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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排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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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16 20:54: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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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網高度

球網掛在中線垂直上方,男子網高2.43公尺,女子網高2.24公尺。

球網高度應從球場中央丈量,球網兩端(邊線上方)的高度,必須相等,而且不得超過規定高度兩公分以上。

標誌竿  

標誌竿緊架在標誌帶外沿,球網的兩邊各有一支。

標誌竿視為球網的一部份,並作為有效飛越空間(Crossing space)的兩側界限。

附屬設備

所有附屬設備,都需符合國際排球總會的規定。

比賽球

球的顏色可以是單一的淺色或混合的彩色,且必須符合國際排球總會的規格。

同場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包括圓周、重量、內部氣壓、型號和顏色等,必須具有相同的規格。

球隊的組成

每隊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員,球員當中(自由球員除外)指定一人擔任球隊隊長(Team captain),需在記錄表上註明。

唯在記錄表上有登記的球員,才能進入比賽場區並參加比賽。記錄表一經教練和球隊隊長簽字後,登記的球員名單即不得更改。

裝備      

球員的裝備包括球衣、球褲、襪子(比賽服裝)和球鞋。



全隊球員的球衣、球褲的顏色和樣式必須一致(自由球員除外)。

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使用1到18號。

號碼的位置必須在胸前和背後的中央部份,顏色和亮度必須與球衣有明顯對比。

禁止穿著顏色與其他隊員不同的服裝(自由球員除外),或是號碼不符規定的服裝。

球隊的領導

自由球員不得擔任球隊隊長。賽前,球隊隊長應在記錄表上簽名,並代表球隊參加擲硬幣事宜。

賽中,球隊隊長如有上場比賽,則由其擔任比賽隊長,如無上場比賽,則由球隊隊長指定場中除自由球員以外的任一球員,擔任比賽隊長,代理行使職權,直到其被替補退場、或球隊隊長再度進場、或該局比賽結束為止。

當死球時,唯有比賽隊長有權向裁判發言。

得一分

球成功地落在對分的比賽場區。

對方犯規。

對方受到處罰。

勝一局

某隊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對隊2分,為勝一局(第三局除外),若比數為24:24時,比賽繼續進行到領先對隊2分(例如26:24,27:25)為止。

勝一場

勝兩局的球隊,勝得該場比賽。

若比局為1:1時,進行決勝局(第三局) 比賽,以先得15分,並至少領先對隊2分之球隊,勝得該場比賽。

比賽的組織

賽前,由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的首先發球和場區。

如須進行決勝局比賽,還需再次執行擲硬幣事宜。

擲硬幣由雙方球隊隊長參加。

球隊的先發陣容

各局開賽前,球隊隊長應先將先發球員告知紀錄員及裁判。

各局未被列入先發陣容的球員,為該局的替補球員(自由球員除外)。

球員替補

替補是指球員在記錄員完成登記之後,進場代替另一需要退場之球員的行動(自由球員除外)。替補必須徵得裁判員之允許。

替補的限制

每隊每局最多允許替補六人,每次可以同時替補一名或一名以上球員。

各局的先發球員,在該局中只能退場一次後,再進場一次,而且必須回到原先位置。

替補球員在該局中只能進場一次,替補先發球員,而且只能由被其替補退場的先發球員來替補他。

球觸及球網

球飛越球網時,可以觸及球網。





越過球網

攔網時,攔網球員若不妨礙對方作進攻性擊球之前或擊球之中的動作,可以越過球網觸球。

若球員作進攻性擊球時,是在本區空間觸球,則擊球後手可順勢越過球網。

網下侵入對區

允許球員的單(雙)隻腳掌或單(雙)隻手掌越過中線觸及對方比賽場區,但必須該腳掌或該手掌的某一部份仍與中線接觸,或仍在中線上方。

外來的干擾

比賽進行中,如有任何外來的干擾,應即停止比賽,該球不計。

局間休息

所有各局之間的休息時間為三分鐘。

休息期間,應交換場區,並在記錄表上登記次局的雙方上場陣容。

交換場區

決勝局中,某隊先達八分,兩隊應迅速交換場區,並按交換之前的原來位置繼續比賽。

自由球員的指定

每一球隊有權利在登記的12名球員中,指定一名為專門防守的「自由球員」。

自由球員不得擔任球隊隊長和比賽隊長。

自由球員必須穿著比賽服裝,球衣顏色應與其他隊友顯著不同。

自由球員限制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當其觸球瞬間,若球完全高於球網上沿,則不論其在球場何處(包括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均不得完成進攻性擊球。

自由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自由球員的替換,不計為正規的替補次數。

符合運動道德的行為

參賽人員必須了解並遵守排球比賽規則。

對判決有疑問,只能透過比賽隊長提請解釋。

裁判人員和執法程序

賽中,唯有第一和第二裁判可以鳴笛。

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事項,若規則中有未明確規定之事項或對規則有疑問時,應完全參照國際排球總會所定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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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女子排球是比較受到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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