任皇帝公佈之。
       皇帝所頒布之「聖旨」,無論有否公告、文字,或僅以口諭形式為之,皆具有最高效力。
       聖旨與本律或《皇室法典》有牴觸狀況時,本律及《皇室法典》應由皇帝指派相關修法人員及時修
       正,未修正前,以旨意為依歸。
 第五條   現行最高行政組織為「議政處」,以不定額之議政大臣組成,總理議政大臣由皇帝欽定並公開正式任
       命,議政大臣則由總理議政大臣挑選並公開任命,議政處負責核心政策規劃與執行,並協助皇帝管理
       國家。
       議政大臣會議所頒布之命令為「議政處令」,效力僅次於聖旨及本律,對全國有規範性作用。
       議政處令頒布內容之開始執行或廢止,依命令內容所載之時間,未明載則以新命令頒布之時為準,廢
       止相衝突之命令。
       各行政機關職權相關辦法、或地方板塊規定抵觸議政處令者無效。
 第六條   皇帝具有最高外交決策權,議政處得經皇帝授權具有外交決策權。
 第七條   本國之行政事務由各級官員依據聖旨、本律、議政處令及其他法規執行職務。
 第八條   凡於本國註冊,取得帳號者即為本國會員(用戶組為「百姓」),享有基本使用權限,但並非本國國
       民。
       本國會員在符合本國一切規定及現實律法之前提下,於本國享有言論、信仰、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九條   「午門」為本國之公告版,乃皇帝頒布聖旨、議政大臣公告議政處令、六部行政命令與公告之地。


第二章  民法
 第十條   於本國註冊後得成為「過客」,閱讀權限為10。
 第十一條  於本國註冊而成為「過客」者,即同意註冊伊始所列之「論壇協議」、「會員名稱限制規約」及「版
       權聲明」,並受本國一切法規之規範。
 第十二條  於本國註冊之「過客」,須遵守本國所規定之姓名規範。
       僅可使用全形中文字或半形英文字(Big5編碼)。
       禁止使用皇室姓氏,與當今皇帝、皇族、貴族之名號相同或相似之名。
       禁止使用帶有官職、品銜及爵位等意義之名。
       禁止帶有非法、有關政治、不雅用語、人身攻擊、惡意醜化別人等字詞。
       其他未明定但確為有違反本國一切法規、損害本國特殊身份(皇室、貴族及各級官員)身分權益之虞
       者,相關機關有警告改名或強制改名或暫時封閉帳戶之權。
 第十三條  本國之所有用戶組成員,依所屬身分獲得不同權限,並有不同之待遇。
       各用戶組依其權限之不同,得於所對應之區域版面有瀏覽或發、回帖之權利。
 第十四條  本國之所有用戶組成員,於本國發佈一切言論或留言均只屬於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本國立場。
 第十五條  本國之所有用戶組成員,務必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如會員抵觸身處國家或地區之法律,而該
       國家或地區之執法部門要求本國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本國將會與執法部門合作,提供所需之調查資
       料,而不作另行通知。
 第十六條     用戶組晉升為本國之「百姓」且發帖滿100帖者,在符合條件且註冊名確為中文姓名者,得至「通政
       使司衙門」申請入籍,經戶部核可並更改用戶組後,始得本國國民之權利。
       入籍時,依申請者意願選擇入籍族別,亦可選擇入旗與否,入旗者為旗丁、未入旗籍者為一般國民,
       閱讀權限為20或以上,分配方式由管轄機關明訂辦法管理之。
       上三旗旗籍不得開放分配,為皇帝獎勵有功官民抬旗之。
 第十七條  本國百姓(含)以上之組別皆可參與本國之活動或票選;然官方所舉辦具勳章、金錢等獎勵性,且有
       擇優取勝性之活動或票選,原則上僅限國民(含)以上組別具參與及選舉資格,詳細辦法由活動辦理
       單位規範。
 第十八條  本國國民(含)以上組別,未遭禁止仕官者,享有仕官之權利,仕官方式按本律及管轄機關明訂辦法
       管理之。
 第十九條  本國國民(含)以上組別享有購買、承租土地住宅之權利,方式依其身分之不同由管轄機關按規定辦
       理之。
       凡本國國民(含)以上組別購買或承租土地住宅者,獲一枚戶主勳章以避免重複租屋情況之發生。
 第二十條  本國國民(含)以上組別享有申請商戶之權利,其申請方式及規費由管轄機關明訂辦法管理之。
