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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女喊冤:錢捐出去了 索酬風波延燒 法官難過同感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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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5 20:35: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更新日期:2010/12/15 06:30 蘋果日報
【何柏均、劉昌松╱台北報導】北縣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她忘記法律誠實信用等核心價值,也有民眾到警局表示要捐六千三百元給婦人,勸年輕人:「要有同理心!」女子昨則解釋,謝酬已以婦人名義捐給動保社團,「錢已經捐出去了,我真的很冤枉。」

各執一詞

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媛如(二十八歲),今年剛從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在校時,創立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並擔任創社社長。她前天傍晚拾獲李姓婦人(四十四歲)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即六千三百元謝酬。

友聲援稱曾拒絕謝酬

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

事件昨報導後,潘女澄清說,是婦人說要包紅包給她,她當時還拒絕,她跟婦人說要就拿去捐,婦人問她要捐多少,她建議捐六千,「我非常非常冤枉,我撿到皮包又捐款,為何一件好人好事,被講得好像我們學校教出來的學生很不應該。」

批踢踢昨也有自稱是潘女的同學、朋友發文說,李婦在電話中允諾給潘女一半謝酬,但潘女拒絕,還解釋《民法》規定可要三成,建議把這筆錢捐出去,婦人也同意,沒想到事情卻變調。她氣憤說:「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亂說話。」李婦則說,她並未說明紅包金額,原本只想包兩千元。

以婦人名義捐款惹議

警方則指出,潘女首次到警局態度強硬,堅持索討六千三百元「報酬」,強調僅索取現金的十分之三,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十分之三,已經很客氣了;當時,她未向李婦表明要捐款,她二度到警局才出示收據稱是「捐款」。而李婦昨看見電視畫面秀出有其名字的捐款收據,不滿身分曝光,打電話到警局抱怨:「為什麼用我的名義捐款。」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難過說:「法律系學生作出這種行為,讓我們念法律的人,同感蒙羞!」他還要《蘋果》轉告李婦,潘女要的六千元他出。

《蘋果》昨晚前往李婦住處,鄰居指稱她丈夫很少回家,幾乎都是李婦在照顧生病的婆婆和兩個孩子;李婦的婆婆開門讓記者進入,發現李家擺設簡單,家境不是很好。

網友意見

◎zzz841155:如角色對換,那些錢是窮女學生的註冊費,少6000就沒辦法註冊,窮女學生會給6000嗎?

◎aaqq1378:上該系網頁看了系主任回覆,感覺蠻無言的。所以慷他人之慨「劫貧濟狗」是愛心的行為囉!

◎91897**** :難道法律系學生只學到冰冷法條,毫無人性道德考量?很難想像他們將來當上法官會怎樣!

◎ojopenny:索取報酬是為了要捐出去,這樣的意義在哪?錢不是都用在需要的地方?6000元看清楚一個人,倒也滿便宜的。

資料來源:Mobile01、《蘋果》討論區

報你知

拾得遺失物 有權留置

何謂遺失物「留置權」?律師粘舜權解釋,《民法》805條中規定,拾得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該物品10分之3價值的報酬,若失主不願給付3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交還,此立法用意原在鼓勵民眾撿到失物時,能發揮拾金不昧的精神,增加遺失物回歸原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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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女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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