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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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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21:11: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用球向懸在高處的目標進行投准比賽的球類活動。由於最初是用裝水要的籃筐作投擲目標,故名" 籃球"。現代籃球運動已經發展成爲一項具有靈活巧妙的技術和變化多端的戰術相結合的競賽活動。從事籃球運動能促使人體的力量、速度、耐久力、靈活性等素質全面發展,並能提高內臟器官、感覺器官和神經中樞的功能;它對培養勇敢、機智、集體主義和組織紀律性等品質都有很大益處。

發展概況:籃球是1891年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舊譯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訓練學校體育教師J.奈史密斯博士創造的,起初,他將兩隻桃籃分別釘在鍵身房內看臺的欄杆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04米, 有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爲活底的鐵籃,再改爲鐵圈下面挂網。

到1893年,形成近似現代的籃板、籃圈和籃網。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比賽開始,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並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爲勝。


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准持球跑,不准有粗野動作,不准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爲上、下半時,各15分鐘;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定。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爲每隊10人、9人、7人,1893年定爲每隊上場5人。


1904年在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1908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籃球規則,並有移種文字出版,發行於全世界,這樣,籃球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爲世界性運動專案。1936年第11屆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爲正式比賽專案,並統一了世界籃球競賽規則,此後,到1948年的10多年間,規則曾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有關的重要變化是:將得分後的中圈跳球,改爲失分隊在後場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進攻隊必須在10秒鐘內把球推進到前場;球進前場後不得再回後場;進攻隊員不得在"限制區"內停留3秒鐘;投籃隊員被侵犯時,投中罰球1次,投不中罰球2次等。


1952年和1956年第15、16兩屆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出現了兩米以上的多人,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曾兩次擴大籃球場地的"限制區"(也叫"3分區");還規定,一個隊控制球後,必須在30秒內投籃出手。60年代初有關10秒和球回後場的規定,一度因1960年第17屆奧運會後取消了中場線改畫邊線的中點而中止。1964年第18屆奧運會後,又恢復了中場線,這些規定又繼續執行。


1977年增加了每隊滿10次犯規後,在防守犯規時罰球兩次,防投籃時犯規兩罰有1次不中再加罰1次的規定。1981年又將10次犯規後罰球的規定縮減到8次。很明顯,人員的變化的技術,戰術的發展引起了規則的改變,而規則的改變又促進了人員和技術、戰術的進一步發展變化。特別是50年代後期以來,規則的改變對籃球比賽的攻守速度,對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以及意志、作風等各方面都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籃球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女子籃球是1976年第21屆奧運會上才列爲正式比賽專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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