 第二十一條 凡於本國承租土地住宅,或申請商戶者,管轄機關得依規定要求繳交規費及稅款;逾期繳交或意圖逃
       避者,依規定採取相關措施,違反情節嚴重者由管轄機關移交刑部議罪。
 第二十二條 現金、存款、住宅、商戶皆屬個人私有或特定團體成員共有之財產,他人不得在未經允許情況下挪用、
       侵入或佔有,屬共有財產之動用方式,由財產擁有人協議之。
 第二十三條 本國國民(含)以上組別得享有婚配之權利,凡男女二人合意結婚者,得至通政使司進行登記,作為
       合法之配偶,由官方錄入。
 第二十四條 個人同一時間合法登記之配偶以一人為限,結束婚姻關係亦須由一方至通政使司申請離婚。
   第二十五條 本國國民(含)以上,不包含皇室宗親、皇親國戚之用戶組,得有組成家族之權利。
       組成家族須由一人擔任族長,族長原則不得更換。
       同家族之人應以同姓為原則,族籍、旗籍應以族長為依歸;族長抬入上三旗者,闔族得共沐恩榮抬入
       上三旗。
       非為族長之人被抬入上三旗者,視為個人之恩榮,不及於其他族人。
       與家族成員具姻親關係或因契而為義子女者,得例外由族長申請加入家族,若家族在上三旗得共沐恩
       榮抬入,然族籍仍歸原族籍。
       前項所稱之姻親關係,除配偶外,限生母在申請加入之家族中者;抬入上三旗,以配偶為限。
       第五項所稱因契而成之義子女,申請加入家族須改與家族同姓;其他因契而成之契親不得申請。
       凡申請加入家族者,除符合資格外,以申請時無家族者為限。

第三章  行政機關及官員法
 第二十六條 本國嚮清朝風氣,為豐富背景色彩,借清朝官制作為本國事務分工及管理團隊名稱,然功能因應論壇
       運作所需調整,或與古制不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規範各行政機關之職掌,官員應有之風範、守則及管理紀律等事項。
       官員違反本章內容或行政有重大瑕疵者,應受以下懲處。
        一、革職並禁止仕官。
        二、革職。
        三、停職。
        四、降職。
        五、調職。
        六、不予升遷。
        七、閉門思過
        八、罰俸。
        九、罰款。
        十、口頭警告,並依指示繳交悔過書乙份。
       官員持有爵位、榮典而遭懲處者,得另予酌降或革爵、革除榮典;持有勳章遭懲處者,得褫奪之
       官員犯罪遭刑法章處罰者,得由議政處議決,另依本條第二項各款、第三項另懲處之。
       官員因受處罰而遭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懲處者,處罰期滿後由吏部送呈建議,議政處決議是否予以復
       職。
       官員遭革職,日後再度入仕又遭革職者,不得再任官之期限延長至三個月;累犯二次以上者,終身
       不予仕官。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其功能所屬、名稱及所在區域不同分為「中央行政部門」及「地方行政衙門」。
 第二十九條 中央行政部門綜理全國事務及政策執行,依職能劃分不同部門,並根據本律及各部會職權辦法所賦
       予之權限執行工作。
 第三十條  議政處為本國之內閣單位,負責核心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議政處成員由數名大臣組成,總理議政大臣由皇帝親自任命,議政大臣由總理議政大臣挑選並任命。
       議政大臣均授大學士職。
       議政大臣會議事涉國家之機密政策,議政處成員對議政處之一切事務皆有保密之義務。
       議政大臣會議職權及實施方法,得另以相關辦法補充之。
 第三十一條 吏部掌民人入仕、官員任免、考評、調動、申假等事務。
       吏部應依本律擬定民人入仕、官員任免、兼職、調動及申銷之相關辦法並執行之。
       除異姓王爵以外之各級爵位、榮譽職由吏部錄檔並管理相關行政事宜。
       吏部應就該部職權範圍訂定職權辦法,明定所掌理職務之執行程序,並履行之。
       應每月提呈三品(含)以下之非主官官員考評建議以供論功行賞參酌。
       四品以下官員之晉降、轉調、撤職得由吏部照會官員隸屬部門之主官後逕行公告。
       吏部之一切職權除彙編官職總表及名單紀錄外,不得及於宗人府、侍衛處等皇權直轄之單位。
 第三十二條 戶部掌國庫、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
