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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閩浙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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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議政大臣

烏里雅蘇台參贊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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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一等子
榮銜從二品太子少保
官職正一品保和殿大學士
兼職不設品閩浙軍務大臣
兼職不設品國史館總裁官
兼職不設品官報局局長
旗籍滿族鑲藍旗
配偶
發表於 2023-10-16 22:31: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欽定閩浙則例》

嘉祐七年十月 修訂


第一條   本則例規範本省分區組織及職掌權責事務之程序,本省分區各官員依此行政。
第二條   本省分區為我國哲學及學術討論分區。
第三條   本省分區下設:
      一、福州【新聞轉貼】
      二、延平【專題時事】
      三、杭州【哲學及學術】
       (一)平湖秋月【學術討論】
      四、閩浙總督府【地方官署】
第四條   本省各職務依《大清律》相關規範為之。
第五條   本省職掌範圍、職務有所調整時,應依聖旨或議政處令為之。
第六條   本省長官對本則例有最終解釋、決定及修改權,並於本省分區及下轄區享有執行本律例的權力。
第七條   本省屬官有權對本則例提出修改建議,修改必須由長官同意及正式發布方才生效。
第八條   本省各版版規,由長官訂之。
第九條   本則例之更修由本省擬定更修草案上呈乾清門聖裁,得聖旨或議政處令核准後公告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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