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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處令] 頒布《欽定翰林院暨選文則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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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25 19:03: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茲《欽定翰林院暨選文則例》修正案由翰林院提案,經聖裁批准,全文公告實施之。




《欽定翰林院暨選文則例》

嘉祐七年十二月 修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職權則例規範本院組織及職掌權責事務之程序,本院各官員依此行政。
 第二條   本院為我國學術推廣,精華文章保存與國史相關編撰之機關,負責掌理下列事項:
       一、揀擇、收錄精華文章
       二、官員培訓、進修
       三、編纂國史
 第三條   本院下設單位:
       一、國史館【監修國史】
       二、國子監【教材與課程】
 第四條   本院各職務依《大清律》相關規範為之。
 第五條   本院職掌範圍、職務有所調整時,應依聖旨或議政處令為之。

第二章 選文
 第一條   本院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召開一次原創文章收錄會議。
 第二條   原創文章收錄會議由本院長官召開,與會成員為本院全體職員。
 第三條   選文流程:
       一、本院長官確認選文規則、範圍及時程
       二、翰林長官召開會議,明確此次選文之時限,並依人數分配所負責的版面。
       三、學政至指定版區,與該版區長官、轄官召開選文會議,會議以七日為限。
       三、學政回函上報,評議優劣。
       四、選文會議復核原創性,擬定最終選文名單。
       五、由本院長官確認入選清單,上呈御覽
       六、依入選清單行文工部、戶部,發放獎勵
 第四條   收錄文章之原則,其文無定法,詩無達詁。在原創之基礎上,取立意新巧、邏輯縝密、辭藻華茂、論述深刻、考據翔實者,擇優而錄之。
 第五條   收錄文章必須為原創文,非原創文不得入閣。
 第六條   入閣文章一律發放賞金,每篇統一發放二百兩,並獲「絕妙好辭」勳章一枚以嘉之。
 第七條   選文為本院公務,州府佐之,通盤作業以半月至兩旬為期。
 第八條   入閣之文,皆從嚴從優而選之,以有質控,不限其數也。

第三章 附則
 第一條   國史館之職權、組織,由法律定之。
 第二條   國子監之職權、組織,由法律定之。
 第三條   本則例之更修由翰林院擬定更修草案上呈乾清門聖裁,得聖旨或議政處令核准後公告始生效力。





  此令

 總理議政大臣 保和殿大學士
 赫舍里蘇勒

 嘉祐七年十二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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