       戶部應依本律擬定入籍、家族成立、婚姻規定、俸餉發放、賦稅徵收相關辦法並執行之。
       戶部應就該部職權範圍訂定職權辦法,明定所掌理職務之執行程序,並履行之。
       應於規定之時間點發放皇室貴族及各級官員所規定之俸餉。
       應會同掌管官民生活圈及商業板塊之機關訂定賦稅徵收之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禮部掌國家宣傳、日常外交事務之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並國家典禮禮儀之襄贊。
       禮部應就該部職權範圍訂定職權辦法,明定所掌理職務之執行程序,並履行之。
       應對於邦交國及虛國國際關係發展觀察,定期回饋關於情勢研判及外交計劃之調整。
       就即時就涉外政策、國家宣傳之規劃為擬定及調整。
       禮部遣外之使節,應在他國極力維護我國及我國國民之權益。
 第三十四條 兵部掌全國之軍演、剿匪、兵屯,協助地方治安及發展。
       兵部應就該部職權範圍訂定職權辦法,明定所掌理職務之執行程序,並履行之。
       應會同各地方長官,擬定地方剿匪、軍演、練兵等計畫,以維持地方之治安穩定,繁榮發展。
       兵部就荒涼地方,得經請示後制定兵屯計劃並實行,以維護治安及發展地方
 第三十五條 工部掌管本國各項工程、工匠及本國站點技術相關等事。
       工部應就該部職權範圍訂定職權辦法,明定所掌理職務之執行程序,並履行之。
       工部應維護站點運作之順暢,以利國家順利運作。
       應及時對聖旨、議政處令所宣達之調整即時處理。
       應對各部行文會辦之各事項、民人基於法令許可之申請即時處理。
       本國官民對論壇站點技術及操作之相關疑問,由工部釋疑之。
 第三十六條 刑部掌理天下之刑名,為本國之主要執法機關。
       刑部應維護本國一切法規,適時檢視各項法規是否有抵觸或不符合上級法規範者,予以管轄部門提醒
       改正。
       刑部應就該部職權範圍訂定職權辦法,明定所掌理職務之執行程序,並履行之。
       刑部依職權實施偵查、審理訴訟及執行刑事裁判:
        一、本國官民提起之訴訟,應詳盡偵查。認有違反法規之情事者,應受理訴訟並裁判之。
        二、主動偵辦並審理有違反法規情事之虞者。
        三、執行刑事裁判及撰寫判例。
       本國官民對刑部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者,須將案件上呈至大殿,在議政會議後由總理議政大臣指派官
       員充任大理寺官複審或恭請聖裁。
       刑部官員涉訴訟者,直接由大理寺官審理。
        一、大理寺官員不常設,依個別案件任命之,審判完成即解職。
        二、大理寺官員就負責案件之偵辦、審理、判決,適用刑部職權法之程序。

 第三十七條 翰林院掌管國史修編、帝國佳文評選收、虛國歷史摘錄及本國教育相關事務。
       翰林院應就該部職權範圍訂定職權辦法,明定所掌理職務之執行程序,並履行之。
       選文之頻率及時間由翰林院自決,並會同各地方辦理。
       國史編修另由聖旨任命總裁官擔當之。
       翰林院轄下之國子監由翰林院職權辦法明訂功能及職掌範圍。
 第三十八條 宗人府掌管皇室事務工作,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為皇權直轄之中央單位。
       宗人府各級職官由皇帝欽命,榮譽長官由皇室成員擔任之。
       宗人府各級職官不受吏部評核亦不開放調任。
       宗人府應就該部職權範圍訂定職權辦法,明定所掌理職務之執行程序,並履行之。
       對皇室、異姓王爵相關之記檔及皇室宗親、皇親國戚之相關申請應及時更新。
       依其職權協辦皇室各項典禮活動。
 第三十九條 侍衛處秉承聖命,為皇權直轄之中央監察單位。
       侍衛處各級侍衛由皇帝欽命,不受吏部評核亦不開放調任。
       掌理傳宣覲見、皇令布達及監督執行。
       負責各二品以上官員及各行政部門主官之評核建議。
 第四十條  開放會員使用之討論型態及宅邸版面屬地方行政衙門轄區,現有:
        一、京師(休閒區)
        二、直隸(史學區)
        三、兩江(文學區)
 第四十一條 地方行政衙門有依一切法規管理地方之權利,並負地方發展之責任。
       地方行政衙門依據本律所賦予之權限治理所轄區域,在不違反聖旨、本律及現實法律情況下制訂地方
       板塊規定,作為行政之依據。
       地方行政衙門官員得依本國一切法規,對轄區內文帖進行必要之版務管理工作,但應以職權有規範之
       範圍為限,無權處理者應上呈大殿。
       所轄地區有違反本國一切法規及現實律法之文帖,地方行政衙門得進行包含但不限於關閉、隱藏、移
       除文帖之處分,相關違法事證涉及刑部職權者,應以截圖或照相完整留存,並轉呈刑部為接續偵查及
       審理。
       涉及違反本國一切法規及現實律法之狀況,必要進行臨時性處分如關閉、隱藏、移除文帖者,需將該
       違反之情事以截圖或照相留存,並轉呈刑部接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分屬本國各行政衙門,執行政務運作工作者為「官員」。
       官員有依本國一切法為行政權力,但應以法規範之職權範圍為限。
       官員有上殿議事、呈奏之權利。
       官員有依法享有俸祿,獲得爵位、勳章、賞銀等表彰其功勳之權利。
       官員有維持所屬單位政務正常運作之義務。
       地方官員有發展地方之義務。
       官員有服從上級官員領導,接受相關機關考評之義務。
       官員應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操守,忠於皇帝,為本國效力。
       官員應自重身分,行為舉止不應有損及朝廷顏面或本國名譽之行為。
       官員為民之表率,應嚴謹自律,奉公守法,毋有貪圖牟利之情事。
       官員就其職務所知之機密資料應予保密,不在其職後亦受限制。
       官員就其職務所撰寫包括但不限於公告、會議、活動、行文、奏摺之文帖,皆屬「公文」,智慧財產
       權屬於國有,官員有保持公務文帖完整,不得故意毀壞之義務,不在其職亦受此限。
       官員之任免、晉降、調遷、考評等由相關機關依法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國官員依據其職位及權責賦予不同職稱、品級。
       各部門內依權責不同皆分為主官、副官及屬官三階層。
       主官或代行主官職權者具部門最高決議權,並於政務上代表部門發言。
       副官在主官未能執行職權時代理其權限,未經授權之副官或屬官不得越權。
       各級官員未經授權不得干涉他部門事務或僭越權限行事。
       兩名官員以上同時發出公告,以最高品級長官為準。
       以部門名義發出公告,需加蓋部門官方用印。
 第四十四條 凡本國任職之官員涉及以下情形者,由吏部送呈建議,議政處評估是否暫停職務。
        一、在職官員遭告訴在刑部偵查階段,但所涉情事重大者。
        二、在職官員遭告訴,經刑部偵查認確有犯罪嫌疑進入審判階段者。
        三、刑部審理之案件,涉及之在職官員雖非當事人,但為利害關係人,且情節重大者。
       若有停職之情事,相關職務由部門內其他官員暫代。

第四章 皇室
 第四十五條 國姓為「愛新覺羅」,凡皇室男性成員之子女皆以此為姓,其他身分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條 皇室之用戶組為「皇室宗親」、「皇親國戚」。
 第四十七條 皇室之定義為以下經聖旨冊封且擁有勳章,交宗人府記檔在案者。
        一、皇帝之直系尊或卑親屬,包含義子女。
        二、皇帝於父系一脈之親兄弟姐妹。
        三、男性皇室成員之親子女。
        四、皇室成員之法定配偶。
 第四十八條 皇室之詳細規定,由《皇室法典》定之。
 第四十九條 皇室成員應自重身分,遵守本國一切法規規範,並以高標準要求行為舉止,不得有失於皇室之威嚴、
       信譽,亦不得損及國家名譽或權益。
 第五十條  皇室成員不得干涉本國任何政務運作,任官者涉及政務之範圍以其所任官職權為限。
 第五十一條 皇室成員違反本國法規,由皇帝裁定處置之方式。

第五章 貴族
 第五十二條 本國貴族憑功而封,由男爵至親王共十一階,由高而低依序為:
        一、異姓王爵
        二、公爵(三等制)
        三、侯爵(三等制)
        四、伯爵。
        五、子爵。
        六、男爵。
       受封伯爵以上者得獲封號。
       爵位可經聖允立定繼承之人,於封爵本人亡故後承襲之,繼承之人必為官方認定於同家族之親生子
       女。
       若封爵本人亡故而無立定繼承之人者,由宗人府或吏部選定適合之同家族親生子女請示聖裁襲爵;若無子女則爵位不再承襲。
       除世襲罔替外,襲爵一律依階降襲至男爵後終止,相關爵位繼承細則由有司依職權辦法訂定之。
 第五十三條 男性異姓王爵之嫡妻,得提請冊封為「嫡福晉」,女性異姓王爵及其他爵位者之配偶不具貴族身分。
       男性異姓王爵得經恩旨納「側福晉」。
       異姓王爵之婚姻,概需經聖允方得行之。
 第五十四條 爵位相關事務:異姓王爵由宗人府辦理,其餘爵位相關事務由吏部辦理。
 第五十五條 貴族違反本國一切法規,得視情節之嚴重性予以革爵。
       革爵僅得由聖旨公告之。

第六章 刑法
 第五十六條 本章刑法之規範為本國禁止之行為事項,效力及於所有在本國活動之人。
 第五十七條 本章之適用以本國疆域內,或在外國以本國之名義犯本章之罪者為限。
 第五十八條 行為後法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但行為後之法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第五十九條 本章中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第六十條  以下之行為,有違反本章禁止內容之虞者,不罰:
        一、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二、本國官員依法執行公務之行為。
        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四、因避免自己或他人權益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第六十一條 行為有違反本章內容但屬以下者,得減輕其刑:
        一、未遂犯:已著手於違反禁止內容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二、過失之行為。
        三、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違反禁止內容行為者。
        四、出於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至四款情事之行為,但顯為過當者。
 第六十二條 教唆他人實行違反禁止內容行為,依其所教唆之禁止內容處罰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章各條款,由審理官員依違反行為之輕重,處以下處罰:
        一、社會服務:於指定板塊發主題帖協助地方發展,十帖以下為限。
        二、悔過書:需於期限內繳交至刑部。
        三、公開道歉:於崇文門板塊發表道歉主題帖,向指定對象道歉。
        四、罰款:100兩以上,至多不得逾被告之所有財產。
        五、監禁:即禁言。監禁得處一日以上,至多得終身監禁。
        六、流放:即禁封IP。流放得處一日以上,至多終身流放。
        七、斬首:禁封IP且刪除帳號。
       審理官員為處罰之判決,應遵守比例原則。
       斬首、三個月以上之流放或監禁需上奏由皇帝或總理議政大臣核可後執行。
 第六十四條 因違反禁止行為之各項積分不法所得,沒收。
 第六十五條 行為侵犯本國皇權、國家治權,竊取國家機密,密謀顛覆國家或叛亂者,處斬首或流放。
 第六十六條 行為擾亂秩序者,依其情節得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處罰。
       以下行為得視為擾亂秩序:
        一、違反本國一切法規。
        二、擅闖官署進行非善意發文或回覆。
        三、擅自觀看隱藏之公文。
        四、妨礙公務及官方活動之執行。
        五、利用網站技術之漏洞圖利或侵害他人利益。
        六、多版面發表涉及情色、暴力、廣告等情事者。
        七、口角爭執、相互謾罵、公然侮辱;詆毀他人之性別、種族、宗教、信仰、工作、名譽或其他基
          本人權者,情節重大者。
        八、其他行為事實確有擾亂本國秩序者。
 第六十七條 行為侵犯隱私權者,依其情節得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處罰。
       以下行為視為侵犯隱私權:
        一、非經邀請擅闖私人隱藏帖。
        二、非經邀請擅闖私人住宅中非開放拜訪之居室。
        三、擅將他人隱藏帖之內容公開者,加重處罰。
        四、其他行為事實確有侵犯隱私者。
       隱藏帖若設定進入條件,依其進入條件,若未設定則以作者自行邀請進入為限,其餘皆視為侵犯隱
       私;住宅帖亦同。
       若為政務執行或案件審理之必要,執行官員得依法持刑部發放之搜索許可,進入第一項之第一至二款
       取得所需之資訊,但執行不得逾比例原則。
 第六十八條 行為侵犯財產權及智慧財產權者,依其情節得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處罰。
       以下行為視為侵犯財產權及智慧財產權:
        一、因故取得他人帳號,將他人所屬之財產挪為己用。
        二、盜用他人文章、製作之圖像稱為自己所有。
        三、引用文章未載明出處遭舉發者。
        四、其他行為事實確有侵犯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者。
 第六十九條 行為涉及圖利或不當得利者,依其情節得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處罰。
       以下行為視為圖利或不當得利:
        一、連續發送毫無意義且內容重複之水樓帖以賺取積分。
        二、以詐欺之方式獲取財產或其他積分。
        三、利用網站技術之漏洞為自己或他人取得財產或其他積分。
        四、與人為契約,收取他方依約履行之財、物,而不履行己方義務者。
        五、官員以己之權限,為己或他人不當加入精華或予以點評,以賺取積分者。
        六、官員或受官方委以任務者,以己之權限為約,收受民人賄賂者。
        七、官員或受官方委以任務者,挪公款為私用。
        八、其他行為事實確有侵犯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者。
 第七十條  惡意持有多重帳號,實行違反本章禁止內容行為者,依其情節處罰:
        一、本尊及所有分身全數斬首,不得再申請任何帳號,發現則逕斬之。
        二、違反禁止行為之分身斬首;本尊連帶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規定。
        三、本尊及違反禁止行為之分身依情節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規定。
        四、違反禁止行為之分身依情節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規定。
        多重帳號之認定,採用當事人之表述,並IP、電子郵件、網路社群帳號等輔助辨別之。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章有損害他人權益者,需彌償他人所受損害。
 第七十二條 在職官員違反禁止事項,加重處罰。
 第七十三條 有違反禁止事項情事者,應受訴訟審判。
        一、刑部得就有違反禁止事項行為之虞者主動偵查,確認有違反禁止事項行為者,對其逕行審判。
        二、受其他人告發有違反禁止事項行為之虞者,經刑部偵查確認有違反禁止事項行為者,對其逕行
          審判。
        三、為他人不法之侵害蒙受損失,對他方提出告訴並確實舉證者,刑部應接受告訴,為雙方訴訟審
          判。
        四、經皇帝或議政處令明言應受審判。
  
第七章        編纂
 第七十四條 本律條文涉及行政部門職權者,得由行政部門制定相關程序及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定。
       行政部門制定前項之程序、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定,不得違背本律之規範精神。
 第七十五條 本律每次修纂完畢後,須呈請聖裁,由皇帝公告於午門,始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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